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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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八条全国股转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挂牌公司如须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九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创新层挂牌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创新层挂牌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创新层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

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挂牌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挂牌公司因更正、追溯调整年报数据导致其不符合创新层标准将被直接调整至基础层的。

第十八条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

细则第十八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第十九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报告相

关规则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监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挂牌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披露。

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挂牌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

形。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挂牌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类型证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一条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四十二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挂牌公司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

(八)挂牌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九)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提供借款(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对外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自律管理

第四十九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条主办券商按照本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督

导工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督导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本细则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通过更正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等

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拒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拒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九)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情形,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由业务部门采取出具监管意见函,或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等方式进行提醒教育。

第五十二条主办券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按照《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具的文件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的,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十四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挂牌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

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公司股东、收购人、主办券商等。

(四)重大事件:指对挂牌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异常波动:股票转让存在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相关规则所列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存在相关规定情形的。

(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八)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九)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挂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一)承诺:指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净资产:指挂牌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挂牌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四)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

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913546150.html, 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侬子圣耘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4期 【摘要】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场所,在我国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我国资本市 场主要由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以及场外市场组成。场外市场逐渐发展成为我国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本文所讲的新三板。2012年我国的新三板开始扩容,逐渐被投资者重 视,但是我国的新三板在发展过程中,交易制度的建设缺乏实践经验,在基础理论支撑方面力量薄弱。本文分析我国现行的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字】新三板;交易制度;对策研究 一、我国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2006年正式推出了“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这就是新三板的前身。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新三板并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可,在初期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很少,交易活动不活跃。因此2012年中国证监会在国内4个省级行政单位扩大试点工作。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标志着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试点走向规范运作。新三板对公司企业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不再要求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企业只要符合挂牌要求便可以在新三板市场交易,这样促进了新三板在全国范围内的容量。 1.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变化 2014年进行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有关新三板制定的相关规则中主要是针对 市场运作、交易规则、证券流转等方面。对心交易制度方面的修改主要是:第一,增强交易的灵活度,交易范围扩大。第二,严格投资者适应性管理制度。第三,交易转让事件发生调整。第四,丰富交易方式,引入做市商制度。第五,加强事后监管力度。 二、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新三板交易市场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呈现井喷式的发展趋势,大量的非上市公司进入到新三板市场中进行挂牌交易。我国的新三板市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定与法律都还处于试点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高层次的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缺位 尽管中国证监会和系统公司发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新三板的规定,但是它们最高层次也仅仅是部门规章。证券法虽然对场外市场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场外市场或者新三板的

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

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五条 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挂牌公司和推荐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

