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0年3月30日)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一)兵团审批土地的依据、权限1.自治区人大授权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四条明确了兵团土地管理事权和范围。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兵团系统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国家批准的兵团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 兵、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2000年1月18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兵发…2000‟9号,以下简称•细则‣)在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兵团和师的审批用地权限。
(1)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兵团批准。
②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兵团批准。
③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④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有未利用地的,师或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师的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以上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2)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兵团分批次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师批准。
②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除兵团批准以外的,由师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5•【文号】国土资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基本要求

监管部门的职责与监管方式
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对建设用地报批程序进行监督, 确保报批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 求。
监管方式
采用现场检查、文件审核、定期评估 等多种方式,对建设用地报批过程进 行全面监督。
违反报批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行为, 监管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 款、撤销报批文件等。
解决方案
建设单位需调整项目选址或用地规模 ,确保符合规划和相关法规要求。
问题3
存在权属争议或土地纠纷
解决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需协调相关部门和当 事人,解决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 确保用地审批顺利进行。
0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核准 文件
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等规划设计图纸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说明
其他必要材料
规划许可的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当地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 关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 的,予以受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 场踏勘,核实申请材料。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 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 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
05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
使用权的获取方式
划拨
政府无偿提供土地,适用于公益事业、基础 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
报批审查
建设用地报批地类计算

建设用地报批地类计算摘要:一、建设用地报批概述二、地类计算方法三、计算步骤与实例分析四、注意事项正文:建设用地报批是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涉及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
在报批过程中,地类计算是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建设用地报批的概述、地类计算方法、计算步骤与实例分析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设用地报批概述建设用地报批是指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地类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过程。
在我国,建设用地报批需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地类计算方法地类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用途分类: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类别。
2.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各类土地的面积。
3.比例计算:根据各类土地的面积,计算各类土地所占比例。
4.地类变更:根据建设项目需求,分析土地用途变更情况,计算地类变更比例。
三、计算步骤与实例分析1.收集基础数据: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项目用地范围图等。
2.确定计算范围:根据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地类计算的区域。
3.分析土地用途变更:分析建设项目对土地用途的影响,确定各类土地的变更情况。
4.计算地类比例:根据基础数据和土地用途变更情况,计算各类土地所占比例。
5.成果提交:将计算结果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以某城市为例,假设规划建设的住宅用地面积为10公顷,其中农用地占6公顷,未利用地占4公顷。
在报批过程中,需计算住宅用地面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例。
计算过程如下:(1)计算住宅用地面积比例:住宅用地面积占总面积的100%(10公顷/10公顷)。
(2)计算农用地比例:农用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为60%(6公顷/10公顷)。
(3)计算未利用地比例:未利用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为40%(4公顷/10公顷)。
四、注意事项1.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地类计算依赖于基础数据,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计算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土地管理制度与政策概述

土地管理制度与政策概述土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通过建立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使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两个方面。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等对土地管理的总称。
土地管理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而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
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
在土地管理方面,中国秉持国家所有、农民承包、集体经营的基本农田经营制度,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序流转土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城市土地管理方面,采取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竞价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管理和监督。
此外,还加大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力度,推动农民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土地征收与补偿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执法监管政策等。
土地征收与补偿政策是指国家对征收土地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以及农户的利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
土地利用政策是指国家对不同类型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的政策,如建设用地、农用地、生态用地等。
土地执法监管政策是指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执法和监管措施,包括对违法用地、滥用土地资源等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土地管理制度与政策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农民权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陆、加强土地执法和监管等。
在实施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土地资源在供需双方的市场交易中实现优化配置,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使用和可持续利用。
