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第四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五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补助用油量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定额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林业生产具体包括:育种(育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迹地更新、抚育、管护(含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竹生产及加工等。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林业生产用油量基础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纳入补助范围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按各项林业生产核定的用油量,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
第八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林业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油量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地区林业用油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区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水利(产)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40号)精神,为规范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40号)精神,自治区设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坚持“市场导向、效益优先,突出重点、扶优扶特”原则,并建立项目库和专家论证机制。
第三条各级财政、渔业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第四条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特色经济鱼类产业,围绕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有效供给,加强基础设施及市场开拓能力建设,推进产业化经营,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全区渔业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主要包括:(一)南北疆渔业产业带建设(二)特色经济鱼类原良种场建设(三)冷水鱼养殖基地建设(四)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五)水生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建设(六)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七)宜渔资源开发(八)渔业产业化建设(九)渔业执法监管第三章申报、审定程序第六条申请自治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对象包括:(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二)具有一定规模的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水产养殖企业。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建[2009]100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渔业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农业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渔业成品油

关于贯彻落实《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增强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专项资金治理,确保国家成品油价钱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印发了《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现就贯彻落实《方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准确地把握《方法》的大体内容。
《方法》在总结成品油价钱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体会的基础上,明确了燃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和发放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准确地把握《方法》的大体精神。
要及时向本地政府汇报国家燃油补助政策的调整情形,进一步确立地址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燃油补助发放领导机制。
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让广大渔民群众及时准确地把握国家政策的调整转变。
二、着力解决落实《方法》面临的突出问题。
要以贯彻落实《方法》为契机,踊跃推动渔船标准治理和养殖证发放工作,确保燃油补助政策的顺利实施。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内陆捕捞渔船治理数据库和与养殖证相关联的养殖渔船治理数据库,成立与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养殖渔船总量操纵制度和内陆水域捕捞渔船“双控”制度。
三、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中,要结合本地域实际,探讨有利于燃油补助平稳发放的工作方式和方式,并制定可操作的具体方案。
要注意政策落实进程的公布透明,切实做到“两公示”和“三公布”(补助方案公示、补助名单公示;补助政策公布、补助程序公布、补助对象公布),自觉同意群众监督。
要增强对补助资金申报及发放情形的监督检查,严禁以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和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杜绝地址治理部门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等情形的发生。
要依照《方法》提出的要求,扎实做好2020年燃油补助的申报工作,并将落实《方法》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
二O一O年二月一日附件:《山东省2020年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实施方案》山东省2009年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2009年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工作,依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钱补助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0]100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20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20]第33号)精神,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和渔船治理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案。
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

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产业也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随着石油价格的波动和上涨,渔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给渔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
为了支持渔业发展,提高渔民的收入,政府决定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以缓解渔业生产成本压力,促进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补贴对象范围。
本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渔船船主、渔民等各类渔业从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根据渔船类型和渔业生产规模的不同,补贴标准分为固定补贴和按比例补贴两种方式。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补贴资金来源。
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筹集资金,保障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补贴申领流程。
渔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补贴申领。
申请材料包括《渔业油价补贴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
经审核合格后,渔业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者的指定账户。
五、补贴使用监督。
为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不正当使用补贴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政策宣传和落实。
为了让更多的渔业生产经营者了解和享受到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带来的实惠,各级政府将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宣传、政策解读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内容,并指导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七、政策效果评估。
为了及时了解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各级政府将定期组织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相关部门和渔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合理和有效实施。
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实施,将有力地支持渔业生产发展,减轻渔民的生产经营压力,促进渔业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9日)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范围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
二、清查内容(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
是否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渔业油价补助管理办法;是否参照农业部制定的参考标准制定本省用油量测算标准;是否建立健全本省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并完整准确地记录机动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二)油价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管理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开展油价补助申请、审核、发放工作;县级渔业部门是否对申请和发放环节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省级渔业部门是否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是否采用银行存折(卡)实名制发放并严格履行签名手续;是否及时总结渔业油价补助工作并上报总结材料。
(三)资金管理情况。
1.补助资金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2.是否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3.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等问题;4.是否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5.是否截留、挤占、挪用资金;6.是否存在结转资金。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作者: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来源:《湖南农业》 2013年第5期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也是目前国家对渔业最大的一项扶持政策。
根据是《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9]第33号)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补助对象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
2.申领条件①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②近海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大中型渔船应填写捕捞日志,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
③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养殖渔船。
④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根据财政部的明确要求,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非专业远洋渔船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资金。
严重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贴或扣减补贴。
3.补贴方式当年柴油涨价第2年补贴,即上年的油补资金在当年发放,当年的油补资金在下年发放,依此类推。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宁波市奉化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县级统筹部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奉化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县级统筹部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县级统筹部分资金管理,建立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资金管理机制,切实发挥该部分财政资金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403号)及《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市级统筹部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海办〔2016〕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奉化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县级统筹部分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奉化区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75%的资金中除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外资金、宁波市财政下达奉化区的宁波市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市级5%统筹部分资金,统筹用于全区公共性、公益— 1 —性、区域性等渔业发展重点工作。
统筹资金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的分配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审计。
第三条统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下达奉化区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75%的资金中除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外资金使用范围:1、由中央部委、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涉渔重点工作,须由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的渔业相关政策;2、地方减船转产补助,按有关标准执行;3、对老旧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支持;4、对减船上岸渔民给予就业扶持、培训教育;5、支持渔业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及人工鱼礁项目;6、支持渔港、避风锚地、渔用航标及渔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渔业综合安全管控及执法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7、支持休闲渔业;8、支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9、支持渔区建立渔民民生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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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条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壹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且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壹)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且于壹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且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且于壹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于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且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壹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壹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
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贴用油量。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
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
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
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第九条县级之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渔船和
养殖证情况。
第十条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十壹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且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于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
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且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且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且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第十三条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关联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
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
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关联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下达后,为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柴油成本支付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核定的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的补助金额,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和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审计署。
第十九条中央财政将会同农业、审计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省级财政、渔业、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壹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有上述行为之壹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壹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且于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壹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商同级渔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