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五)公司治理情况; (六)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情况。 第八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信息披露信息不完全逆向选择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主要论证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并作出了合理的实证分析。一、概述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公司法,后为美国1933年《证券法》所接受。目前已成为国际证券管理法律的基本立法原则。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我国证券法律规范中无处不在并贯穿始终.成为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与发展的基础,也成为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0为了防止投资人受到欺骗.法律规定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把发行证券有关的资料向投资人公开,使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购买证券以前有机会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状况,据以判断证券是否具有相当的投资价值。目前.我国新股发行上市基本方式是发行后即上市,发行与上市间隔相对较短。而在发行上市前.各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基本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市场对其了解十分欠缺与稀薄。建议加大发行与上市的时间间隔。对于新发行的上市公司,应要求其在发行后上市前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披露各项信息,让市场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有个基本了解,避免发行即上市带来的时间短、信息披露不完备、了解不充分、心理预期波动大等各类问题.使其市场价格易于解释和预测。证券发行以后.在交易市场流通。为了使投资人及社会大众了解发行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法律规定发行公司必须定期提供财务及业务报告,向证监会申报,并向投资人公开.发行公司提供的资料必须正确而完整,证监会有权审核这些资料并禁止不实资料的发布与流传。这种要求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及证券在市场流通期间,向证券主管机关及投资大众充分公开有关资料信息,正是披露制度的体现。这一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石。二、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在理论上是架构于一系列原则、规则与制度上的,这是因为它属于一种更为综合性的制度范畴。对于这一制度的内容和规则的理解与阐述包含着许多必须超越于该制度本身的更广泛的努力与尝试。它的价值也不仅仅局限于告诉发行在什么时候该发布什么样的消息,上报什么样的文件.它还包括着对市场效率的理论、对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行为尺度的评价、对投资者保障诸多立法模式的理性平衡和选择;包含着源于证券市场却足以波及影响一国甚至世界金融秩序稳定的相关性;包含着人们对于未来有效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设计与价值判断的谨慎思考;最后还包古着对证券市场监管这个基石性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的美好理想与执着的努力。现代证券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树立市场信心从而实现保障投资者的目的。造就市场信心的主要机制是一级市场和二级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由于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信息不完全问题的存在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低品质证券驱逐高品质证券”,进而导致市场萎缩。市场自身无法通过创造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这种市场信心,必须由政府实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empirenews.page--] (一)逆向选择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微观经济学的理论,“逆向选择”最早出自保险学理论,指的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状况,而保险人则不知情,因此不能确切地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也就相应地不能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而只能收取以风险的平均概率为基础的保险费。在这样的制度下,高风险的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激励,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则更倾向于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因此萎缩。当保险公司试图提高保险费而低风险顾客停止购买保险时,就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低风险顾客要么决定自我保险(即不购买任何公司的保险),要么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高风险顾客——那些知道自己确实需要保险的人则盯住这家保险公司不放。由于低风险的顾客的离开,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平均风险增大。情况可能恶化,以至于平均利润实际下降了——增加的平均风险大于所增加的保险费。乔治.阿克洛夫(GorgeAkerlof)以旧车市场为例对逆向选择问题做了精辟地分析。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是指在某种程度上,证券的购买者无法区分高品质证券和低品质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低

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满半年市场“三大怪象”得到遏制

新三板系列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满半年市场“三大怪象”得到遏制 【编者按】近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半年报,自今年1月15日新交易制度上线运行半年以来,市场成交量、成交金额同比有所下降,但市场交易秩序明显规范,异常交易、极端价格大幅减少,如三大怪象得到遏制,包括“钓鱼单”行为彻底杜绝、避免了“乌龙”交易行为、做市股票收盘价抗操纵性得到提升。 根据于今年1月15日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将原协议转让方式优化调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巩固优化做市转让方式,并为全部股票统一配套盘后协议转让。 改革符合制度设计预期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交易制度运行半年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持续改善,挂牌公司股票价格的公允性显著提升;市场交易秩序明显规范,异常交易、极端价格大幅减少;做市转让制度优势得以发挥,盘后协议转让需求得到满足;虽然市场成交量、成交金额同比有所下降,但总体上看,新交易制度实施后,市场运行质量有所提升,改革

符合制度设计预期,为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奠定良好基础。 具体来看,一是市场定价功能显著提升,集合竞价股票估值水平持续向好。新交易制度实施以来,已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的股票中,估值畸高、畸低的股票数量下降13.47%;一级市场发行价格较发行预案公告日前收盘价的偏离程度收窄,其中偏离程度在10%以内、20%以内的发行预案数量占比为30.33%和41.23%,分别较制度改革前提升4.79个百分点和3.02个百分点;集合竞价股票买卖价差有所收窄,平均买卖价差为12.45%,较原协议转让股票下降6.19个百分点;盘后大宗交易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金额占比为25.78%,以当日收盘价上下10%区间内成交的金额占比为59.76%。盘中交易价格对盘后成交的指引效应显现。 二是集合竞价方式下成交价格稳定性明显提升。新交易制度实施以来,股票当日收盘价较前一日收盘价波动幅度降至10.71%,较原协议转让股票下降6.19个百分点,成交价格波动率下降,1月份至6月份集合竞价股票逐月收盘价平均波动幅度始终保持在10%附近,成交价格稳定性持续向好。新交易制度实施后,日内振幅在10%以上且该情形累计发生超过20个转让日的异常波动集合竞价股票仅出现1只,改革前,这类股票多达172只,异常波动股票数量明显减少。

