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项下寄单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通过信用评估机构获取买方的信用报告,了解其信 用评级和历史表现等信息。
03
在交易过程中,持续关注买方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表 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01
02
03
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 风险状况,选择合适的 结算方式,如付款交单 (D/P)、承兑交单(
D/A)等。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 充分考虑买方的信用状 况、货物价值和运输方
选择合适的货币进行结算
选择稳定的货币进行 结算,以降低汇率风 险。
了解各种货币的特点 和走势,以便在交易 中做出明智的选择。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 币种类和汇率,避免 因汇率波动造成损失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01
了解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02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纠
详细描述
某出口商与买方商定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进行结算。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以各种理由拒 绝付款赎单,导致出口商无法及时收回货款。
案例三
总结词
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VS
详细描述
某出口商在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 ,与买方进行托收业务。在货物出运后, 买方所在国家出现经济危机,导致买方无 法支付货款,出口商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式等因素。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 方式和相关条款,确保 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01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因买方违约或破产等 风险造成的损失。
02 了解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03 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 和免责范围等信息。
02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

基本内容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在贸易结算领域,托收方式 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手段,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然而,托收方式并非完全 无风险,因此,了解托收方式及其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企业和银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演示将围绕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展开讨论,旨在帮助企业与银行更好地应 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上述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了解进口商信用状况:在贸易前,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充分调查,选择信 用良好的合作伙伴。
2、投保政治风险:通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因进口国政治风险导致的货 款损失。
3、合理选择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托收方式,例如尽量减少 远期D/A的使用。
4、加强货物风险管理:完善货物运输和保管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抵达进口国。
针对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重视进口商信用评估:不仅要依据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还要自 行了解进口商的财务状况、经营确约定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 款时间和方式等条款,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追究责任。
3、加强货物运输和保管:完善货物运输和保管措施,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地 抵达进口国。
3、流动性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说,如果进口商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将导致资 金流动性出现问题。同时,如果银行由于资金问题无法及时支付,将使出口商 面临更大的风险。
4、汇率风险:在国际结算中,货币的汇率波动可能影响交易的成本和收益, 特别是对于那些使用外币进行交易的出口商和进口商。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防范措施
3、合理利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 则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是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重要依据。买卖双方应了解并遵 循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出现违约情况。同时,在出现 纠纷时,可利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托收结算风险防范措施及案例分析

的邮程,加上各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 出口商在3个多月后才收到该笔货款。
试分析,这种结汇方式和货币对出口商 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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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 出口商K
香港R
汇票
瑞士法郎
香港银行
中国 银行
汇票
瑞士买主 瑞士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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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票汇业务中,若使用的汇票其货币不是 汇款人和收款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货币而是 第三国货币,收汇的速度最慢。 由于汇票需多次背书转让,与汇票使用 的结算货币有关,索偿路线复杂,汇款银行 为了长时间占用汇款头寸,有时故意在账户 银行中选择使用收款方式最慢的银行作为 付款银行,因此,票汇收款的速度有时最慢。 出口商应提出使用电汇付款(T/T)方式。
承兑,视为“货到”进口地付款或承兑,以 拖延付款时间。有的进口商甚至在买卖合同 中就与出口商订有货到后才付款或承兑的
条款。有些虽然合同未订有此项规定,但一
些进口商往往不愿在只见单据而未见到货物
情况下付款或承兑。还有的进口商对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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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的托收,要求在汇票上的期限写成 “On arrival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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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托收。但因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 B出口公司要求并经其同意,由买方负担 45天的远期利息。
B出口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 按45天D/P方式向托收行办理收手续,并在 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出口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 托收货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 拒付利息,只收回货款部分。
本案中,出口商虽曾提过其货款依凭单 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但是在合同中却 没有明确的表明,这就给买方以可乘之机, 使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托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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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则应在合同中 完整地明确规定,例如:“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a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the seller’s documentary draft at sight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th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The letter of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contracted month of shipment.” (支付条款: 买方开立信用证,凭卖方即期跟单汇票于装运 后15天内在中国银行议付有效。信用证必须在 合同所规定的装运月前30天开到卖方。) 32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摘要:由于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与出口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若是进口商出现商业信用问题,出口商将会承担很多经济损失,因此出口商应该在进行跟单托收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防范。
