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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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和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内涵建设,促进高校实践教学改革,特别是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继续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现就加强上海市高校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现有实验技术队伍的总体素质,使他们能掌握和运用新的实验技术理论和手段,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促进科技创新。

(二)紧密结合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通过岗位设置管理,形成有利于引进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稳定实验室技术骨干的良好环境;形成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的评价机制,优化实验技术队伍结构,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高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要完成的科研、教学工作,确定合理的学生数与实验技术队伍人员数比例。

(三)资源优化、平台共享原则推动学校实验教学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配置,在综合布局的基础上,形成市级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平台和基地。

促进高校实验技术队伍的培养和综合素质提升,促进实验室装备建设管理及相关技术研发,充分发挥实验室和基地对实验技术人员实践能力的提升作用,提高实验教学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构建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平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与高素质人才的引进,造就一支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学术结构更趋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具有现代教学理念,掌握先进实验教学方法,能熟练掌握专业理论和现代实验技术、具有科学管理实验室能力,能够适应高校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2016年5月)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2011]94号文件)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校岗位设置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比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在限定的岗位数额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相应的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受聘部分其他系列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系列的任职资格证书。

三、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正高岗位,严格控制;副高岗位,向个别博、硕点少的新兴学科适当倾斜;中级及以下岗位规范设置。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各单位要根据学校下达的职务岗位控制数,自主设置明确职务系列和学科方向(全校统筹的除外)。

岗位设置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学校为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人才开辟绿色通道,每年仍设若干正、副高预备岗。

四、坚持学术标准,遵循学科规律,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的聘任原则。

五、坚持一致性原则,申报人员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应与所申报岗位的学科领域相一致。

六、坚持逐级晋升原则。

第二章聘任范围一、我校正式在编及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双肩挑”人员。

因工作岗位变动(包括外单位调入)需平级或晋升转聘职务系列的人员,应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应聘。

人才引进人员按照引进协议应聘。

二、高校教师(含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均由本校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沪人社规〔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8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审)委”)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

高评(审)委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二、高评(审)委组建第四条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

上海市教委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doc

上海市教委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doc

上海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教委文号:沪教委人〔2006〕57号发布日期:2006-6-20执行日期:2006-6-20生效日期:1900-1-1本市各高等院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形势,教育部印发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教高厅(2005)1号),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资格做了调整,从2007年1月起,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再对社会考生开放。

根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情况并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46号)中有关高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要求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2006年8月起调整本市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的要求(一)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者应当按人事部与市人事局的文件精神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从事外语教学教师的第二外国语考试,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二)受聘助教者应当符合学校自行规定的有关外语要求。

(三)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应当参加人事部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应符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语能力提出的规定与要求。

学校为此制定的有关外语要求的规定应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且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国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可免考外语。

学校还可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教师自行组织口试或者笔试测定其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以提升高校教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关于对自2003年起各高校在实施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问题的处理办法(一)自2006年8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证明不再作为本市高校教师职务晋升对外语要求的依据。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导语: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后本市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制定本细则。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1.各高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在各市属高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工作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拨本市委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12号)停止执行。

2.根据市人力资源部门关于规范“以聘代评”单位职务聘任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上海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每年应将上一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增减和聘任情况分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1.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上海海事大学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上海海事大学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上海海事大学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沪海大人字(2005)115号1.目的为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根据上海市教委沪教委人(2002)46号文件“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2.总则受聘教师职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风端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教学效果优良;团结合作,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受聘教师职务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3.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高校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是教师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在聘岗时要严格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考核表》进行考核,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师德实行“一票否决制”。

4.学历、资历要求4.1学历要求从2003年起,高校初聘各级教师职务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聘任教授职务岗位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除公共体育外,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聘任教授职务岗位,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聘任教授职务岗位必须具备博士学位,或航海类专业教师具有船长、轮机长证书,聘任副教授职务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4.2资历要求4.2.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任副教授5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并任副教授8年以上;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并任副教授9年以上,本科毕业并任副教授11年以上。

4.2.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任讲师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并任讲师5年以上;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并任讲师7年以上;具备本科学历并任讲师8年以上;博士后研究时间可视作担任讲师职务年限。

4.2.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任助教2年以上;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并任助教3年以上,具备本科学历任助教5年以上,并通过六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学习和考试(指197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人员,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6.18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36件(见附件1),失效的30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沪教委人[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各高等学校: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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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法规号:沪教委人[2006]57号
[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
本市各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形势,教育部印发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rt;》(教高厅〔2005〕1号),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资格做了调整,从2007年1月起,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再对社会考生开放。

根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情况并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rt;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46号)中有关高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要求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2006年8月起调整本市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的要求
(一)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者应当按人事部与市人事局的文件精神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从事外语教学教师的第二外国语考试,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二)受聘助教者应当符合学校自行规定的有关外语要求。

(三)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应当参加人事部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应符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语能力提出的规定与要求。

学校为此制定的有关外语要求的规定应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且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国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可免考外语。

学校还可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教师自行组织口试或者笔试测定其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以提升高校教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关于对自2003年起各高校在实施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自2006年8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证明不再作为本市高校教师职务晋升对外语要求的依据。

对在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持有考试成绩证明的人员,是否可以免考外语,由各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要求自行决定。

对免考人员的名单和成绩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对2004年12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高校在职教师在初聘各级教师职务时可以免考外语。

(三)对2005年1月到2006年8月期间参加新版四级或六级外语考试的高校在职教师其成绩证明按市教委对新版四、六级外语成绩认定的要求处理。

三、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各级职务初聘任职条件对外语的要求,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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