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授权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4)第三章授权依据 (5)第四章授权的分类、形式和内容 (6)第五章授权程序 (8)第一节直接授权程序 (8)第二节转授权程序 (8)第六章授权期限、调整与终止 (9)第七章罚则 (11)第八章附则 (11)附件: (12)附件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书》(直接授权) (12)附件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转授权) (13)附件3.《授权审查审批意见表》 (15)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授权,是指本行董事会对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董事长、总行行长进行的授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授权,是指根据本行董事会的授权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授权人对总行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所辖下级业务部门、机构和岗位)、经营机构负责人(包括分支行、二级支行、营销中心及其他分支机构)进行的授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授权,是指授权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基本制度和相应权限,对总行行长、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所辖下级业务部门、机构和岗位)、经营机构负责人(包括分支行、二级支行、营销中心及其他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从事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所规定的权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别授权,是指授权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基本制度和相应权限,对总行行长、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所辖下级业务部门、机构和岗位)、经营机构负责人(包括分支行、二级支行、营销中心及其他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授权。
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运营业务监督,规范授权管理,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是指为防范与控制会计运营业务风险,在柜员办理交易超越其操作权限时,由有权人员对特定会计事项及操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核准柜员继续办理的操作行为。
第三条会计业务授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二)权责结合原则。
指授权柜员应按照制度赋予的权限进行授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控制风险原则。
指授权柜员应采取多种措施对授权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防范各类风险;(四)及时高效原则。
指授权柜员在审核业务的真伪及合规性后,应当迅速做出授权或者拒绝授权的决定,保证业务的高效运转。
第四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规范会计行为,确保授权交易真实、完整、合规;(三)防范操作风险,保护客户或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第五条各级农商行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业务授权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省联社各项规定的会计交易或事项,授权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省联社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第七条省联社会计运营管理部门为会计业务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相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确定并调整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的授权范围、额度等事项;(三)负责对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运行进行管理及指导;(四)负责对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自律性检查;(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模版银行授权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银行授权管理流程,确保银行授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保护银行及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授权业务管理及操作人员。
三、授权的定义授权是指客户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授权银行代理其某些事务的行为。
四、授权类型银行授权类型包括以下几类:1.委托代理授权:客户委托银行代理其账户内交易、用途等方面的事务。
2.资金管理授权:客户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事务。
3.财务授权:客户委托银行进行财务管理、报账等方面的事务。
五、授权流程1.客户向银行提出授权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银行核实申请材料,并确认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3.银行对授权申请进行审核,并制定授权方案。
4.银行与客户签署授权协议。
5.银行按照授权协议的约定执行授权事务,并保证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六、授权协议内容1.授权范围2.授权期限3.授权费用4.违约责任5.解除协议6.争议解决方式7.法律适用和管辖七、风险控制1.银行在接受客户授权之前要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合法身份和交易目的,并对授权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银行加强内部控制,保护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防范授权操作风险。
3.银行对授权操作进行日常监控,并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问题。
八、违规行为处理1.银行对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2.银行对客户违反授权协议约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责,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诉讼。
九、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修改,应经银行领导同意并在全行范围内公示后才能执行。
3.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银行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以上是银行授权管理制度模版,仅供参考。
实际制定过程中应结合银行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
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
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