然而,尽管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土地资源利用不均衡,城市化进程过于迅猛,导致土地供应紧张;另一方面,土地执法监管不到位,违法用地现象仍然存在。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及职责的通知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及职责的通知更新日期:2011-10-2710:24:05索引号:530181-008974-20111027-0001发布机构: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2011-09-27名称: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及职责的通知文号:安政发〔2011〕25号职责通知流程△主题词:国土土地报批△△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及职责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80号)、《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安宁市人民政府第19号公告)、《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各管委会土地收储和土地一级开发权的决定》(安政发〔2010〕16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切实明确职责,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服务、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改变“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用大家管”的用地管理格局,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进程,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街道、各部门严格按照规范的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及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一、用地报批方式及程序(一)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城镇批次用地报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城镇批次用地报批主体为市人民政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成员单位配合,共同组织报批资料;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主体为用地单位,以用地单位为主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成员单位配合,共同组织报批资料。
(二)供地方案报批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方案、协议出让供地方案、划拨供地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国土资发[2006]320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了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查报批工作总体要求按照《通知》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从2007年起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省级人民政府将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国土资源部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恪尽职守,共同做好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依据规划和计划,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查把关;指导、监督与核查地方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审查汇总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等工作。
土地审批规章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地审批规章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地管理基本知识1、⼟地制度及⼟地权利体系:⼟地公有制:所有者、使⽤者、⾏使权⼒者、城乡⼆元体制?2、⼟地利⽤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地利⽤总体规划省级(⾃治区、直辖市)⼟地利⽤总体规划地市级⼟地利⽤总体规划县级⼟地利⽤总体规划乡镇级⼟地利⽤总体规划(2)规划的分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在⼀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市级批准: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3、⼟地利⽤计划管理⼟地利⽤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地量、⼟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4、现⾏耕地保护制度体系(1)⼟地⽤途管制制度国家实⾏⼟地⽤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将⼟地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问题,对耕地实⾏特殊保护三个基本⽅⾯:实现⽤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定⼟地⽤途实现⽤途管制的依据是⼟地利⽤总体规划实现⼟地⽤途管制的关键是农⽤地转⽤和⼟地征收审批(2)基本农⽥保护制度《⼟地管理法》第三⼗四条规定“国家实⾏基本农⽥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基本农⽥五类耕地:a)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产基地内的耕地b)有良好的⽔利与⽔⼟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c)蔬菜⽣产基地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的其他耕地(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占⽤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建⽴建设项⽬补充耕地与⼟地开发整理项⽬挂钩制度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4)⼟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政策“在保护和改善⽣态环境、防⽌⽔⼟流失和⼟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地”,“国家⿎励⼟地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地破坏,⽤地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审批制度建设⽤地审批管理的内涵:建设⽤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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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0年3月30日)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一)兵团审批土地的依据、权限1.自治区人大授权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四条明确了兵团土地管理事权和范围。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兵团系统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国家批准的兵团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 兵、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2000年1月18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兵发…2000‟9号,以下简称•细则‣)在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兵团和师的审批用地权限。
(1)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兵团批准。
②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兵团批准。
③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④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有未利用地的,师或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师的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以上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2)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兵团分批次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师批准。
②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除兵团批准以外的,由师批准。
③团场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道路、水利等设施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师批准。
