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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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农商银行管理办法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长根据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对总行行长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本办法所称转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经营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本行董事长。

本办法所称被授权人是指总行行长,及其转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营机构是指总行前台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能管理部门是指总行各部室。

第五条本行授权遵循“有限授权、区别授权、严格监控、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法人体制下的授权管理,其授权原则是:(一)有限授权。

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被授权人实行有限授权。

(二)区别授权。

根据市场环境、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严格监控。

授权管理部门、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四)及时调整。

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适时调整授权。

(五)权责一致。

被授权人承担与所接受授权相一致的管理责任。

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若其行为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一级法人体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管理。

第三条我行的授信授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逐级授权;责权一致,差别授权;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授信授权包括对一般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为高风险业务: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2.我行信贷政策需从严管理的行业或授信类型;3.结构复杂或授信期限较长的授信产品;4.经总行认定需归入高风险业务的。

(三)除上述之外的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四)低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范围由总行定期下发。

- 1 -(五)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授信授权对于符合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100%保证金授信以及全额关联方本身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除外),我行实行先审批授信、再进行额度领用的方式。

具体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总行事业部、直属支行及符合一级机构要求管理的其他子公司。

第二章授信授权形式第七条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八条直接授权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

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有效实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权实行分级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农村合作银行总行、法人授权的被授权人为各支行行长;业务授权的被授权人为各支行、业务职能部门、关键业务岗位。

第四条本行授权以授权书形式办理。

岗位授权可以通过颁发规章制度的方式办理。

对一些经营权限和授权额度需要经常调整的业务,在授权书中只作原则授权,具体权限和额度将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专项或特别授权。

第二章授权的分类、形式和内容第五条本行授权分为法人授权和业务授权。

第六条法人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常规业务、人事、财务经营管理活动及处理经济纠纷权限的规定。

第七条业务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常规业务经营活动权限的规定,包括:㈠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㈡存贷比例控制审批权限;㈢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㈣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㈤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㈥现金支付审批权限;㈦利率浮动权限;㈧辖内资金调度权限;㈨其他业务权限。

第八条如需超越第六条、第七条授权内容或有其他常规经营活动以外的事项需要授权的,被授权人应向授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授权人给予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由总行办公室按被授权人的申请制作特别授权书,报本行法定代表人批准和签发。

第九条法人授权书(见附件1)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法人授权的法律文件,由**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

业务授权书(见附件2)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业务授权的法律文件,由**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签发。

第十条行长必须按本行章程的规定签发业务授权书。

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授权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授权⽅式第三章授权书第四章授权范围第五章授权的调整与终⽌第六章授权管理第七章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法⼈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保证各分⽀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国⼈民银⾏授权、授信管理暂⾏办法》和《中国农业银⾏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总⾏或上级⾏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为。

授权机构指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机构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是依法设⽴的企业法⼈,以全部法⼈财产独⽴承担民事责任。

⾏长为法定代表⼈,代表中国农业银⾏对内对外⾏使各种权利。

中国农业银⾏的分⽀机构不具有法⼈资格,在总⾏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机构的⾏长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代表该分⽀机构⾏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授权实⾏逐级授权、区别对待、有限授权和权责⼀致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各分⽀机构开展业务,应严格遵循总⾏有关基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授权以书⾯形式进⾏,在授权机构签章后⽣效。

第⼆章授权⽅式第七条根据授权的内容,授权分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式。

基本授权指总⾏或上级⾏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机构从事常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特别授权指总⾏或上级⾏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机构从事特殊业务以及其他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第⼋条根据授权的对象和层次,授权分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种⽅式。

直接授权指总⾏对省级分⾏的授权。

转授权指根据总⾏或上级⾏的授权并在总⾏或上级⾏授权范围内,省级分⾏对直属地(市)分⾏和⽀⾏的授权以及地(市)分⾏对直属县(市)⽀⾏的授权。

县(市)⽀⾏对其所属机构不再转授权利。

第九条各分⽀机构对所属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级⾏备案。

第⼗条对境外分⽀机构的授权,由总⾏根据我国和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规定。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各级行行长向本级行经营管理岗位和下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权限的行为。

