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
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
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
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
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3.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6.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7.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8.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9.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1.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宪法综合作业答案

《宪法学》综合作业答案(满分100)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规范性宪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
2、公民权利: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宪法上的一般承认,是宪法为保障公民的充分发展而宣告的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3、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形体语言的形式公开显示或传递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4、宪法解释: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的含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5、违宪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权力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答:一、宪法在内容方面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是普通法律的纲领,普通法律是宪法原则、精神、规则的具体化。
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主体和批准条件均不同于普通法律。
在修改方面,有权提出修改宪法和法律的主体范围不同,只有宪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同时宪法修改的内容有特殊的限制。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否则会因违宪而无效。
2、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个人自由原则、形式平等原则、主权在民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民主原则、人权原则、社会利益原则3、违宪审查的特征有哪些?答: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第二,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只对那些涉及国家及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进行审查。
第三,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 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一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
这些职权主要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享有最高的礼仪待遇等。
P2792.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特定国家表现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所采用的外部总体形式。
P3303.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为了保证宪法含义明确,准确和完整,便于宪法的有效实施,而对宪法范围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或说明。
广义的宪法解释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们对宪法含义所作的说明和阐述。
狭义的宪法解释仅指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和阐述。
P804.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它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大特色,更是“一国两制”的产物。
P3575. 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是指各国宪法应该把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作为基本原则,国家的各项活动要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
P606. 宪政:宪政就是以一部良善的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基石为保障,以维护和实现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者政治过程。
P227. 宪法: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根本法,它通常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权力)义务关系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P38. 联邦制:联邦制是联邦与成员单位分别对联邦宪法明确划分的管辖事项行使国家权力,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事项有最终决定权的政体形式。
P3329. 违宪检查:违宪检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是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宪法常用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
3、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4、国家机构就是国家机关的总和,他是由统治阶级选择出一批官员同一定的物质手段相结合,按特定的职责关系组织起来,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体系。
5、政体国家政体也称为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政体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两党制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举足轻重而又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通过控制议会取得组织政府的权力,用轮流上台的方式掌握政权。
7、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
指的是国家的内部结构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最高画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和最高的地位。
9、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提出指控和告诉的权利。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2分)1、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不能和宪法相抵触;(2)违宪的法律无效;(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有: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人格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3、我国的国家性质为什么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但两者又不能简单划上等号,我国国家性质使用人民民主专政基于以下理由:(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国情。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一、名词解释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宪法学第二章名词解释及简单答案

三、名词解释。
题干司法审查制度所谓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
司法审查,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题干宪法规范的完备性(一)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
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
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宪法规范当然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
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简洁明了。
(四)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
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必然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宪法 重要名词解释,简答

宪法 一, 名词解释 斜体的相对更重要点 .1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利用,为国家机关,政党 及人民所普遍遵循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2 人权,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 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 3.宪法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 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4 违宪审查; 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 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5 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 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 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6 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 形式。 7 联邦制,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8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 关的设施和观念的改进。 9 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10 总理负责制,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 系的是他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1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 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 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2 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 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3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 确实施。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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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一、名词解释
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
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
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
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
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9、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0、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答: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的原则。
(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3、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内容
答: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4、我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
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
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简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与宪政的关联可简单地理解为内容和形式、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一方面,宪政运动是宪法的历史起点,没有历史上的民主宪政运动就不可能有宪法;但宪法一旦颁布和实施,宪法又成为宪政的逻辑前提和依据。
另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表现,是对民主宪政事实的宪法确认和制度安排;而宪政又是宪法的实现,宪政的内容取决于宪法的内容,宪政的实践使宪法从条文上的内容转化为现实中的内容,并不断地推动宪法内容的丰富和发展。
总的而言,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历史产物,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现实反映,二者的价值目标大体趋向一致,即以规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三、论述题
1、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会议、立法、监督、代表等制度和工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各项制度和工作,都需要按照健全、丰富和扩大的要求进行完善,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民主的程序和实体、形式和内容相统一,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2)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免权、监督权等。
(3)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形成开放、互动、畅通的关系,使人大代表能够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使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更具生机和活力。
(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适应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5)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人大干部与党委、政府、政协干部之间的交流,优化人大领导班子的结构,逐步减少人大领导职数,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提供组织保证。
2、试论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
这些事务有下列: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7)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