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环保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全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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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推进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

多管齐下推进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

多管齐下推进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作者:彭颖来源:《决策与信息》 2020年第10期彭颖“十三五”期间,湖北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进展顺利。

“十四五”时期,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提出以下建议:一、深入贯彻绿色新发展理念持续优化全省产业结构和布局。

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提升环保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加大对清洁生产实施主体的激励和支持力度。

强化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新建项目煤炭减量替代。

大力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快绿色物流体系建设,大力开展绿色示范创建。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低碳发展。

加强“三线一单”在城镇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等活动中的约束作用,实施分区管控。

二、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继续在重点城市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深入推进火电、钢铁、焦化、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系统治理与管控。

加强臭氧污染防治,组织开展重点区域臭氧来源解析,开展PM2.5、臭氧等协同减排与控制研究。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推广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体系。

推进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

强化流域(区域)统筹协同治理能力,继续实施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推进水污染物排放清单式管理,推进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治理,促进重点流域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持续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乡镇和农村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有效保障饮水安全。

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

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创新土壤污染治理模式。

着力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控制。

大力推进乡村生态振兴,以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为重点,建立农村地区环保设施运营监管长效机制。

鄂环办[2012]111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环办[2012]111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鄂环办[2012]1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加强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着力解决环境执法偏软问题,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队伍在污染减排中的“主力军”作用,努力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等环保目标任务,现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主题词:环保执法意见通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执法思路,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着力解决执法偏软问题,努力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等环保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运用综合措施,解决环境违法问题(一)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

环境监察机构要全过程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境监管。

环评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征求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察意见。

(二)建立环保部门内部环境执法联动长效机制。

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整改不到位的排污企业实行环保上市核查、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资金支持和创先争优等环境执法“一票否决”。

(三)全面推行环保约谈、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流域、行业)限批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差别化的环境监察制度。

对轻微环境违法企业,采取警示、通报等方式,责令企业完成整改任务;对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察频次,并按上限实施处罚。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鄂环办[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21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强力推进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1]72号)和《关于下发<省环保厅开展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党[2011]37号),为确保“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现制定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开展“治庸问责”督查旨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厅“治庸问责”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要职责坚持客观公正、深入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治庸问责”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正面典型,及时推广;查找“庸懒散软”问题,促进整改到位、有效实施问责。

三、方式方法1.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明查由督查组每周进行一次,暗访按照督查内容采取不打招呼不拘形式,走访管理对象,了解真实情况,或者不定期进行网上后台监管。

2.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按照治庸内容全方位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某一重点工作和重大安排进行检查。

3.重点抽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

重点抽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治庸问责”督查内容进行有重点的检查。

4.专班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

专班检查即由厅督查工作专班组织的检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鄂环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20〕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派驻监察、监测机构:《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0年8月28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动疫后重振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一系列政策措施,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作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湖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等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坚持积极作为、主动作为、高效作为、依法作为,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决心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努力营造审批高效、监管规范、阳光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推动我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措施(一)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联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鄂环办[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印发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省环保厅于2013年4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办[2013]91号),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重要意义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是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管理制度的一项创新和大胆尝试,对于促进环境管理机制的创新、推动全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深远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将其纳入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并被列入《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

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予以高度重视。

二、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交易办法》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因子、时间范围、交易主体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将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纳入了排污权交易范畴。

各地环保部门要克服观望、等待思想,严格落实《交易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市州级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各地排污权交易开展情况将纳入对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三、加快推进市州级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为保证今年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环保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2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2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为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省环保厅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州)环保部门负责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和违法问题的处理工作;省环保厅对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及市(州)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对例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定期对各市州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情况和例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每年年初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医用Ⅰ类放射源利用单位每年要落实不低于二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应按照环保部《辐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及省环保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

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特殊情况应随时更新有关信息。

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该查处的必须查处到位,该处罚的必须处罚到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鄂环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环发〔2021〕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0号)、《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21〕11号)精神,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推动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和高质量发展的引导、服务、倒逼作用,协同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目标定位,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实施,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谱写美丽湖北建设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坚持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进实施全省区域发展布局,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

—坚持底线思维。

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底线思维和总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空间管控,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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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环保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全省推广应用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3]18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环保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全省推广应用工作的紧急
通知
(鄂环办[2013]18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快全省环保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建设,确保在7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开通试运行,根据《省环保厅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是全省环保系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采取超常规措施,倒排工期,特事特办,全力以赴推动项目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环保局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工作专班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认真组织做好环保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在本地的开发部署、运行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

各市州环保局要紧紧把握确保7月30日全部开通试运行的总要求,抓住关键环节,加快工作进度,严格落实全省环保网上行政审批系统部署、培训、运行倒排工期安排(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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