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维修保修条款
施工合同范本保修条款

施工合同范本保修条款一、保修范围和期限1. 保修范围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设备故障等。
对于因业主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等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施工方不承担保修责任,但应积极协助业主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2. 保修期限本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具体年限]。
保修期限内,施工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和更换。
二、保修责任1. 在保修期限内,施工方应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处理。
2. 施工方应在接到业主的维修通知后[具体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
如因施工方原因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或完成维修工作,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具体时间]内提出解决方案,经业主同意后进行处理。
4. 保修期间,施工方应定期对工程进行回访,了解工程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质量问题。
三、保修费用1. 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2.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但施工方应协助业主进行维修,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其他事项1. 本保修条款为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保修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条款的附件,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保修条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生效,保修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施工保修合同5篇

施工保修合同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就工程施工保修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鉴于甲方系工程的业主方,乙方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甲方委托乙方就工程存在的缺陷进行维修及保修工作。
为明确维修范围和保修责任,双方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二、工程保修范围及内容本次工程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原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进行维修,具体包括结构修补、水电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墙面修复等。
双方明确,保修范围应以甲方提出的书面维修要求为准。
三、工程保修期限与开始时间工程保修期限为____年。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满,乙方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除非甲方在保修期内提出书面维修要求并得到乙方的确认。
四、费用支付及结算方式1. 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工程费用支付乙方保修费用。
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具体支付方式和金额应在甲方发出维修通知后,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2. 乙方在完成每一项维修工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甲方提交该项维修工作的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结算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相应款项。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明确维修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支持。
对于重大维修事项,甲方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决策。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维修工作,保证施工质量与效率,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再次发生问题或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保密条款篇2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工程项目的施工保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修范围及期限1. 保修范围:本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电气、给排水、暖通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1. 保修期限双方约定,施工期满后,承包方应对建设工程提供保修服务。
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连续维修保修 [一年]。
2. 保修范围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设备、部件损坏进行维修或更换;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对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瑕疵进行修复或更换。
3. 保修责任与义务3.1 承包方的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在保修期内应负责以下事项:监控建设工程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收到业主通知后,立即派遣维修人员前往现场;根据维修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建设工程恢复正常运行;对维修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质量提供保证和保修;保修期满后,提供维修工程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2 业主的责任与义务业主在保修期内应负责以下事项:及时向承包方通报可能存在的问题;提供合理的维修条件,包括充足的工作空间和必要的设备;配合承包方进行维修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4. 维修方式4.1 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损坏需要维修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并提供以下信息:损坏的设备或部件的具体情况;损坏的原因和现象的描述;损坏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4.2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应迅速派遣维修人员前往现场,并进行相关维修工作。
4.3 如果由于设备或部件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承包方有权提出更换设备或部件的建议。
业主有权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决策。
5. 维修费用5.1 在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由承包方承担,不收取额外的维修费用。
5.2 如果发生保修期外的维修工作,由于设备或部件的正常磨损、意外事故等原因,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6. 免责条款6.1 在以下情况下,承包方不承担保修责任:设备或部件的人为损坏或过度使用;未经承包方许可的改动、维修或保养;天灾、战争、暴力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坏。
6.2 损坏原因不明或责任归属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裁决。
工程施工保修条款

工程施工保修条款一、保修期限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施工保修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持续时间为(保修期限年限,一般为一年),如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2、保修期限自施工完成之日起,经验收合格即刻计算,如属于验收不合格,保修期限顺延至验收合格之日。
二、保修范围1、施工方对所施工程在保修期内的质量负责,应保证其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并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
2、如因施工方原因所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结构、装修、设备等方面的损坏、故障,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施工方应负责维修、更换或者赔偿。
三、保修内容1、工程施工保修期内,如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甲方有权书面通知施工方,施工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排查并修理,以保障施工质量。
2、如施工方违反保修条款,拒绝提供维修或更换服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四、保修责任1、施工方在保修期内应承担下列责任:(1)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2)保障工程的正常使用,确保其达到设计要求;(3)提供免费的维修或更换服务;(4)如因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方,详细描述问题情况,并要求施工方尽快提供解决方案和服务。
五、保修终止1、保修期届满,未经甲方书面要求延长的,保修条款自动终止。
2、若施工方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在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赔偿,保修条款终止。
六、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保修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延长保修期限;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施工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1、因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相关法律机构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重新签订合同。
装修施工合同中保修条款