④临时用地由师批准(3)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团场连队职工建住宅用地,经团场审核后,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报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用地报批方式为深入贯彻兵团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见有关措施的函‡的意见‣(兵国土资发…2011‟14号),进一步明确有关操作方式,优化审批程序,精简报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经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供应效率的实施意见‣(兵国土资发【2011】22号以下简称•意见‣),在授课时将•意见‣的有关内容穿插讲解,以便系统了解,融会贯通。
1.用地报批方式目前报批方式分为单独选址用地和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即新增建设用地中,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报批外,其他项目用地按分批次报批。
(1)概念单独选址用地是指:能源、水利、交通、矿山和军事用地等工程用地。
用地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批次用地是指:•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用地申报主体为团场和新建市。
(2)改进和优化用地报批方式除能源、水利、交通、矿山和军事用地等线性工程和特殊工程(含垃圾填埋场等不宜进入城市功能的工程)用地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均应按照批次报批。
批次用地不再带具体项目。
报批批次用地应根据兵团审批权限,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师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进行。
对上年供地率未达到70%,当年供地率未达到50%的,不再受理新的批次用地。
(兵国土资发【2011】22号)(3)适当放宽先行用地报批条件先行用地应由国土资源部和兵团国土资源局批准。
除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先行用地之外,对兵团批准、核准、备案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园区内工业用地,可以向兵团国土资源局申报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必须为建设项目中确有施工期要求的控制性单体工程,且申请面积应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30%以内。
(兵国土资发【2011】22号)(4)推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对依法应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项目批准(核准)后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关于建立建设项目预申请制度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09‟53号)文件规定,通过师国土资源局向兵团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缩短用地审批时限。
(兵国土资发【2011】22号)(三)用地申报所需的报件材料1.原报价所需材料和调减的材料单独选址用地申报主要报件材料(精简的兵团批准批次用地材料用“※”表示)(1)师呈报兵团关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文件。
(2)师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汇总表。
(7)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选址意见书。
(8)建设项目总平面布臵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设计单位盖章、签字);师、团建设部门出具的,也要盖公章。
(9)可研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10)初设批准文件或其它设计批准文件。
(11)涉及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生产性项目及矿山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13)※涉及占用林地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同步进行)(14)建设项目压矿和地灾评估材料(无压覆重要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需提供)。
(15) ※师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和论证的意见。
(报国务院审批的必须要)(16)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新增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17)委托补充的,附耕地开垦费的缴费票据复印件。
(18)涉及规划局部调整(修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与建设项目用地同时报批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审批相关材料(规划局部调整审批表一式三份)。
规划先行局部调整(修改)的,附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批准文件。
(19)涉及土地补偿、安臵的,附师补偿安臵说明和师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职工(劳动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审核意见。
(20)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附地价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等有关资料。
(21)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有关资料。
(22)标明用地位臵四至拐点坐标的1:2.5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名、比例尺、公章齐全完整)。
(23)标明用地位臵四至拐点坐标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1:500、1:1000标准分幅地籍图(图幅号、比例尺,变更时点、公章齐全完整)。
(24)标明补充耕地位臵四至拐点坐标和中心点坐标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需标注图幅号、比例尺,变更日期,并加盖公章。
(25)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批次用地所需报件:由17项调减为13项(精简的兵团批准批次用地材料用“※”表示)(1)师呈报兵团关于批次用地的请示文件。
(2)师国土资源局关于批次用地的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同步进行)(7)※建设项目压矿和地灾评估材料(无压覆重要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需提供)。
(8)※涉及占用林地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9)涉及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进库备案资料;易地补充的,附易地补充合同(协议)。
(10)※规划先行局部调整(修改)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附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批准文件。
(11)涉及土地补偿、安臵的,附师补偿安臵说明和师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职工(劳动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审核意见。
(12)※师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和论证意见。
(13)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新增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14)标明用地位臵四至拐点坐标的1:2.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名、比例尺、公章齐全完整)。
(15)标明用地位臵四至拐点坐标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1:500、1:1000标准分幅地籍图(图幅号、比例尺、变更日期、公章齐全完整)。
(16)标明补充耕地位臵四至拐点坐标和中心点坐标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比例尺、变更时点、公章齐全完整)。
(17)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2.精简兵团批准批次用地材料由17项精简为13项,减去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批复、项目现场踏勘和论证意见等4项材料(资料后臵在供应环节)。
(1)占用林地的手续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第二条先行开展用地审查,同步办理林地审核手续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各地可在建设单位办理林地审核手续时,同步进行用地审查…..。
”的精神,在•意见‣中明确:报兵团审批占用林地的,可在建设单位办理林地审核手续时同步进行用地审查,但要求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林地审核手续。
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的,予以退件。
(兵国土资发【2011】22号)(2)勘测定界资料问题。
除单独选址用地外,申报批次用地只需提交经师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电子数据。
3.调整和完善用地审查报告编制内容根据报件材料的精简情况,对应调整批次用地审查报告相关内容。
在单独选址用地审查报告和批次用地审查报告中增加是否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等内容。
(详见范本)4.精简报兵团批准项目用地报件份数鉴于国家在线土地督察系统的应用,报兵团批准项目用地资料由过去两套文字两套图,精简为一套文字两套图。
(四)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按照现行新增用地审批程序流程图如下:2.建设用地网上会审流程3.实行用地报件接办分离今年起,报兵团审批用地报件统一由兵团国土资源基础数据中心负责收件、电子报件导入、补正、收退件登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