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授权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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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分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分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根据《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行授权是指:

(一)总行对分行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二)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三条分行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授权原则。总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分行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有限授权。

(二)区别授权原则。总行应根据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能力、业务发展潜力、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地区经济环境以及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动态授权原则。总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的变化以及分行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

控制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等,及时调整授权。

(四)权责对等原则。总行对分行的授权应当与其管理职责、工作任务等相匹配。

第二章分行授权范围

第四条总行对分行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与事务授权。业务授权应当与各分行的业务经营范围相符合;事务授权应当与分行的定位、经营管理领域相对应。

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授权的授权范围应当在总行给予该分行授权范围内,不得大于总行给予该分行授权范围。

具体授权范围可以按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决策效率兼顾的原则适当确定。

第五条分行授权所针对的业务、事务应具备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分行及其所辖部门、机构、关键业务岗位在执行授权权限时,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据监管规章或本行规章制度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业务、事务管理活动的,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该资质前,不得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与该资质相关的授权。

第三章分行授权的分类及形式

第七条分行授权可分为总行基本授权、总行特别授权、分行转授权。

第八条总行基本授权是指总行对分行经营范围内的一般常规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的授权。

总行特别授权是指总行对分行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对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其他业务、事务所规定的权限。

前述总行基本授权与总行特别授权的授权人为总行,受权人为分行。

第九条分行转授权是指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授权。

分行转授权的授权人为分行,受权人为分行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农商银行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长根据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对总行行长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本办法所称转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经营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本行董事长。本办法所称被授权人是指总行行长,及其转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营机构是指总行前台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职能管理部门是指总行各部室。第五条本行授权遵循“有限授权、区别授权、严格监控、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法人体制下的授权管理,其授权原则是:(一)有限授权。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被授权人实行有限授权。(二)区别授权。根据市场环境、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三)严格监控。授权管理部门、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四)及时调整。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适时调整授权。(五)权责一致。被授权人承担与所接受授权相一致的管理责任。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若其行为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苏宁易购」眼镜,全品类超值特惠,开抢啦!购优惠!! 广告眼镜,苏宁易购网上购物商城,全国联保,100个城市苏宁半日即可送达. 查看详情> 偏光镜能配近视眼镜吗,天猫电器城,价廉质优,优品行货! 广告偏光镜能配近视眼镜吗,天猫电器城,网罗个人护理热销排行榜,高性价比,品质护航,省钱更省心! 查看详情> 3 社规定执行。(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客户经理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 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凡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共9页文档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总分≥90分 B级90分>总分≥70分 C级70分>总分≥50分 D级总分<50分 第八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会计业务的授权管理,提高授权业务的授权质量与效率,加强运营风险控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全行服务水平,本着简化流程、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防控风险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分为本地授权和远程授权二种形式。 本地授权是指在办理会计业务现场由具有授权资格的人员对柜员办理的会计业务进行审核并确认的授权方式。 远程授权是指借助于网络和影像传输技术,将授权业务的交易信息和凭证影像资料同步传输至特定的终端,实现业务操作与授权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及人员设备配置情况对需授权的会计业务确定授权形式。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确定需授权的业务品种或类型,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在业务系统中进行配置。 第五条全行各级会计业务办理机构实施授权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本地授权 第一节授权柜员设置

第六条本章所称的授权柜员是指可进入各会计业务系统,按岗位代码6级权限进行业务操作的柜面人员。 第七条授权柜员设置的宗旨:确保授权柜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授权柜员业务的顺利开展、确保授权柜员产生过程合规、公正、公平、可控,达到设置的目的。 第二节授权柜员条件和设置方法 第八条授权柜员的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能坚持原则,依法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三、具有较好的会计出纳专业知识和较好的实践经验,担任过会计业务大部分岗位; 四、从事本行内部会计工作二年及以上,身体健康。 第九条授权柜员的设置职数: 营业机构(营业部)本部一般设置二个授权柜员,分理处原则上设一个授权柜员,由分理处负责人兼任,对不设置授权柜员的分理处不能办理超权限业务。 其它会计业务办理机构可根据业务规模及人员配置设置相应数量的授权柜员 第十条授权柜员的产生程序 一、各会计业务办理机构提名推荐并填写《xx银行授权柜员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机构及各区域中心营业部的推荐柜员由事业总部运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总行其它部室的推荐柜员由总行