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处理会计事项和承担责任,授权人员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六条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授权柜员的权限及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信用社设置4、3级授权柜员分别对信用社内柜员调动、业务处理事项进行授权,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2、1级授权柜员(同业务复核员),3级(含)以上授权管理柜员禁止操作业务,其中4级柜员由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担任。
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和规范内部经营管理,保证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公司章程》等,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上级机构或岗位人员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本行经营状况,授予下级机构或岗位人员决策运营和/或管理事项权力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银行授权遵循“统一法人、区别授权、有限授权、及时调整”的原则:(一)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管理”的经营体制,受权人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二)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范围、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主要负责人业绩,实行区别授权和动态管理;(三)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对受权人实行有限授权;(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受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执行情况以及受权人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四条受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严禁任何受权人越权或未经授权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章授权分类、方式和范围第五条银行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性业务所授予的权限。
基本授权分为机构基本授权、岗位基本授权。
机构基本授权是指上级机构每年度向下级机构发布的,授予后者一般性、常规性权限的授权。
岗位基本授权是指上级岗位每年度向下级岗位发布的,授予后者一般性、常规性权限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外的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或某一特定事项所授予的临时性权限。
该特定事项是指以银行法人名义承担权利、义务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事项。
经特别授权产生受权人的特别权限。
基本授权、特别授权分为直接授权、转授权两个层次。
未经总行书面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转授权。
第六条银行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书、权限表、公文和电子记录等,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授权文件。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柜员会计业务操作授权行为,切实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本行有关管理制度,结合会计业务操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柜员权限级别及相应权限第二条权限级别设置:业务系统柜员操作权限分为A、B、C、D、E、F六级。
A级为支行(部)前台经理或清算中心主任,不能临柜办理业务,主要用于对其他柜员进行授权;B级为支行(部)本部或清算中心后台人员,可临柜办理业务,也可对其他柜员进行授权,授权权限相应比A级低,比C、D、E级高,每个支行(部)或清算中心可设2-3名;C级为支行(部)本部临柜人员,有一定的授权权限;D级为支行(部)分理处临柜人员,有一定的授权权限;E级为清算中心一般柜员,限于办理清算中心相关业务;F级为计划资金部贴现业务柜员,限于办理贴现业务。
第三条原则上每个柜员操作号对应一个权限级别。
第四条因系统设置原因,各支行(部)第001号柜员必须为兼职主出纳,总行与支行(部)之间的现金、凭证调配时系统均默认对方为各支行(部)001号柜员。
第三章柜员权限卡的制作及回收第五条支行(部)设置柜员权限级别时应充分考虑柜员的业务素质与业务技能,进行人员资格审定。
第六条支行(部)新增柜员时须填制《柜员权限卡申请表》,内容包含柜员姓名、操作号、组号、权限级别,将申请表提交至财务会计部。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对支行(部)提交的《柜员权限卡申请表》进行审核,批准后分别送科技部、银行卡部,由两部门分别在系统中开列柜员操作号及制作柜员权限卡(双份,一份备用)。
第八条由前台经理到财务会计部领用柜员权限卡,办理签收手续。
第九条各支行(部)前台经理对柜员领取柜员权限卡,应造册登记,由领用柜员签收。
如遇特殊情况柜员当天不能签领的,前台经理应将柜员权限卡入库保管。
第十条各支行(部)建立的柜员权限卡登记清册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柜员权限级别调整时,各支行(部)应填制《柜员权限卡调整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送交科技部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书模板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全面完善业务授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管理下的授权管理体系。
总行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岗位均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越权或未经授权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与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本行总行按规定授予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转授权是指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授予本机构的管理人员、关键业务岗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包括直接授权人与转授权人,被授权人包括被直接授权人与被转授权人。
直接授权人是指本行总行,被直接授权人是指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
转授权人是指本行分支机构,被转授权人是指本行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关键业务岗位。
第五条本行行长代表总行实施授权,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和各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部门接受授权,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代表本机构实施和接受授权,关键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岗位接受授权。
第六条本行授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逐级有限原则。
授权人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被授权人实行逐级有限授权;(二)区别授权原则。