本文首先分析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其次探讨出口商预防风险的举措,以期对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跟单托收业务;出口商的;风险防范1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风险1.1由于进口商资信问题造成的风险如果进口商由于公司破产或是倒闭而无力承担货款,抑或是在出口商发货给进口商以后进口商所在地区的货价大幅度下跌,进口商容易出现不愿意按照合同支付赎单或是承兑单金额的问题。
基于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能会故意寻找接口寻求减价机会,例如:进口商可能会告知出口商进口货物出现规格尺寸不符合采购要求、货物包装比较差等问题,要求出口商适当降低价格顺利完成该笔交易,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进口商资信问题导致的出口商需要承担经济风险。
1.2由于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属国家在进口政策上进行了优化改良,使得进口商出现尚未办理新进口许可证的问题,或是由于进口商国家开始限制外汇,使得进口商难以顺利申请到外汇,或是由于进口商所属地区的政府下达进口禁令、东道国政府推行的新征收政策、新货币举措使得进口商难以正常进行进口,均属于由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原因造成的交易风险。
1.3贸易术语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若是使用贸易术语FOB,进口商需要和指定的承运商或是货代商进行合作,其可以运用和货代商的紧密关系,获取进口货物的实际管控权,出口商将会出现丧失货物所有权的交易风险。
1.4银行选取不当导致的风险由于托收方式归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需要提供一些服务,但是银行并不会承担外汇产生的风险。
若是出口商在选取银行时,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出现资信不佳的问题,将会使出口商在收汇时面临经济风险。
若是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使用D/P远期结算方式时,代收银行若是不经出口商同意,将借单交给进口商,可能会导致出口商发生延后收到货款或是并未收到货款的问题。
正文——跟单托收业务各方风险规避的思考

跟单托收业务各方风险规避的思考作者:邹丽辉指导老师:陈瑞华内容摘要: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
由于这种结算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所以不管哪方面关系人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从跟单托收业务各方关系人的角度来分析其在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尤其是在出口商方面的风险作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各关系人风险的对策或建议。
关键词:跟单托收商业信用信用风险履约风险托收指示Abstract: Documentary against collection is one of important ways of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is settlement wa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commercial credit, no matter what relations are faced with certain risks. From single collection with the busines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to analyze the risks facing their business. Especially in exporters, which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risks and the basis of a settlement between the various or proposals of risk.Key words: Documentary against Collection Commercial credit Credit risk Risk of Honor an Agreement Collection Instruction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海口金康盛贸易有限公司为例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海口金康盛贸易有限公司为例摘要:在当前出口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托收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结算方式之一,在结算中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为了促进交易并扩大出口。
许多出口商选择托收的收款方式,是因为这样可以提高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
但是,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和收款方法以及不平等风险的结算方式。
如果进口商的贸易信用有问题,出口商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所以规避风险是很重要的。
关键词:跟单托收;出口商;风险及防范措施Risks faced by exporters under the mode of documentary collectionsettlement and preventive measuresAbstract:In the current fierce competition for foreign trade, harvesting, as one of the most common settlement metho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ettlement. To facilitate transactions and expand exports. Many exporters choose collection and settlement methods. Because the collection can increas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xport products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However, the collection is based on commercial credit. According to the method of collection and document regulation, the distribution of risk between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is unequal. If the importer has commercial credit problems, the exporter will suffer the loss. The risk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Key words:documentary collection; exporter; risk and precautionary measures引言近几年来,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际贸易也发展的越来越好,贸易结算可以说是国际贸易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托收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一、保兑行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是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由于通知和保兑由一家银行办理,所以保兑信用证一般都是通过银行通知出口商的。
被邀请保兑的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保兑,如果其决定不按开证行指示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立即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
信用证能够保兑后,如需要修改,必须征得保兑行的同意,否则,不得修改。
即使保兑行同意修改,它也有权选择对修改的部分是否保兑。
保兑行一旦接受开证行邀请,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注记后,便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即必须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受益人可以将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其指定银行,只要单证相符,保兑行就应付款、承兑、或议付。
通知行担负保兑责任时,采取的方法是在通知书上加列保兑文句:“我行兹对本证加以保兑。
”由于保兑是一种对受益人的肯定的凭单付款责任,一般银行都像本身开证那样要用“保证”“保付”或类似科目进行转账,使其在账册上表现出来,而单纯通知就不需要进行转账。
保兑行在开证行不能兑付时,有必须议付或代付的责任。
在已经议付或代付之后,不论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只要出口人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保兑行都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保兑行因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而对受益人付款后,即取得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
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当信用证规定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时,保兑行即应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未经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托收结算的概念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委托当地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银行凭指定条件交出单据,虽然为出口商控制了单据,但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来说,虽然比赊销风险小,但还是隐藏着较大的风险。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迅速发展,而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货款收付的主要手段。