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

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第二章授权依据 第七条依据下列指标,对分支机构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授权。 (一)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 (二)资产负债规模; (三)资产质量; (四)经营效益; (五)经营管理水平; (六)风险状况; (七)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 第八条对分支机构授权按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依次逐级进行。若有必要,总行可以对辖属任何分支机构直接授权。 第九条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能、授权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职能部门授权。 第十条根据受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授权方式 第十一条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

银行分行授权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分行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分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分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根据《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行授权是指: (一)总行对分行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二)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三条分行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授权原则。总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分行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有限授权。 (二)区别授权原则。总行应根据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能力、业务发展潜力、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地区经济环境以及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动态授权原则。总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的变化以及分行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

控制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等,及时调整授权。 (四)权责对等原则。总行对分行的授权应当与其管理职责、工作任务等相匹配。 第二章分行授权范围 第四条总行对分行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与事务授权。业务授权应当与各分行的业务经营范围相符合;事务授权应当与分行的定位、经营管理领域相对应。 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授权的授权范围应当在总行给予该分行授权范围内,不得大于总行给予该分行授权范围。 具体授权范围可以按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决策效率兼顾的原则适当确定。 第五条分行授权所针对的业务、事务应具备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分行及其所辖部门、机构、关键业务岗位在执行授权权限时,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据监管规章或本行规章制度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业务、事务管理活动的,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该资质前,不得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与该资质相关的授权。 第三章分行授权的分类及形式 第七条分行授权可分为总行基本授权、总行特别授权、分行转授权。 第八条总行基本授权是指总行对分行经营范围内的一般常规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的授权。 总行特别授权是指总行对分行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对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其他业务、事务所规定的权限。 前述总行基本授权与总行特别授权的授权人为总行,受权人为分行。 第九条分行转授权是指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授权。 分行转授权的授权人为分行,受权人为分行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编版】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票据的签发与保管 第一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使用全部银行预留印鉴。由出纳持支票购买证负责各种票据的购买。 第二条:加强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安全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接收、保管、领用、背书、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业务流程,专设登记簿进行及时记录,防止发生差错、遗失和被盗。严格有价票据的发出、接收、在途、在库等手续,保证账实相符。重要票据存放保险箱进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空白支票。 第三条:对银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经管人员在购买、签发票据时应即时登记《银行票据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购买、签发票据时间、使用单位、票据种类、号码、使用内容、金额、经办人员;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发生退票、作废等事项,票据经管人应顺序登记、妥善保管退回和作废的票据,连同《银行票据登记

簿》一并归档备查,其中,作废的支票应与重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并粘贴,编制记账凭证。 第四条:使用票据支付时,应按规定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向外部客户支付汇票、本票时,外部结算人员必须持收款单位的介绍信或授权书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票据交割时,必须经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外单位传递的经审查合格的票据,必须认真登记,妥善保管,及时交存入账。票据的接收、传递、贴现、转让以及到期托收,必须建立备查账、签字交接和逐月盘点、按季稽核制度。 第二章:银行存款安全管理 第一条: 使用网上银行业务,应与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运行安全的管理,必须指定系统管理员,定期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进行安全维护,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防火墙及其他安全措施,避免遭到病毒和黑客的攻击,保证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银行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 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 (三)定期监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统计分析和协调处臵信息安全事件。 (五)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评估与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二)负责提出本行信息安全保障需求。(三)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节技术支持人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本行网络、信息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六条本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 (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 (二)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室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臵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4— (三)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室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臵。 (四)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臵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

