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控股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内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4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及所属控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本部及权属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经济责任,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监督管理,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预警和防范经营风险,维护集团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第五条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部,隶属于集团董事会。
监察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权属企业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对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者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同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审计工作纪律。
第八条集团监察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工作下列主要职责:(一)制订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二)编制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组织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与沟通;(五)对权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六)提出聘用、更换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及报酬支付意见;(七)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事项;(八)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内审小组检查人员,对本单位各科室负责安排的专项资金、资源、资产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开展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成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内审专项小组”),下设内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内审专项小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专项。
第五条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报请内审专项小组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同时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内审专项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二)支持内审办公室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和条件;(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内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科室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各科室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项目等进行审计;(三)对各科室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对各科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五)对各科室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六)会同单位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七)对各科室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八)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_办法_

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包括:(1)管理审计。
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
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省内部审计条例》、《**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内审机构及人员2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所属各单位总结公司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公司管理最优化、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所属子、分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网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
第九条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可以配置审计、财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
第十一条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规范省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监管企业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制度规定,对监管企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经济决策部署落实为首要目标,坚持以推动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的,密切关注国资监管和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重点、企业经营风险隐患及企业内外部反映焦点、问题。
第四条省国资委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是执行省国资委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内部审计部门),在省国资委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对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参加多种形式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把关,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实现经营和发展目标,为企业增加价值。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及上级公司和公司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审计监督,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审计要以事实为依据,注重调查研究,注重审计证据,贯彻审、帮、促原则,立足于促,立足于改。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第四条公司管理内控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日常内部审计工作和特别事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管理内控部在公司领导下开展日常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等资格证书;(二)取得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国家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财务、计划、预算、生产、工程、物资等管理工作 3 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管理工作,熟悉财务会计和审计业务。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审计法规,开展审计工作,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应做到:(一)独立进行审计活动,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二)广泛听取员工意见,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检查取证,防止主观臆断;(四)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所涉及的各种机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财经运行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浦东新区审计局指导和监督新区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执业指导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第七条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三)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公司境外机构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境外机构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机构的审计监督,促进境外机构合法运作,严格管理,规避经营风险,防范资产损失,提高经济效益,根据XXXX《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和《XX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境内外全资子公司和按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由子公司全资或控股设立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控股投资企业)。
第三条境外机构是指公司、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也包括公司、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在上述地区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项目组、经理部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境外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对境外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的合规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境外机构审计原则及依据第五条境外机构内部审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既要维护国家和公司整体利益,也要考虑境外机构所处的环境和实际情况;既要遵从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也要遵从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和有关合同、协议等。
当上述几方利益不一致或有冲突时,应首先遵循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境外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要坚持有效监管、突出重点和成本效益的原则,根据境外机构的资产规模和风险大小以及业务内容复杂程度,对境外机构进行内部审计。
第七条境外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税制度;(二)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财税制度;(三)公司规章制度;(四)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五)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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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村镇银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依法监督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银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实行金融管理部部长直接领导,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财审组(岗位)应督促各村镇银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地实施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经营方针。
第四条财审组(岗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财审组(岗位)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部门(岗位)和人员第六条设立村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岗位),应根据实际管控村镇银行的数量情况配备审计人员,审计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少于4人。