我国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内容研究

我国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内容研究 发表时间:2019-11-14T13:39:25.973Z 来源:《教育学》2020年1月总第200期作者:梁洁[导读] 本文主要分析了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内容,希望能为建设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建议。广东科技学院广东东莞523000 摘要:在不久前召开的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上强调尽快建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而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新三板市场,截止10月7日已经实现了9235家企业挂牌。伴随着挂牌企业的增多,其信息披露违规并没有明显减少,反而影响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分析了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内容,希望能为建设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新三板信息披露违规内容 一、引言 在新三板市场上隐藏关联方或者信息遗漏、信息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比较严重。而信息披露违规,会对投资者产生极大误导,影响投资者的判断。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内容分析 1.遗漏、虚假陈述情况较严重。遗漏、虚假的信息不仅会影响投资者投资,增加投资和交易成本,最终还会妨碍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出现错误的资源配置。在新三板市场,出现许多遗漏、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规现象。 (1)信息披露完整性、准确性的缺乏、首先,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报中相关数据的详细注释,挂牌公司未披露财报附注会使公司财务信息打了折扣,不能准确、完整的反应公司财务状况,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财报信息的使用。其次,挂牌前股权质押登记未披露,新三板市场挂牌准入条件中要求公司股权清晰,遗漏股权质押为公司后续股票发行、交易带来隐患。挂牌公司故意遗漏财务报表附注或者股权质押登记的信息,都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完整、全面地了解,甚至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选项。(2)关联方及其交易披露不规范。新三板市场关联交易违规是指挂牌公司没有按照市场的公允价格交易转移与实际控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的转移、占有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以下是关联方交易披露不规范反映的问题:一是反映出挂牌公司本身的资质不太好,资金流动性不足、股权高度集中、公司日常管理经营被控股股东把控、公司三会一层形同虚设,不能履行审议的职责。在新三板市场90%多的企业都是家族式企业,大股东很容易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利用关联方交易粉饰报表、掩饰亏损、虚构利润。二是根据关联方交易不规范披露程度的不同,所受的处罚也不同。总体上说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规范采取的处分较轻。三是虚假、遗漏关联方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会传递不准确的市场信息,影响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 2.会计信息披露时效性低。时效性是信息价值的体现,在资本市场中失效的财务信息,使用价值大打折扣。同时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还会导致内幕交易等影响资本市场股票交易的事项发生。 因此, 财务信息的时效性不仅关系到每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是维护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效性具体体现在及时性,挂牌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新三板部分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中未能及时发布相关公司财务信息,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低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财报披露时间晚于法规要求。二是财务数据不准确又不及时更正。 3.提前使用募集资金,拆借资金外用。企业发行股票进行信息披露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程序,然而本身资金并不宽裕的一些新三板挂牌企业,等不及法律规定的要求,提前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导致股票发行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新三板市场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过程中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拆借资金外用比较突出,违反新三板市场股票发行规则,影响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透明度。因此,要想提高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的质量,整顿这些提前使用募集资金违规刻不容缓。 4.公司超额分配利润、高管违规减持。新三板挂牌企业经常出现公司高管故意违规减持现象,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一是挂牌公司高管违规减持,获取私利,时间都比较短暂。有的甚至隐瞒违规减持信息,说明挂牌公司高管合法合规意识比较淡薄,而且有的挂牌公司多次进行协议转让股票,造成股票异常交易,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形象。二是公司高管违规减持,发布异常股票交易信息影响了新三板市场股价稳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反映出挂牌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三是公司高管违规减持受到的处分与他们获得的私利相比较太微不足道了,并不能震慑其他公司高管违规减持股票的行为,鉴于此,应加强对挂牌公司高管违规减持股票交易的处分措施。 三、提高新三板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针对新三板市场出现的上述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同时也为了保护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亟待多手段,高效率加快修订相关处罚法律,增强法治供给;应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公司“三会一层”机构,规范经营机构行为,才能不断地提升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廷印我国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2]洪方圆新三板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21-22。 [3]柴琳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的合规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18章财务报告精细化管理 18.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8.2.1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企业信息批露制度,供读者参考。 信息披露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2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2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3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4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5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3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6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7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0.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16.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17.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8.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等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此讲将从如下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关注的几个制度: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一、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 1、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交易的基础品种:股票、债券是基础品种,而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认股权证等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基础品种之上的。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证券市场就无法存在。  2、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经济的最终载体:证券市场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一个“虚拟”市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证券市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如果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回过头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炒作股票,就很难体现证券市场的目的,并导致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3、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各类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基础证券的发行人,直接面对各种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上市公司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

