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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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脚手架工程部分

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脚手架工程部分

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脚手架工程部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2002年局部修订)3.1.3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2、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 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mm(图6.3.2)。

图6.3.2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横向扫地杆;2—纵向扫地杆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 m(两步)。

6.4.4 对高度24 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2、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高度在24 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3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

本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责任2.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制度。

2.2 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工人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加强对责任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3.1 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工人对安全操作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3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艺和岗位需求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4.1 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临时设施搭设、用电用气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4.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施工场地的布置、交通组织、物料堆放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4.3 施工工艺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第五章危(wei)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5.1 危(wei)险源辨识施工单位应及时辨识出施工过程中的危(wei)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5.2 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章安全监测与检查6.1 安全监测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制度,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通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0.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2.0.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

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4在风速达到9.0 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5.1.4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

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10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5.6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10.20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3.7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

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1: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第一章:安全管理组织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1.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1.1.2 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2.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2.1.1 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应包括基础安全知识、操作规程、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

2.1.2 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应定期更新,并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都接受培训。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1 施工现场应设立标识牌,明确安全警示标识。

3.1.1 安全标识牌应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安全警示语、连系电.化等内容。

3.1.2 安全标识牌应放置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以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第四章:施工设备与工具管理4.1 施工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1.1 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记录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4.1.2 施工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防火与消防安全5.1 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1.1 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5.1.2 消防器材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六章:施工材料与施工工艺管理6.1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或假冒伪劣产品。

6.1.1 施工材料应进行验收,记录验收结果和使用情况。

6.1.2 施工材料的储存和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防止产生安全隐患。

第七章:特种作业与高风险作业管理7.1 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应由持证人员进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7.1.1 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7.1.2 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附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施工现场安全标识设计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 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pdf 1:1、范围本文档涵盖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强制性条文,旨在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施工许可2.1 施工前,需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2.2 施工单位应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

3、工程质量3.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3.2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做好质量控制。

4、安全生产4.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4.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施工作业。

4.3 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5、环境保护5.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做到污水、噪音等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5.2 施工单位应正确处理施工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或污染环境。

6、施工期限6.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

6.2 若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施工,需提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施工。

7、维修保养7.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预防和处理,避免后续维修成本增加。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方案等文书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主管部门:指负责建筑工程管理的部门,如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2. 国家建筑质量标准:指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3. 安全生产方案: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的保障施工安全的计划和措施。

2:1、应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整理了相关强制性条文,并对各项条文进行详细说明和解读。

2、施工前准备2.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规划工作,确保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2.2 施工单位应进行环境评估,了解施工地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3、施工许可3.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活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2013年版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9.0.14
安全使用
当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JGJ
162
︱2008

5.1.6
杆件长细比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9.0.3
架体荷载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严禁超载。
9.0.4
架体荷载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年糕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7
架体基础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安全使用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9.0.14
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4、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重 要举措 ●技术贸易壁垒协定 ●非歧视原则

四、新标准、规范的特点
1 、仅规定合格指标,取消了优良指标 2 、重点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 3 、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监理验收 4 、明确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5 、加强了施工过程中间的检测






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 ●检验批、分项工程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项目技 术负责人 ●分部(子分部)工程 监理单位总监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分包、 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 ●单位(子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2、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检验批的划分 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 工段、变形缝等划分 3、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 同确认 ●观感质量(分部、单位工程) 好:某些部位质量较好,细部处理到位。 一般:没有明显达不到要求。 差:有的部位达不到要求,或者有明显的缺陷,但不 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



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1号

二、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所包括的标准、 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
工程部分
导言
这份文档是关于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内容的说明。

这些条文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材料、工艺、工程质量等,以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结构设计应当确保建筑的安全、经济、美观和适用性;
- 设备与管道布置合理、便于维修与保养;
- 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防水、防潮、防火等设计要求得到充分考虑。

施工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 施工前应当进行详细的设计方案论证和风险评估;
- 施工中应当合理选择材料与工艺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措施;
- 工程验收前应当进行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应当规范、合规、透明,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管理;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
- 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建筑安全使用期限。

结论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规范了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旨在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和工程施工的安全可持续性。

建议建筑工程从业者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条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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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底座与托撑
150
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mm。
6.2.4
扣件式钢管支撑立柱安装构造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安全使用
当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关键词
条文内容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5.1.6杆件长细比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关键词
条文内容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
︱2008︶
3.2.4下碗扣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底座与托撑
6.1.9支撑立柱安装构造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时,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8杆。当层高在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的木板条与木×木条或×、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40mm50mm25mm80mmmm钢管,用扣件与钢×48mm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3.5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处进行固定。100mm端不小于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3.5立杆接长
单排、双排与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连墙件间距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7.4.5架体拆除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扣件质量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常用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关键词
条文内容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3.4.3可调托撑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
6.2.3平杆横向水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扫地杆设置
6.6.3剪刀撑间距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横向斜撑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架体拆除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2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0.4钢管打孔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架体荷载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架体荷载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安全使用.
连墙件。2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1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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