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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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的规范与透明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不仅是公司向投资者展示自身状况的窗口,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

那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究竟有哪些细则需要我们去了解和遵循呢?首先,我们要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信息披露的基石。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如实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所披露的信息在表达上要准确无误,数据要精确可靠,不能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而且,信息的披露应当全面涵盖公司的重要方面,无论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还是重大事项,都应毫无保留地向投资者呈现。

此外,及时性也是关键,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做出决策。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看看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财务报告无疑是重中之重。

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报表,以及相关的财务附注和审计报告。

通过这些财务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资金运营状况。

除了财务信息,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也需要披露。

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的决策机制、管理层构成以及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健全,以评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风险。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同样不容忽视。

比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等。

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有权及时知晓并据此调整投资策略。

在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渠道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通常需要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

这些平台通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投资者的公平获取。

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媒体报道等方式辅助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所披露的内容与指定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公众股份发行,但并非所有上市公司都是公众公司。

在中国境内,还有一部分股份公司虽然未上市,但却具备一定规模和一定数量的股东。

这些非上市公众公司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以维护股东及其他相关各方的利益。

因此,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显得非常重要。

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1.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手段之一。

通过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等信息,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和决策。

2. 提升公司的透明度: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公司的透明度,消除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不法行为,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力。

3. 促进公司的良性竞争:信息披露可以促使公司向投资社会公开展示自身实力,引导企业进行内外部竞争,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容1. 披露原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2. 披露范围(1)年度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每年编制年度报告,并将报告书面提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2)重大事项: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公告,并说明事项的原因、影响和处理措施等。

(3)内幕信息: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并在内幕信息发生变动后及时披露。

(4)其他信息:非上市公众公司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其他与公司经营、财务相关的信息。

3. 披露方式(1)书面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发行报告、披露公函等书面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有关主管部门。

(2)网络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指定的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3)其他方式:根据实际需要,非上市公众公司还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指的是尚未在股票交易所上市、股票未公开交易的公司,而公开转让说明书则是指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票转让过程中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文件,是投资者了解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最主要途径,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下面,我们来分步骤介绍一下如何编写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步,书写格式与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规定,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定格式依次列出标准化的内容模块,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概况、财务状况、管理层及股东情况、风险因素等等。

书写时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格式,不得改变内容模块的次序,也不得遗漏任何一个内容模块。

第二步,完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负责人情况、公司股东名单及持股比例等。

此外,还需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机制和人力资源情况等。

第三步,详细阐述业务概况。

业务概况应当全面、详尽,包括业务范围、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情况、前景预测等。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业务涉及的行业和市场必须进行充分的介绍和分析,让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业务。

第四步,揭示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重点,应当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

需要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和财务分析报告等。

此外,还需要披露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动性等重要指标,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措施。

第五步,介绍管理层及股东情况。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应当对公司管理层和股东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包括管理层的资历、履历,以及股东列表和持股比例等。

第六步,阐述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应当充分揭示风险因素,并说明其具体影响和应对措施。

常见的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公司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

16.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16.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公众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众公司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众公司不适用的,公众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披露时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条公众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在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1期相关财务资料。

第五条重组报告书扉页应当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众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披露重组报告书及其备查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重组预案和重组报告书第七条公众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以下简称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众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本次交易对公众公司的影响以及交易过程中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三)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详细说明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四)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结论性意见;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出具意见的,应当作出关于“证券服务机构意见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五)退市公司应当对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申请重新上市以及其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完整word版)[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完整word版)[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完整word版)[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新三板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一、背景简介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新三板市场作为重要的投融资平台,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新三板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该细则于20年月日正式生效。

本文将详细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帮助企业了解并正确执行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公司基本情况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信息。

2.2 公司治理结构披露公司应当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构成、董事会设置、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2.3 股权结构及股东变动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须披露其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资金来源等信息,并及时披露股东变动情况。

2.4 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完整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审计报告等,并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5 经营状况及风险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其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竞争、行业前景、经营策略等。

2.6 其他重要事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其他重要事项,如重大合同、诉讼仲裁、重大投资等。

三、信息披露方式《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了多种信息披露方式,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方式进行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3.1 公告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向新三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时间节点进行披露。

3.2 网络信息披露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市场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网络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新三板交易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平台等。

3.3 报纸媒体发布企业可以选择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广泛覆盖。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新三板法规:⾮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0号现公布《⾮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布之⽇起施⾏。

中国证监会2013年12⽉26⽇⾮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条股东⼈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申请股票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准则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的必备法律⽂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根据⾃⾝及所属⾏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申请⼈不适⽤的,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说明。

第四条申请⼈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

第五条申请⼈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站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并作公开转让股票提⽰性公告:“本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供投资者查阅”。

第六条公开转让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信息披露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细则,并探讨其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来说,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信息披露可以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市场透明度,减少不确定性,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其次,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公司的声誉和信誉,提高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最后,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让投资者可以据此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基本资料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向公众披露其基本资料,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2. 公司经营情况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其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情况、市场份额等。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竞争力,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

3. 公司财务状况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其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4. 公司风险因素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竞争风险、经营风险等。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从而作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信息披露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投资者都有重要的影响。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来说,充分披露信息可以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信息披露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为公司带来更多的融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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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八条全国股转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

挂牌公司如须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九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创新层挂牌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创新层挂牌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创新层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挂牌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审计报告(如适用);(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挂牌公司因更正、追溯调整年报数据导致其不符合创新层标准将被直接调整至基础层的。

第十八条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细则第十八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第十九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三章临时报告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报告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监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挂牌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披露。

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挂牌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关联交易第三十四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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