展程度处于“新兴加转轨1”的阶段,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变化,市场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从最初的试点,到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无疑都落在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最终载体上,上市公司也自然成为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种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  1、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发达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均在本地和其他市场上市,而我国现阶段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组织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运行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会员部负责监督会员(即证券公司)。  (2)监控证券交易。证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的监察部负责监控证券交易,沪深二个交易所均对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过紧急停牌处理。  (3)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证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1详见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0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月27日,上海证 券报,或查阅如下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913546150.html,/ssnews/2003-1-27/touban/t20030127_370378.htm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这种观点发表任何意见。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讲解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本科班 学生姓名:兰旭雨 班级:1305012 学号: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5 月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

新三板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之披露条件总结

新三板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之披露条件总结 一、相关规定 1、转让时间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3.1.7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第十九条个规定,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2、转让数量 根据《业务规则》3.1.11以及《转让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根据《转让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3、权益披露要求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

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3)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章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

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

附件1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

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

X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

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守则.doc

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 一、证券市场特性与信息披露 1.证券产品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产品的以下特殊性所决定的。价值预期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价值不确定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不一致,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外部性,即证券市场具有公众参与性,证券价格对各方面信息反映非常灵敏,同时证券指数的变化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信息决定性,即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来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由证券产品的以上特性可知,其交易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决策的不断调整而在为一个动态的信息源,并由此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化。可见,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应能够随时比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预期的因素。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影响预期因素能否被及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础。 2.证券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非对称

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根据非对称信息论,通常企业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对弈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而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提供的信息间接评价市场价值,导致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以下两种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这种偏离。一是道德风险。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之间呈现“委托-代理”关系,二者在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抉择。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逆向选择,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经济资源并不能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置。因为这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并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那些出高价者可能并不是能产生最大化社会利益的经营者。第二,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布不均匀。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时滞,在股票市场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况。那些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可以事先知道有关部门的政策动向或者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并以此获得暴利;而那些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就可能成为受害者,还会加剧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3.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信息披露。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市场有效性是指没有人能持续获得超额利润。有效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那么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由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从而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以往的价格进行分析而获得超额利润。半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假定历史数据以外的所有公开信

新三板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手册

业务支持平台(BPM)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手册 V1.1

目录 1.首次信息披露 (1) 1.1.1.功能概述 (1) 1.1.2.使用人员 (1) 1.1.3.使用说明 (1) 1.1.4.注意事项 (3) 2.二次信息披露 (3) 2.1.1.功能概述 (3) 2.1.2.使用人员 (4) 2.1.3.使用说明 (4) 2.1.4.注意事项 (6) 3.信息披露变更申请 (6) 3.1.1.功能概述 (6) 3.1.2.使用人员 (6) 3.1.3.使用说明 (7) 3.1.4.注意事项 (8) 4.信息披露变更回复 (8) 4.1.1.功能概述 (8) 4.1.2.使用人员 (8) 4.1.3.使用说明 (8) 4.1.4.注意事项 (9) 5.股票挂牌进度管理 (9) 5.1.1.功能概述 (9) 5.1.2.使用人员 (9) 5.1.3.使用说明 (9) 5.1.4.注意事项 (10) 6.文件传输 (10) 6.1.1.功能概述 (11) 6.1.2.使用人员 (11) 6.1.3.使用说明 (11) 6.1.4.注意事项 (12)

1.首次信息披露 1.1.1. 功能概述 用户已登录系统,申请挂牌项目已绑定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并且已确认归档,选择未首次信息披露的挂牌项目进行首次信息批露; 1.1. 2. 使用人员 挂牌项目组成员(券商) 1.1.3. 使用说明 点击首次信息披露,进入首次信息披露列表页面。 选择未进行首次信息披露的项目,点击“项目名称”进入挂牌项目材料详细页面。 挂牌项目材料详细页面

