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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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备案流程

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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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内容1、再投资退税审批(1)业务概述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1)退税的书面申请和《再投资退税申请表》;(2)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1)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2)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3)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4)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5)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汇总表;6)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企业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8)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备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备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备案在跨地区经营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汇总纳税,并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合规遵守,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首先,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备案的主要目的是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的汇总纳税情况,并确认企业所得税的享受优惠的资格。

备案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真实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在备案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真实、准确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

这些信息将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核实和管理。

2. 提供汇总纳税企业的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企业进行跨地区经营,需要确保每个纳税地的汇总纳税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若有变更,需要提供相应的变更手续材料。

3. 提供跨地区经营的备案材料: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供与跨地区经营相关的材料,如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证明、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证明等。

除了以上基本要求外,如果企业主体发生重大变更,还需要提供相关变更手续的材料。

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1. 线下办理:企业可直接前往税务机关所在地税务局进行备案申请。

具体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2. 线上办理:目前,很多地区已经提供了在线备案服务平台。

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此种方式便捷快速,减少了企业的时间和成本。

在申请备案后,税务机关将审核企业的备案材料。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会核对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旦备案审核通过,企业便能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每一纳税地区进行纳税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额或暂停征收一定时间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跨地区经营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也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和政策要求。

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事项分类一览表

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事项分类一览表
2.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4.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5.企业对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说明及安置的残疾职工在企业上岗工作的说明
6.具备安置残疾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税[2009]70号
事后备案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事后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
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
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号
事前备案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1.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提供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优惠备案及其办理时限是多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优惠备案及其办理时限是多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优惠备案及其办理时限是多久⼀、办理时限纳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投资经营的纳税⼈应于从该项⽬取得第⼀笔⽣产经营收⼊后15⽇内办理备案;2.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录》规定的饮⽔⼯程新建项⽬投资经营的饮⽔⼯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取得第⼀笔⽣产经营收⼊后15⽇内办理备案;3.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个⽉内办理备案;4.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起4个⽉内办理备案;5.⽣产和装配伤残⼈员专门⽤品的纳税⼈,可在年度终了4个⽉内办理备案;6.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起4个⽉内办理备案;7.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纳税⼈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资料要求纳税⼈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报送的相关资料详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送资料⼀览表》。

纳税⼈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公章。

三、办理流程纳税⼈办理优惠备案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具体流程如下:(⼀)⽹上备案1.⽹上提交备案信息。

纳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站()办理⽹上备案,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信息,主要为备案表和清单。

2.税务机关确认。

税务机关查阅纳税⼈⽹上提交的备案信息后予以确认。

3.报送纸质备案资料。

纳税⼈⽹上报送的备案信息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后,纳税⼈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要求的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应报送的资料详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送资料⼀览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名目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办税效劳厅受理岗受理审核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将申请表格内容正确录进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办税效劳厅审核岗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c、依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办税效劳厅科长岗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2〕处长岗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市局主管局长岗市局主管局长终审〔4〕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办理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及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及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及备案【政策依据】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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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10)(一)业务概述 (10)(二)申请时限 (10)(三)审批工作流程 (10)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12)(一)业务概述 (12)(二)备案时限 (12)(三)备案工作流程 (13)(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5)1、免税收入 (15)1.1 国债利息收入 (15)1.2 地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6)1.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7)1.4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18)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9)2、减免所得额 (20)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0)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1)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23)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5)3、减计收入 (27)3.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 (27)3.2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减计 (28)3.3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 (29)4、加计扣除 (30)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0)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2)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5.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33)6、抵免所得税额 (34)6.1环境爱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 (34)7、加速折旧 (36)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6)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37)8、减免税 (38)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 错误!未定义书签。

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40)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42)8.4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43)8.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4)8.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45)8.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468.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47)8.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税收优惠 (48)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办税服务厅审核岗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c、依照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办税服务厅科长岗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a、依照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2.由市局负责审批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2)处长岗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市局主管局长岗市局主管局长终审(4)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a、依照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办理备案。

备案治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二)备案时限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

对其中备案流程适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的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或依照税务机关要求将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备案工作流程1.事先备案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具体备案流程分为前台即办和限期办结。

(1)前台即办备案流程前台即办备案流程适用于以下税收优惠备案项目:a、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b、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c、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d、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e、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f、动漫企业税收优惠g、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①受理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依照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②出具通知书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依照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2)限期办结备案流程限期办结备案流程适用于前台即办备案流程适用范围所列举的项目以外的其他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①受理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依照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在CTAIS 系统录入纳税人差不多资料、减免税种、减免幅(额)度、减免项目及起止时刻等。

②审核办税服务厅审核岗对资料进行完整性、符合性和逻辑性审核(各区局、基层分局可依照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税源治理科负责依申请事项的集中办理)。

③出具通知书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依照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2.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登记,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备案清册。

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的税收优惠项目包括:a、国债利息收入;b、地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c、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d、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e、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1、免税收入1.1 国债利息收入(1)业务概述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流程适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2)要紧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备案清册。

以下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a、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1.2 地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业务概述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备案流程适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2)要紧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备案清册。

以下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a、地点政府发行的债券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1.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业务概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备案流程适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2)要紧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3)主表及附报资料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备案清册。

以下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a、投资合同或协议书;b、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c、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d、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1.4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1)业务概述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流程适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2)要紧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备案清册。

以下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a、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汇总表等资料;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业务概述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流程适用事先备案类前台即办。

(2)要紧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非营利组织登记相关证明;d、免税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资料;2、减免所得额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业务概述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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