装修施工合同中保修条款一、保修范围和内容1.1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墙面、地面、天花板、水电系统、卫浴设备、厨房设备、家具安装、门窗安装、通风系统等装修项目。
1.2 本工程的保修内容主要包括:(1)装修材料和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或更换;(2)因施工原因导致的室内空气质量问题;(3)装修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非人为损坏问题;(4)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二、保修期限2.1 本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两年。
2.2 保修期限内,如出现保修范围内的问题,乙方(施工方)应在接到甲方(业主)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
2.3 对于保修期限到期后仍存在的问题,乙方承诺继续提供维修服务,但维修费用需双方协商解决。
三、保修条件3.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装修材料和设备,不得擅自改动装修项目。
3.2 甲方在保修期限内提出保修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问题源于施工质量或材料问题。
3.3 甲方在保修期限内提出的保修申请,经乙方确认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内容后,乙方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四、保修费用4.1 在保修期限内,因乙方施工质量或材料问题导致的维修或更换,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保修期限到期后,如仍需维修或更换,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1)因乙方施工质量或材料问题导致的维修或更换,乙方承担相应费用;(2)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保修流程5.1 甲方发现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5.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核实;5.3 乙方确认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内容后,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5.4 维修或更换完成后,甲方应对结果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保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6.2 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6.3 如有诉讼,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保修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保修条款一、保修范围本工程的所有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屋面、外墙、内墙、地面、门窗等,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纳入保修范围。
二、保修期限1. 主体结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保修责任1. 在保修期限内,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
2. 若质量问题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
3. 若质量问题因设计、材料或其他非施工方的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业主,并与相关责任方协商解决。
四、保修程序1. 业主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与业主共同确认问题的性质和原因。
3. 双方确认问题后,施工单位应提出修复方案,并在得到业主同意后尽快组织修复工作。
五、保修金1. 为确保工程质量,业主有权从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保修金,作为质量保证的经济手段。
2. 保修金的比例和退还方式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3. 在保修期限内,如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责任,保修金应在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给施工单位。
六、违约责任1. 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业主原因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履行保修责任,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保修条款如与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应以本条款为准。
2. 本保修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

建设工程合同保修一、保修范围1. 本保修条款适用于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所有建筑施工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等。
2. 乙方应对其负责施工的全部工程提供保修服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保修期限1. 主体结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为十年。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五年。
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两年。
4. 装修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为两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三、保修责任1. 在保修期限内,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无偿修复。
2. 乙方应保证维修质量,维修后的工程应达到原设计标准和功能要求。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需要返工或更换材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四、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1.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害。
2.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动、改造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
3. 正常磨损及老化导致的性能下降。
4. 甲方未按照乙方提供的使用和维护说明操作造成的损害。
五、保修流程1. 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 确认质量问题后,乙方应制定维修方案并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4. 维修完成后,双方应共同验收,并签署维修完成证明。
六、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如因乙方维修质量不合格导致再次出现同一问题,乙方应重新承担维修责任。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维修工作无法进行,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修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任何变更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工程合同保修条款

工程合同保修条款第一条:保修范围1.1 本工程的所有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屋面、墙体、地面、水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均应包含在保修范围内。
1.2 乙方应确保所有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对所使用材料的性能、规格、质量负责。
第二条:保修期限2.1 本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
2.2 对于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内。
2.3 对于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2.4 对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等,保修期限为两年。
2.5 在保修期内,如发现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无偿修复。
第三条:保修责任3.1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或材料问题导致的缺陷或损害,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3.2 如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害,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3.3 乙方应对其提供的保修服务负责,确保修复工作的质量,修复完成后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第四条:保修流程4.1 甲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问题描述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4.3 修复完成后,乙方应提供修复报告,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2 如乙方修复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应重新进行修复,直至满足质量要求为止。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保修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本保修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均无效。
6.3 本保修条款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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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期2.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2.1.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伍年;2.1.3装修工程为贰年;2.1.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2.1.5暖通系统为贰个采暖期;2.1.6电梯为叁年。
2.1.7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2.1.8外保温保修期五年;2.2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
2.3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日期以集中交付时间为准。
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
3.维修时限3.1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维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3.2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约定时间,承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保修时限的相关要求。
3.3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延期。
4.机构及职责4.1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4.1.1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
4.2承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4.2.1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
4.2.2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4.2.3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承包人才能搬动,承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
4.2.4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4.2.5承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5.维修通知方式5.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
以下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承包人确认以下为有效联络方式,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5.1.1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5.1.2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5.1.3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5.1.4书面信件(以发包人书面信件记录为准):6.保修责任6.1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
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6.2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甲指乙供材料,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6.3由发包人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
6.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并全额赔偿。
6.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6.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承包人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人。
6.7承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6.8承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7.保修违约处理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发包人将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入场。
承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7.1.1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7.1.2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7.1.3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该费用由发包人单方面确认并加收50%的管理费,该费用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
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
发包人有权在质保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列举如下:7.2.1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7.2.2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7.2.3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7.2.4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7.3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7.4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承包人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7.5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
8.质保金退还8.1保修期满1年后一个月内,经发包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后,发包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承包人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应扣除保修费用);满2年后一个月内经发包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后,发包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承包人工程结算款总额的2%(应扣除保修费用)。
保修金不计利息。
9.其他9.1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
9.3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
9.4本条款所指发包人可理解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9.5本条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时,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均适用于发包人以外的其他合同主体。
9.6发包人指定进行分包的项目的维保事项,由总包施工单位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承当总包管理责任,分包单位不按本条款约定进行保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施工单位代为履行保修责任,可追究总包及分包保修违约责任。
9.7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