目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尤其是托收结算方式已成为国际上货款支付的发展潮流,在实际业务中如何正确运用它并规避它可能存在的风险是非常值得探究的。
【关键词】托收;风险;规避;防范措施目前,国际贸易主要有信用证、托收和汇付三种结算方式,然而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加之信用证的复杂性,相对而言,贸易双方更倾向于采用非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此对非信用证尤其是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1.托收概述托收是指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使用汇票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实际业务中,大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
而跟单托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2.托收的主要风险研究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提供服务,并无保证付款的责任。
因此对托收的研究主要从进出口商两方面来探讨。
2.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2.1.1拒付风险进口商拒付可能存在很多种情况,如出口商并未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进口商如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甚至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
同时货物一旦运抵进口国,出口商就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风险。
再如在承兑交单中,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提取货物,一旦到期进口商仍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等等。
2.1.2法律、惯例风险此处的风险主要来自对进口国的法律惯例及相关制度没有完全了解。
同时进口国国内政局变动、政府行为、法律制度变更,当地的惯例等等都有可能妨碍进口商履行合同。
如进口商以违反某项法令制度为借口,或利用当地习惯不付款而提出变卖,货物就会被当地政府贱价拍卖掉,致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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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跟单信用证不同,跟单托收在性质上属于
商业信用,托收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是否诚信
履约。
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操作人员往往将托收视为一
项简单操作,没有尽到善意、谨慎的义务,从而引起银
行与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导致了风险的产生。
托收法律风险的表现托收业务在委托人(出口商)与受托人(寄单行)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作为受托人,寄单行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即出口商的指示行事,并尽到善意、谨慎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托收业务中寄单行违反义务通常表现为:违反《合同法》第399条,未按客户的托收指示行事,或未经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人指示;违反《合同法》第399条、401条,未尽及时报告义务。
托收法律风险防范要认真审核托收交单委托书托收交单委托书要完整、明确。
一般来说,客户的委托书通常为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有关托收要素如托收金额、期限、交单方式、代收银行名称地址等信息比较齐全,是寄单行缮制托收指示的唯一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托收交单委托书应明确载有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这是寄单行缮制托收指示的需要,也是为了方便代收银行能够及时向付款人提示单据。
但实务中客户提交的托收交单委托书可能无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对此有些银行业务人员则习惯按托收发票上所注明的买方的名称及地址缮制托收指示。
笔者认为此操作存在不妥之处。
一是银行作为受托方要按照委托方的指示行事,对于委托方没有指示但必要的信息,受托方只能进一步寻求委托方的指示,而不能以擅自通过审核单据而取得相应信息作为依据。
二是在发票上的买方与实际付款人不
一致的情况下,寄单行如此操作会导致代收行不能及时向实际付款人提示单据,造成付款的迟延甚至拒付。
此时寄单银行会由于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四条关于托收指示的表述中也表明“银行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且寄单
银行也没有审核单据的义务。
核对收到的单据在种类及份数上是否与托收交单委
托书所示的一致。
如有不一致,要及时要求客户澄清并
修改委托书,不要根据客户实际提交的单据缮制托收指
示,以避免将来由此所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按客户交单委托书指示缮制托收面函
一是注意托收金额、付款期限、交单条件、单据种
类及份数等要素与客户交单委托书要严格一致。
二是审查客户交单委托书中的代收银行名称及地
址是否正确。
这点是业务操作人员容易忽略的,认为只
要按客户提供的名称及地址寄单就可以了。
其实这恰恰
是寄单行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需要履行的“注意及谨
慎”义务之一。
国内出现过这样一则出口商起诉寄单行
的案例①:出口商的交单委托书将代收银行的名称及地
址混同为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寄单行亦根据交单委托书
上的指示寄单,最后致使托收单据被信誉不佳的进口商
取走,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
法院的判决是寄单行存在
过错,判令其承担出口商损失的百分之九十。
理由是寄
单银行没有善意谨慎行事。
因为作为受托银行,其应负
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出口商提供的托收行地
址应予必要审查确认,这是完成托收业务、发挥托收业
务保障机制的前提。
所以作为银行业务人员一定要审查
客户所提供的代收行的名称及地址,如有疑问及时与客
户沟通,以保证寄送单据的安全。
三是托收适用何种规则要得到出口商的授权或确
认。
这样可使托收交易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得到确认。
在
实务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委托人(出口商)在其
交单委托书中没有明确托收适用规则,但寄单行却在其跟单托收项下寄单行的法律风险防范文/范永明 编辑/王玲
建行天地
CCB Column 60
托收面函中注明适用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这样操作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首先,寄单行作为受托人如此操作没有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属于“违约”;其次,如果托收项下出现纠纷,由于出口商与寄单行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寄单行与代收行的委托合同关系所遵循规则的不一致,寄
单行的权利及义务得不到出口商的认可支持,从而不能有效维护寄单行权益。
按客户交单委托书所列明的单据寄单
银行业务人员在核对单据的种类及份数无误后,可按交单委托书指示寄单给代收行。
值得注意的是,按业内习惯做法,银行业务人员通常在客户提交的托收单据之外增加汇票。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风险隐患,不值得提倡。
首先,有些国家的银行,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银行不接受附带汇票的托收单据,银行擅自增加汇票会导致托收失败或延迟,损害了委托人即出口商的利益。
其次,基于寄单行与出口商的托收委托合同关系,银行额外增加单据而未经委托人同意,系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
现举一国内真实案例②:托收项下寄单行擅自增加了托收汇票,单据寄到代收行后,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原因是单据里面有汇票。
出口商一怒之下将寄单行告上法庭,要求寄单行承担损失。
一审判决认为寄单银行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委托合同的变更,应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其同意而为之,致使付款人拒绝赎单,寄单行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系违约行为,因此要承担其损失。
后该案在二审中由于出口商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较弱等原因,二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寄单行的判决。
所以,是否附加汇票,要取得委托人(出口商)的同意或授权,不能擅自为之,“好心办错事”。
另外,寄单后,寄单行应按委托人(出口商)的要求,本着善意、谨慎的原则,报告托收业务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出口商反馈来自代收行的信息。
作者单位:厦门国际银行总行押汇部
①: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路民二初字第1294号
②:见山东省高院“济南外贸联合总公司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委托合同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0)鲁经终字第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