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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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批复-甬银监复[2012]382号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批复-甬银监复[2012]382号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批复
正文:
----------------------------------------------------------------------------------------------------------------------------------------------------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批复
(甬银监复[2012]382号)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宁波通商银行关于总部迁址的请示》(通银〔2012〕24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宁波市灵桥路768号迁至宁波市江东区民安东路268号宁波国际金融中心A座1楼1号,宁波国际金融中心E座16-21楼。

二、你行应自本文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结束——。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清晨社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清晨社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清晨
社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4.06
•【字号】甬银监复[2011]108号
•【施行日期】2011.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清晨社区支
行开业的批复
(甬银监复[2011]108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清晨社区支行开业的请示》(甬银总〔2011〕8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清晨社区支行开业。

二、核准张叶微的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宁波市江北区建业街218、222号。

你行应自本文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领取上述机构的《金融许可证》,于6个月内完成机构开业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涉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
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银监复[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4]91号)浙江银监局:你局《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改造、迁址更名和浙商银行开业等有关事项的请示》(浙银监发〔2004〕10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将所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40%、25%、20%的出资额转让给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同意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受让的28142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中的15142万元分别转让给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其余13000万元出资额以国有资产划拨形式转给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持有。

三、同意浙江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向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募集新出资额92658万元,增资扩股后浙江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125766万元。

四、同意浙江商业银行的公司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50073万元,并按每股1元人民币折合股份150073万股。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后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34%)、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10.34%)、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10.3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9.5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54%)、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9.54%)、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9.54%)、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7.95%)、李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77%)、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98%)、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98%)、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95%)、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38%)、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38%)、浙江厚源纺织有限公司(1.43%)。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开业的批复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开业的批复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镇海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6.26
•【字号】甬银监复[2012]274号
•【施行日期】2012.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
行开业的批复
(甬银监复[2012]27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开业的请示》(民银甬报〔2012〕3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开业。

二、核准郦峥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静远西路391、393、395、397、399、401、405号部分房屋。

你分行应自本文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领取该机构的《金融许可证》,于6个月内完成机构开业并向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涉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复[2004]9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6.30
【实施日期】200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
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4]91号)
浙江银监局:
你局《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改造、迁址更名和浙商银行开业等有关事项的请示》(浙银监发〔2004〕10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将所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40%、25%、20%的出资额转让给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同意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受让的28142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中的
15142万元分别转让给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其余13000万元出资额以国有资产划拨形式转给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持有。

三、同意浙江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支行的批复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支行的批复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
支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4.06
•【字号】甬银监复[2011]111号
•【施行日期】2011.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支行的
批复
(甬银监复[2011]111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支行的请示》(甬银总〔2011〕57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宁波市象山县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支行,筹建期为6个月。

二、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银行机构设置的规定开展筹建工作。

如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

三、筹建工作结束后,你行应及时向我局提出该机构开业的申请,同时提交具备开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的批复-甬银监复[2012]166号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的批复-甬银监复[2012]166号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的批复
正文:
----------------------------------------------------------------------------------------------------------------------------------------------------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的批复
(甬银监复[2012]166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的请示》(甬银总〔2012〕23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宁波慈溪市新浦镇筹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筹建期为6个月。

二、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银行机构设置的规定开展筹建工作。

如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

三、筹建工作结束后,你行应及时向我局提出该机构开业的申请,同时提交具备开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结束——。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金曙储蓄所升格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金曙储蓄所升格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金曙储
蓄所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甬银监复[2012]64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金曙储蓄所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甬银监复〔2012〕64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关于辖属象山金曙储蓄所升格的请示》(农银甬发〔2012〕243号)收悉。

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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