授权人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范围和风险内控水平等差异,实行区别授权;(三)动态管理原则。
授权人将对被授权人执行授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调整授权;(四)权责一致原则。
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经营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授权书规定的,授权人有权调整授权权限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行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出纳业务管理,防范各类操作风险,确保各项业务健康稳步发展。
根据本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授权是指经办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业务时,超过设定的本人无授权操作额度或执行特殊交易时,必须经有权授权柜员的审核授权方可完成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营业网点。
各网点应加强管理,规范授权业务操作。
第二章权限设定第四条柜员操作权限统一由清算中心进行维护,柜员只有设定操作权限后方可进入系统操作。
第五条柜员登录方式可设定为密码方式登录、指纹方式登录二种。
柜员登录方式由清算中心在新增柜员时设定,变更登录方式的,应向清算中心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变更。
除特殊情况外,柜员都必须用“指纹”方式登录核心业务系统。
第六条指纹预留由清算中心统一管理。
登录方式为指纹的,柜员必须在清算中心亲自录入指纹信息。
柜员应同时预留左右手各两个手指以上的指纹信息。
第七条柜员岗位种类和岗位权限的设定(一)综合业务系统的柜员是指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并进行业务操作、系统管理或信息查询的人员,以及为其他辅助系统(如绩效系统、信贷系统等)专设的虚拟人员。
(二)柜员按是否为实体柜员,分为实体柜员和虚拟柜员。
虚拟柜员专指无法操作核心系统业务的柜员。
(三)实体柜员按能否办理临柜业务及可授权的级别,分为综合柜员和管理柜员。
综合柜员是指能办理临柜业务,且可对本机构柜员办理业务进行复核的柜员。
管理柜员是指不能办理临柜业务,只允许进行业务查询、系统管理、本机构业务授权的柜员。
第八条设定柜员额度(一)柜员额度分为交易额度、授权额度和现金库存额度。
(二)柜员交易额度是指柜员经办业务时,可单人操作成功的最大额度,当实际金额交易超过该额度时,须经他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
又分为付现交易额度、收现交易额度、转账交易额度、电子汇划交易额度等交易额度。
(三)柜员授权额度是指柜员作为授权柜员时,可单人授权成功的最大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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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会计业务的授权管理,提高授权业务的授权质量与效率,加强运营风险控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全行服务水平,本着简化流程、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防控风险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分为本地授权和远程授权二种形式。
本地授权是指在办理会计业务现场由具有授权资格的人员对柜员办理的会计业务进行审核并确认的授权方式。
远程授权是指借助于网络和影像传输技术,将授权业务的交易信息和凭证影像资料同步传输至特定的终端,实现业务操作与授权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及人员设备配置情况对需授权的会计业务确定授权形式。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确定需授权的业务品种或类型,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在业务系统中进行配置。
第五条全行各级会计业务办理机构实施授权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本地授权
第一节授权柜员设置
第六条本章所称的授权柜员是指可进入各会计业务系统,按岗位代码6级权限进行业务操作的柜面人员。
第七条授权柜员设置的宗旨:确保授权柜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授权柜员业务的顺利开展、确保授权柜员产生过程合规、公正、公平、可控,达到设置的目的。
第二节授权柜员条件和设置方法
第八条授权柜员的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能坚持原则,依法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三、具有较好的会计出纳专业知识和较好的实践经验,担任过会计业务大部分岗位;
四、从事本行内部会计工作二年及以上,身体健康。
第九条授权柜员的设置职数:
营业机构(营业部)本部一般设置二个授权柜员,分理处原则上设一个授权柜员,由分理处负责人兼任,对不设置授权柜员的分理处不能办理超权限业务。
其它会计业务办理机构可根据业务规模及人员配置设置相应数量的授权柜员
第十条授权柜员的产生程序
一、各会计业务办理机构提名推荐并填写《xx银行授权柜员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机构及各区域中心营业部的推荐柜员由事业总部运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总行其它部室的推荐柜员由总行
运营管理部审核确认。
第三节授权柜员的操作权限
第十一条授权柜员岗位采用授权与操作相互分离,重要业务通过三人操作。
即授权柜员可对需授权的业务进行直接操作,但操作后不得再对该笔业务进行授权。
第十二条授权柜员应根据业务系统提示的授权流程进行授权。
第四节授权柜员的职责权利
第十三条授权柜员的职责:在综合业务操作系统中,按风险度和重要性的原则,对由授权柜员操作和授权的业务进行审核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授权责任。
重点审核业务凭证是否符合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实际业务种类与系统交易类型是否匹配、录入业务系统的数据与业务凭证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授权柜员的权利:
一、对不符合柜面风险控制要求的业务有权拒绝受理。
二、可作为会计主管竟聘的优先条件。
第五节授权柜员的管理、考核和调整
第十五条授权柜员的管理:授权柜员人事上和业务上均由各营业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授权柜员的考核:对授权柜员参照柜员考核的方法对其进行考核。
对其授权业务进行折算业务量。
对因未认真审核被授权业务而造成柜面风险未能防控的按xx银
行问责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授权柜员的调整:营业机构及各区域中心营业部提出授权柜员的调整并填写《xx银行授权柜员调整申请表》(附件2),由各事业总部审核确认;总行其它部室的授权柜员调整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确认。
第三章远程授权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我行辖内分支机构的会计业务远程授权由专门设置的集中授权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我行集中授权中心隶属总行运营管理部,中心内设置相应的岗位,接受运营管理部的业务指导、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我行统一执行全时段、集中式远程授权模式。
全时段远程授权是指对营业机构营业期间授权业务进行连续集中远程授权。
集中式远程授权是指在总行集中授权中心统一设置远程授权岗位,对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发起的需授权业务进行集中授权。
第二十一条实行远程授权的营业机构由会计主管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远程授权岗位人员应实行上岗培训、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工作水平。
第二节岗位设置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