点击“处理”按钮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报送处理,点击“返回”按钮,将返回列表页面。 首次信息披露报送处理页面: 选择公告日期,上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文件(必须有),“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文件(如有)。

2017年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913546150.html, 2017年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 新三板挂牌交易已经在众人的期待中正式出现,有关法律对于新三板的交易规则已经明确,那么新三板交易规则有哪些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新三板有哪些交易方式? 首先,新三板账户开设的门槛较高,条款如下: (一)个人新三板开户条件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77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

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机构新三板开户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相比于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门槛可是高多了。决定了在目前的门槛下,一般只有专业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因而活跃度是相对较低的。 而三板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外加一种计划正在推出: (1)协议转让 相对比较随意,可以挂单让别人点击成交,也可以预设一个倒手暗号,双方的成交额、暗号、价格必须完全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才能成交。外加不设涨跌幅限制,因而价格变动很剧烈。通常来讲新三板协议转让的流动性较差,绝大部分公司挂板至今没有成交过。

(2)做市转让 简单介绍一下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实际上类似于批发商,从做市公司处获得库存股,然后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投资者间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因此做市商为新三板提供了流动性,股权相比协议转让来说流动性更好。 (3)竞价交易 目前还未推出,初步打算和主板、创业板市场使用一样的竞价交易方式,除了一些诸如投资者准入之类的门槛,大体上将会和主板市场差不多,同时我们预期竞价交易的公司将会推出一个专门的交易层次,门槛也会相比上两种更为宽松一些,当然相应地,在竞价交易层次上的公司也会最为优秀。 新三板的意义 新三板的价值在于: (1)将公司的股权标准化

第十讲: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讲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洪艳蓉 内容提要 一、信息披露与证券监管 (一)概念 (二)起源与发展 (三)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制度 (四)信息披露制度与证券市场监管 二、信息披露的阶段与监管要求 (一)信息披露的实质性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形式性要求 (三)信息披露的途径、监管主体与方法 (四)信息披露各个阶段的具体要求 三、信息披露阶段与责任追究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三)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一、信息披露与证券监管 (一)概念 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上公开原则的体现,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法将影响证券投资价值判断的重大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二)起源与发展 起源:英国1845年公司法 承继: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 (注册制:完全信息披露哲学) 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核准制基础上) 世界范围内: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成为证券法基石 (三)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制度 原因:1. 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决策所需要 2. 增强投资者信息,减少证券市场欺诈风险(但不能降低公司的内在风险) 3. 维护市场公平与有效 ——证券市场的信息性、监管本质上是对信息的监管 促进:1. 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规范化和公司经营的改善 2. 为证券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提供保障

3. 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实施有效监管 (四)信息披露制度与证券市场监管(强制性,政府干预) 信息披露制度:现代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1.注册制(信息公开制) ——主要内容是什么 ——什么样的市场条件可以实现(有效市场假设理论The 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 知识点:有效市场假设理论 Fama : “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a Review of Theory and Empirical Work” ,Journal of Finance, May 1970. 1)Weak-form efficiency: Securities prices fully reflect past prices and returns on the security. That is, the available information set is just past prices and returns, but not other pieces of information. 2)Semi-strong efficiency: Securities prices reflect not only past prices and returns, but also all 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3)Strong-form efficiency: Securities prices reflect all information, not just public information 结论:If security prices fully reflect all available information, then it would be impossible to earn supra-competitive profits using the “available information.” Namely, an investor would not be able to beat the market because the available information set is already fully reflected in the securities prices. 2.核准制(核准+信息公开) ——市场和监管者的作用 思考: 1.关于信息披露是否应是强制性的争论 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 强制信息披露、自愿信息披露能否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基于市场有效的假设,但需要论证) 强制性披露是否适用于一切信息的披露 参考文献: (1)曹荣湘主编:《强制披露与证券立法》内的西文译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有关争议) (2)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历史背景) 2. 监管者、上市公司、投资者的义务与风险界限 (买者自慎Caveat Emptor→卖者审慎Caveat Venditor) (信息披露、传递、接收、验证、分析、决策等) (信息的成本与收益问题、公平与效率问题、标准化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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