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本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政策》、《XX银行合规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 (一)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二)总行对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三)总行对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其他地区级营运管理机构、XX地区各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三条本行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授权原则。总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有限授权。 (二)差别化授权原则。根据受权人经营区域经济规模、受权人经营管理状况等,实行差别化授权。 (三)动态授权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的变化以及受权人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授权。 (四)权责对等原则。本行授权与受权人管理职责、工作任务等相匹配。 第二章授权的范围、分类及形式 第一节授权范围 第四条本行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与事务授权。业务授权与本行业务经营范围相符合;事务授权与有关部门或岗位职责相对应。

具体授权范围可由总行行长或总行按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决策效率兼顾的原则适当确定。 第五条本行授权所针对的业务、事务应具备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执行授权权限时,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据监管规章或本行规章制度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业务、事务管理活动的,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该资质前,本行不得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与该资质相关的授权。 第二节授权的分类及形式 第七条本行授权按照授权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对本行经营范围内的一般常规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对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其他业务、事务所规定的权限。 第八条本行授权按照授权层次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对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授权。前述总行和总行行长为直接授权的授权人,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为直接授权的受权人。 转授权是指直接授权的受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授权。前述直接授权的受权人为转授权的授权人,直接授权受权人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为转授权的受权人。 第九条本行授权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主体;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期限; (四)对授权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五)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银行远程授权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集中授权管理,提高远程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按照省联社《xx省农村信用社远程集中授权管理暂行办法》(xx联办发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集中授权,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计算机网络等各项技术,将交易要素信息、凭证影像信息、环境影像信息异地传输至授权中心进行授权,实现业务操作与授权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远程集中授权包括现场操作界面回放审核、凭证环境影像审核、审核通过授权等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辖内农村信用社所有办理集中授权业务的网点、部门。 第二章授权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远程集中授权不改变各项业务授权管理的基本要求,业务处理、审核等事项的执行标准仍遵循各项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实施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一原则。远程集中授权是以各个业务系统为基础,对授权审查中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检查集中到授权中心处理,建立以联社远程集中授权中心为主、现场审核为辅的授权新体系。统一授权处理标准,控制操作风险。

(二)控制风险原则。联社通过建立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的授权管理模式,确保业务经办人员、现场审核人员和远程集中授权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提高业务处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提高效率原则。联社财务会计部通过加强业务培训,规范网点柜员操作行为,提升影像资料扫描质量,缩短授权时间;强化授权人员工作职责,加大考核力度,使授权工作更加规范化,考核精细化,努力提高授权效率和质量。 (四)服务客户原则。xx联社通过远程集中授权系统实现前台服务与后台授权的无缝对接,通过服务效率的提高,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远程集中授权应按照“先审后授”原则,实现风险事前控制的管理要求。对需经审批后授权的业务,应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提交远程集中授权;对涉及真实性授权的业务,应由现场审核人员现场审核后提交远程集中授权。 第七条远程集中授权应遵循全面、及时、连续的基本要求。 远程集中授权中心应根据全辖授权业务量与分布特征,科学配备远程集中授权人员,合理安排劳动组合,确保所有业务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覆盖所有机构和业务,确保业务处理的连续性和业务信息的完整性。 第八条远程集中授权中心人员的作息时间要服从网点业务办理时间。授权中心人员要在每日网点营业前5分钟完成签到,日终签退前要查询各网点轧帐情况,对于没有轧帐的要电话询问营业网点,确实没有授权业务的,方可签退。如遇营业网点需延长日终下班时间办理授权业务的,在报联社市场拓展部同意后,

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样本

银行内部管理制度 汇编

内部管理制度目录综合管理类(7 个)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农村合作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共农村合作银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经营班子工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信贷管理类(14 个)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个人业务类(6 个)农村合作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理类(4 个)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制度56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会计财务类(20 个)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80 农村合作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会计核算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工行汇票操作说明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联行往来业务编押机管理和使用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辅导员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账务组管理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辅导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暂行)内部审计类(4 个)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55 农村合作银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要害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暂行办法安全保卫类(7 个)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库安全管理办法180 农村合作银行运钞车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制度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科技信息类(4 个)农村合作银行发电机使用管理规定210 农村合作银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加钞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计算机管理制度员工管理类(12 个)市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窗口规范化服务实施细则243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招聘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关于强制休假的实施意见农村合作银行重要岗位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 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 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