第三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层级分为授权和转授权。

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总行经营管理岗位和一级分行行长授予权限;转授权是指一级分行(含)以下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所属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经营管理岗位授予权限。

第四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方式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授权人授予受权人审批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基本授权内容和授权额度;特别授权是指针对同业竞争激烈、办理时效要求高的优良客户,或针对特定区域、行业、产品,基本授权不能满足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需要的,授权人主动或依申请在本级行权限内特别授予受权人审批办理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五条各级机构的内控合规部门是授权、转授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授权、转授权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提出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的具体意见。

授权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授权意见拟定授权方案,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制作授权书下发受权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授权遵循“标准统一、审慎授权、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标准统一”指全行实行统一的信贷经营管理评价标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授权的重要依据。

“审慎授权”指授权人应根据受权人信贷经营管理评价结果、同业竞争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权额度,审慎对下授权。

“差异管理”指授权人应按机构、品种、客户等标准进行差别授权。

“动态调整”指授权实行动态管理,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对授权进行调整。

第七条授权一般应按照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营业网点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

必要时,上级行可以对下级行跨级直接授权或转授权。

第八条各受权人应在授权权限内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办理信贷业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行为。

商业银行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书模板

商业银行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书模板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全面完善业务授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管理下的授权管理体系。

总行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岗位均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越权或未经授权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与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本行总行按规定授予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转授权是指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授予本机构的管理人员、关键业务岗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包括直接授权人与转授权人,被授权人包括被直接授权人与被转授权人。

直接授权人是指本行总行,被直接授权人是指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

转授权人是指本行分支机构,被转授权人是指本行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关键业务岗位。

第五条本行行长代表总行实施授权,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和各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部门接受授权,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代表本机构实施和接受授权,关键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岗位接受授权。

第六条本行授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逐级有限原则。

授权人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被授权人实行逐级有限授权;(二)区别授权原则。

授权人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范围和风险内控水平等差异,实行区别授权;(三)动态管理原则。

授权人将对被授权人执行授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调整授权;(四)权责一致原则。

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经营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授权书规定的,授权人有权调整授权权限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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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本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政策》、《XX银行合规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
(一)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二)总行对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三)总行对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其他地区级营运管理机构、XX地区各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三条本行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授权原则。

总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有限授权。

(二)差别化授权原则。

根据受权人经营区域经济规模、受权人经营管理状况等,实行差别化授权。

(三)动态授权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的变化以及受权人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授权。

(四)权责对等原则。

本行授权与受权人管理职责、工作任务等相匹配。

第二章授权的范围、分类及形式
第一节授权范围
第四条本行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与事务授权。

业务授权与本行业务经营范围相符合;事务授权与有关部门或岗位职责相对应。

具体授权范围可由总行行长或总行按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决策效率兼顾的原则适当确定。

第五条本行授权所针对的业务、事务应具备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执行授权权限时,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据监管规章或本行规章制度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业务、事务管理活动的,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该资质前,本行不得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与该资质相关的授权。

第二节授权的分类及形式
第七条本行授权按照授权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对本行经营范围内的一般常规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对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其他业务、事务所规定的权限。

第八条本行授权按照授权层次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对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授权。

前述总行和总行行长为直接授权的授权人,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为直接授权的受权人。

转授权是指直接授权的受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授权。

前述直接授权的受权人为转授权的授权人,直接授权受权人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为转授权的受权人。

第九条本行授权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主体;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期限;
(四)对授权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五)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授权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行长室和总行行长领导下,承办总行和总行行长的授权事务,具体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并组织、督促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差别化授权,构建本行差别化授权体系并持续完善;
(三)负责牵头组织全行范围内的授权事务;
(四)负责接受全行范围内的授权咨询;
(五)负责对全行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六)负责督促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对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授权管理职责:
(一)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按照本行差别化授权体系实施要求,组织开展本条线差别化授权评价指标的制定、执行并持续完善。

(三)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事务;
(四)负责对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五)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具体承担以下授权管理职责:
(一)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的授权事务;
(三)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四)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上述授权管理职责由分支机构内设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具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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