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征用土地报批程序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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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报征的具体流程

土地报征的具体流程

土地报征的具体流程
土地报征,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私人所有的土地实施收购或者征收的行为。

土地报征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土地预审。

建设单位需要提出建设项目的概况,包括项目地址、用地面积、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等,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确定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需持预审意见书和项目建议书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并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3. 公告征收。

国土部门收到预审申请后,需要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天。

公告期间,集体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意见。

4. 征收补偿。

公告期满,国土部门会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工作,根据土地等级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

征收补偿方案需经过土地所有权人认可。

5. 办理土地批准手续。

补偿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持协议及规划许可文件,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手续。

拿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6. 土地交付。

在征收补偿款支付后和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许可文件等资料确认无误后,由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建设单位正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

土地报征需要按照土地预审、公告征收、征收补偿、办理批准手续等顺序进行,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第一步:前置程序1、拟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步: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步:征地公告1、公告主体:《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内容: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四步:补偿安置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四、组织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主要有: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七、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八、补偿安置听证.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九、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第三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二、审查报批的条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农用地转用审批一、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1、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A、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B、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需要作出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1、农用地报批程序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②县市政府××××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③市县政府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⑦土地勘测定界图;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⑨土地勘测定界图;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项目用地报批流程

项目用地报批流程

项目用地报批流程步骤与流程1. 定义用地规划目标在开始项目用地报批流程之前,需要明确用地规划的目标和目的。

这可以包括确定项目的发展方向、确定用地性质、确定项目规模和功能等。

2. 准备资料在项目用地报批流程中,准备资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需要收集和整理以下资料:•土地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项目规划和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经济论证报告•土地规划和规划设计说明书•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3. 填写申请表格在准备资料之后,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这些表格可能由相关部门提供,包括用地申请表、规划设计申请表等。

在填写表格时,需要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4. 提交申请材料完成表格填写之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的部门或审批机构。

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要求,可以直接在现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

5. 进行审核和评估提交申请材料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技术审核:相关部门将对项目用地的规划、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

•法律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中的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核,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等。

6. 召开评审会议在审核和评估完成之后,相关部门将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一般由相关部门的专家、技术人员和决策者组成。

会议的目的是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体评审和决策,确定是否批准项目用地。

7. 下发批复文件评审会议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评审结果和决策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批复文件是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结果和决策结果的正式确认和授权。

8. 缴费和办理手续在收到批复文件后,申请人需要根据批复内容和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并办理用地手续。

这可能包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缴纳土地出让金等。

9. 监督和验收自用地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在用地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对项目用地进行监督和验收。

主要监督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环境保护等。

10. 完成用地报批流程当项目用地建设完成并通过监督和验收后,用地报批流程就完成了。

项目前期土地手续办理流程

项目前期土地手续办理流程

项目前期土地手续办理流程摘要:土地手续办理是项目前期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土地的获取和合法使用。

本文将就项目前期土地手续办理流程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土地调查、审批、登记等环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一、土地调查阶段1.确定项目所需土地类型和用途:项目建设单位需明确项目的土地需求,包括土地面积和用途,这是土地调查的基础。

2.土地调查和勘察: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勘察单位对拟用地进行详细的勘察,包括地形、地质、水文等情况,以及人口密度、基础设施等社会经济因素。

3.土地使用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土地使用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用途、时间、费用等。

二、土地审批阶段1.项目评估与报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土地评估书和项目建议书给有关部门,经审查合格后,可以进入审批流程。

2.土地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并递交给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3.土地合同签订:经过审批并获得土地使用证和批准书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土地使用的条件和权益。

三、土地登记阶段1.土地测绘: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测绘单位对土地进行测绘,绘制出详细的地籍图和土地界线。

2.土地腾退和清理:项目建设单位需完成土地腾退和清理工作,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3.土地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将土地测绘成果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土地登记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登记,办理土地证书和土地权属证。

四、土地交接阶段1.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交接,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和权益。

2.缴纳土地使用费:根据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需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

3.土地监管:土地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定期或随机的土地监管,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结论:土地手续办理是项目前期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土地的获取和使用,对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项目前期土地手续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土地调查、审批、登记和交接等阶段,希望能对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完成相关的手续办理工作提供帮助。