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处理会计事项和承担责任,授权人员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六条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授权柜员的权限及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信用社设置4、3级授权柜员分别对信用社内柜员调动、业务处理事项进行授权,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2、1级授权柜员(同业务复核员),3级(含)以上授权管理柜员禁止操作业务,其中4级柜员由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担任。 营业机构应按安全合理的原则,根据业务范围、营业时间、部门设置等实际情况配备不同级别的授权人员,严禁柜员以任何形式为本人业务授权。 第七条会计业务的授权,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转授权。 转授权是指当授权柜员短期离职时,经主任或会计主管批准后,授权柜员将自身权限临时授给其它柜员并由其代为履行授权权限的

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的需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增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和《XX市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业务柜员制是指对柜员的设置、管理、考核、风险控制及相关业务、岗位等进行系统管理的业务管理体制。本办法所指综合业务柜员制是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通过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和业务核算操作权限,通过2个以上(含2个)临柜窗口为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应职责、享有相关权限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 第三条依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将会计核算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的权限不同分为业务经办(C级柜员)、业务主办(B级柜员)、业务主管(A级柜员,包括营业经理和总会计)三种。 一、业务经办是指具体办理前台会计核算业务的人员,负责对权限

范围内业务具体处理和对超权限范围业务资料的初审。 二、业务主办是指对超业务经办权限范围的各类业务进行复核或在规定范围内和额度内授权的人员。 负责对C级柜员办理的业务和规定额度内的业务进行审核、划卡授权,负责营业网点重空的领取、保管,并向各柜员进行发放;负责本网点总库钱箱管理和下发分库钱箱到指定柜员。 三、业务主管是指对超业务主办权限的重要业务进行授权处理的管理人员。 主要包括网点负责人、总会计、各级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权部门聘任的行使业务主管职责的管理人员。 负责对超过B级柜员授权权限的业务进行划卡授权。 四、各类业务应由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业务主管逐级办理。 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业务经办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经由业务主办和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复核(授权)和二次授权的业务事项,业务经办与业务主办、业务主管必须明确各自的相应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营业网点基本条件: 1、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 2、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3、必须安装监控系统;配备合格、充足的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ⅩⅩ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ⅩⅩ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ⅩⅩ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ⅩⅩ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其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总分≥90分

B级90分〉总分≥70分 C级70分〉总分≥50分 D级总分〈50分 第八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要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第三章信贷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

授权管理操作流程

授权管理操作流程 1

授权管理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权管理的流程及控制要点,旨在加强统一授权管理,健全内控和自我约束机制,确保业务经营、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授权风险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在业务经营、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授权。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授权:是指本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2)基本授权:是指授予被授权人和(转)被授权人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一般业务经营活动及人事和财务管理活动权限的规定。 3)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的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被授权人的特别业务权限只能由被授权人自己行使,但特别授权书上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除外。 4)临时授权:是指(转)被授权人因出差、学习或其它事由需离

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将自身权限暂交由她人行使的情形。 5)直接授权:是指本行在其法定经营范围内授予本行行长(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行长下同)以及本行直属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从事职务行为的具体规定。本行的董事长代表本行履行授权人的职责。 6)转授权:是指经本行同意,被授权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授予她人从事某项职务活动的具体规定,包括:本行行长根据本行章程规定或其它有效授权依据,对本行副行长、本行部门经理及辖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转授权。辖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在转授权权限内对其副行长、会计经理、库管员、客户经理及其它重要岗位人员的再转授权;以及本行部门经理在转授权权限内对本部门内重要岗位人员的再转授权等,副行长、会计经理、库管员、客户经理及其它重要岗位人员以下不再进行再转授权。 3.2缩写 无 3.3分类 1)授权分为基本授权、特别授权和临时授权三类。 2)基本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级。 4职责与权限