金融管理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外部审计机构对村镇银行开展内部审计。
第七条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奉公守法,坚持原则;(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三)熟悉银行业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四)有一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银行业务电子化操作的实务能力;(五)有一定的交流和沟通能力,文字功底扎实。
第三章审计部门(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审计职责(一)根据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完善审计管理制度,落实审计任务;(二)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内控薄弱环节,制定各项业务的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按照金融管理部审计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层的要求,确定审计项目和对象,有重点地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审计评价;(四)负责督促各村镇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开展全面审计监督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全行业务活动的重点部位、问题多发部位等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对普遍性或重大风险及时发出内控风险预警信号;(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金融管理部,并建立审计业务工作档案;(六)建立健全审计责任制度,审计人员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严谨、审慎的审计工作态度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对审计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以加强对审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七)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八)完成金融管理部部长交办或委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九条审计部门(岗位)、人员的权利(一)有权对被审计对象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二)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三)有权查验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四)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五)有权组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六)有权调阅业务文件和资料;(七)有权提出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八)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责任进行处罚(理)或提出处罚(理)建议;第十条审计人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审计纪律,以职业审慎态度严谨、负责、独立地履行职责;(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客观反映审计情况,如实撰写审计报告;(三)在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对象进行充分沟通,认真听取申述意见,并对其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四)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五)遵守与职业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审计方式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具体的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对象的业务管理特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
一般采用的方式有: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事前审计与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等。
上述方式可以交叉或并列使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逐步建立以计算机辅助审计为主体的非现场审计体系,并对其人员管理、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进行严格的制度规范,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章审计项目和内容第十三条审计项目(一)非现场对村镇银行财务审计监管项目1、财务方面需事前报备审批监管项目①涉及重大方案、重大预算、重大事件、重大举措的项目;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③大额财务开支;④固定资产购建、租赁;⑤大宗低值易耗品购置的招标采购工作;⑥固定资产装修和修理招标工作;⑦重大经营决策效益论证工作;⑧遭到相关部门处罚上报事项;⑨对银行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事项;⑩向外部报送的各类财务数据及文字。
2、财务方面需事后报备监管事项①业务人员培训等计划的编制;②全行的呆帐准备金的管理;③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核实和落实整改工作;④对违反会计制度和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会计差错事件的处理建议;⑤信息反馈:一是自身印发财会方面的文件和外部方面财会方面的文件;二是账务核算等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事项的结果;⑦组织装修和修理招标事项的结果。
3、财会方面需定期报备监管事项①按月报备业务管理费等开支情况及相关问题。
②按月、季、年向金融管理部报备全辖汇总的财务状况,按季度、年度向金融管理部报备财务分析。
年终报备财务年度报表及财务分析。
③每季度的全行财务、会计、出纳、结算、联行制度的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报告向金融管理部财审组报备。
④每季度的财会风险分析向金融管理部财审组报备。
⑤每季度对辖内利率执行情况向金融管理部报备。
⑥每年对全行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报告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报备。
⑦每月须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当面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至少当面向金融管理部领导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年终前撰写述职报告并向金融管理部部长或常务副部长当面述职。
(二)、非现场对村镇银行营业部审计监管项目1、营业部主任负责营业部各项业务的总体计划、安排日常运营管理、风险控制、资源管理与市场拓展等工作(以文字资料为准)。
2、营业部主任根据总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结合营业网点自身业务特点,明确业务经营目标,组织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以文字资料为准)。
3、营业部主任根据营业网点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制定各岗位员工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计划和岗位考核方案并及时内向金融管理部报备(以文字资料为准)。
4、营业部主任总体掌控营业部客户资源开发和关系维护,定期调研分析客户需求,保证服务水平,提升客户满意度(以文字资料为准)。
5、营销与维护重要客户,培养客户群体,确保业务和效益稳步增长。
6、营业部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的工作和员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后患(检查要有记录)。
每检查一次须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报备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备)。
7、营业部主任每月须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当面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至少当面向金融管理部领导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年终前撰写述职报告并向金融管理部部长或常务副部长当面述职。
8、其他应予审计的项目。
(三)现场审计监管项目1、财会方面现场审计监管项目(1)查看全行财务核算和成本管理情况。
(2)查看全行资金的合理调度和余缺调剂,对资金的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分析情况。
(3)查看对全行会计业务印章及联行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情况。
(4)查看在资金清算中心开立的账户、同业开立的基本账户余额核对情况(以核对记录为准)。
(5)查看现金库存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大额取现的审批管理工作(以核对记录为准)。
(6)查看是否按规定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检查要有记录(以核对记录、观看录像资料为准)。
(7)查看各项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
(8)查看入账凭证是否合规、用途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真实。
(9)会计科目、账户使用是否正确。
(10)审核各项大额开支是否按规定上财审会。
(11)审核大宗物品的采购是否符合招标的程序。
(12)对财务部经理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解,检查是否尽职尽责,是否称职。
(13)查看各类账务的处理是否及时、合规、合法;(14)查看外部监管部门和自身印发的财务方面的文件落实情况,是否及时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报备。
(15)对报备金融管理部审计组的文件资料进行现场抽查,查看是否一致。
(16)审查各类计提项目实际计提情况否准确足额计提。
(17)检查固定资产的购建、租赁事项是否向金融管理部财审组报备。
(18)审查固定资产购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价格的真实性、合规性。
(19)审查列入待摊科目的事项是否真实性、合规性,是否按规定及时、均衡摊销。
(20)审查应收款项目的挂账情况是否真实、合规。
(21)查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22)查看财务印章的使用、保管情况。
(23)查看账账、账款、账表、账据、账实内外账是否相符。
(24)查看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情况是否合规。
(25)作废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是否按规定填制销毁清单,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
(26)查看各类交接事项是否规范。
(27)查看对非现场监管的各项内容进行逐一核实,是否有漏报或报备不及时的情况。
(28)检查前一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到位,后期是否重复出现。
2、营运管理方面现场审计监管的事项(1)制度执行情况(2)金库管理情况(3)指纹系统管理情况(4)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5)对账管理(6)各项交接管理。
各项交接是否规范。
(7)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
(8)会计科目及账户使用是否正确。
(9)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情况是否合规。
(10)营业部经理的履职情况是否到位称职, 岗位分工是否明确。
(11)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情况。
(12)自助银行设备管理情况(13)其他运营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事项。
(四)、专项审计1、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离任、离岗审计;2、业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3、重要风险或违规事件专项审计;4、其他表内、外业务专项审计。
(五)联合审计财审组成员进行现场审计时,连同业务组、综合组成员一起对村镇银行进行审计(各组对应各组的业务进行审计),若其他组内成员未一同下去审计的,则是否对其他组业务一同进行审计需按照领导要求进行。
(六)审计调查1、信访审计调查;2、其他调查。
第十四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规性,即被审计对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真实性,即被审计对象所提供的财务、信贷和其他经营管理数据、资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情况;(三)效益性,即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完成经营管理目标的情况;(四)风险性,即被审计对象所开展业务的风险情况;(五)先进性,即被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成果在系统内所处地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