土地征地报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土地征地报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土地征地报批程序及所需材料一、关于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一)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三)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关于征地报批材料要求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苏政办发〔2005〕11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以〔2007〕175号)的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的同时,应将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下列有关材料列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一)《征地告知书》和《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报批征地材料中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拟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调查结果的汇总表,拟征各农户土地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的分户确认表,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此表制订,填写并确认后留存(归档)备查。

征地报批程序

征地报批程序
一、受理用地单位的申请。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必需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用地选址进行论证及预审,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用地指标,取得“建设项目预审报告书”。

二、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立项审批文件和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预审报告书向县级以上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三、拟定方案:
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用地单位落实填报: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四、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五、提供有关资料:
1、用地计划指标的批复文件;
2、村委会出具土地权属证明及农业人数等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环评意见;
5、占用林地的提供使用林业用地许可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征地用地图;
8、用地平面布置图;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0、土地利用现状图。

11、红线图;
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上文未列有而确需补充的其他资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逐级上报征地请示。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抵偿尺度、安顿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抵偿安顿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分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抵偿尺度、安顿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抵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需要的,国土资源部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抵偿安顿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分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抵偿尺度、安顿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资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抵偿尺度、安顿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弥补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分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资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抵偿尺度符合法律规定、安顿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资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流程完整版

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流程完整版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是指开展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时,根据国家与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提交相关用地报批申请并经批准,确保项目用地合法、规范、高效地使用的一系列工作过程。

下面是一个包含详细工作流程的项目用地报批流程文档。

一、前期准备1.项目规划和选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确定项目的整体规划和选址方案。

2.土地调查核实:对选定的项目用地进行勘察和调查,核实土地情况、性质和周边环境等。

二、用地报批申请1.准备用地报批申请材料: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准备用地报批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用地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提交用地报批申请:将准备好的用地报批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如国土资源局、规划管理部门等。

三、报批审查1.材料初审:相关部门对所提交的用地报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等。

2.环评审查: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3.规划审查:规划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用地规划方案进行审查,评估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土地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土地性质和利用要求进行审查。

5.相关部门意见征集:由相关部门就项目用地报批申请征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6.报批决策:相关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对用地报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策。

四、用地批准1.用地批准书颁发:相关部门将用地批准书颁发给申请人,确认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和使用权。

2.批地手续办理:申请人根据用地批准书办理相应的用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等手续。

五、项目建设1.项目实施:申请人根据用地批准书和相关规定,按照规划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2.建设监督: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规划和批准的要求进行。

六、总结与验收1.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确认项目是否按照用地批准书和相关规定建设完毕。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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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征用土地报批程序在报批过程中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计划报批报建手续,土地交易手续;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及市政报批手续,办理项目开工审批;负责办理一级开发征地、规划等手续;办理二级土地、规划前期等手续;建立、维系与国土、规划、建设、计划与发展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熟练运用当地政策申报各项征地手续是报批的关键。

一、项目征用土地报批程序基本路线图:
勘测定界→调整用地规划→用地预审→立项→制作报件上报→用地招拍挂工作→办理用地手续、供地
共七个程序。

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勘测定界(到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办理)
用地单位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勘测定界,确定用地范围及面积。

(二)调整规划(到县国土局办理)
对于已确定用地范围的用地项目由国土局进行用地规划审核,对不符合用地规划的用地项目按要求进行用地规划的调整。

(三)用地预审(到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办理)
用地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基本方案);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用地规划调整报告。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代码证;
8、法人委托书。

(四)立项(到省、市发改委或县计划局办理)
用地项目属于省级立项项目到省发改委立项、市级立项项目到市发改委立项、县级立项项目到县计划局立项。

用地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用地单位出具环评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保方案、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城建、旅游、交通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的审核文件。

(五)、制作用地报件上报省政府审批(到县国土局、市国土局办理)
土地统征中心对已完成勘测定界、调整规划以及立项工作的用地项目进行审核,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召开被征地集体村民听证会,做好征地工作;国土部门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用地报批批次,协助用地单位制作用地报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市局将报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六)、获得批准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工作(到县国土局统征中心办理)
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项目用地,项目用地单位须向省厅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然后由县国土局统征中心按程序对获批用地进行招拍挂工作。

(七)、办理用地手续、供地
摘牌的用地单位在缴纳完相关税费后,携用地批复、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县国土局地籍股办理用地手续,正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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