商业银行信贷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信贷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xx市商业银行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规范xx市商业银行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信贷业务授权行为,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各分支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促进业务发展和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转授权是xx市商业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分支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xx市商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信贷业务转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2.“低风险业务适度授权、高风险业务适度集中”的原则; 3.“弹性授权、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各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信贷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经营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六条信贷转授权工作由业务发展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xx市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信贷资产质量、新增不良贷款比例及信贷管理水平等情况,结合《xx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等级管理办法》评定的机构等级,合理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进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参照以下标准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总分≥90分 B级 90分>总分≥80分 C级 80分>总分≥60分 D级总分<60分 对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评定为D级的机构,不再对其信贷业务转授权。待其信贷经营管理情况有所改善后,可由机构向总行提出转授权申请,经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及内部审计部共同评估后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根据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进行转授权。 第九条动态调整。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评定期间,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上调、下调其信贷管理等级: 1.不良贷款总额下降,且未发生新增不良贷款的各分支机构可上调一个等级;不良贷款总额不变,但发生新增不良贷款的各分支机构可下调1个等级;不良贷款总额增加,且新增不良贷款超过上年不良贷款总额的各分支机构可下调1-2个等级; 2.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可下调1-2个等级; 3.因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的可下调1-2个等级; 4.越权或变相越权操作的可下调1-2个等级; 5.严重违反信贷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可下调1-2个等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总行业务发展部牵头,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及内部审计部参加,每年一月底以前,根据《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附件1-1,1-2),对各分支行进行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2),结合各分支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各分支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业务发展部要及时向各分支行通报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

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转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第二中心支行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中心支行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转授权管理,保障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根据总行《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XX】354号),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日常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全部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柜面、计划财务、人事管理、中间业务、信用卡、资金、运营管理、用印审批、网点建设、资产保全、法律文件签署等经营、管理全部活动。 3、转授权相关术语及定义 授权,指授予、转授予他人权限。 受权,指接受授予、转授予他人权限。 3.3 受权人,被总行行长授予权限的人,本办法指总行分管行长 /行长助理、机关部门负责人、中心支行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其他指定人员。 3.4 转授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转授权人(即受权人)在受权有效期间内,以授权文件的形式将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的权限转授予他人的行为。本办法包括中心支行行长转授权给中心支行分管行长、所辖部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的行为。 转授权还包括总行分管行长 /行长助理转授权给中心支行负责人以及 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转授权给中心支行负责人或中心支行部门负责人 的行为,这两类转授权参照《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特别转授权,受权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或不能履行岗位权限达到一

定期限的,临时 转授权给符合转授权要求的对象。转授权人,转授予他人权限的人,上述受权人可作为转授权人,本办法指中心支行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其他指定人员。 3.7 转受权人,接受转授权人给予的权限的人,本办法包括中心支行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所辖支行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 3.8 转授权的调整,本办法指暂停、上收、调减、撤销及终止等。 3.9 越权经营行为,指无权经营、超权限经营、权限终止后经营、滥用权限经营等违反授权管理制度或规避审批权限制度的行为。 4、职责与权限 部门 /岗位职责 中心支行法律合规部牵头组织对本辖范围内的转授权工作进 行管理,根据总行相关文件拟定本单位的转授权管理办法; 依据中心支行业务管理部门转授权文件制作转授权书,并向中心支行综合管理部报备; 对中心支行的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转授权实施及风险情况报告,并可根据外部监管意见和总行、中心支行内部检查部门对授权工作提出的整改意见,调整转授权; 完成其他转授权管理工作中心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心支行转授权文件的存档保管;负责将中心支行法律合规部制作完成的转授权书向总行综合管理部门报备。 中心支行业务管理部门接受中心支行负责人转授权及总行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转授权,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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