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存量资金的确认、收回和使用第五条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
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安排当年支出。
结转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统一收回,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的结转资金。
由县财政进行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县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衡东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衡东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东政办发(2014)17号(2014年8月12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具体为:(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城市建设资金,涉农资金、扩大内需项目资金、企业发展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建设资金、移民扶助基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森林培育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彩票公益金支出等专项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分配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根据中央、省、市、县的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
(二)科学决策,规范分配。
所有专项资金分配先定办法,后分资金,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的分配办法,并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的比重。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要合理选用客观因素,按公式计算分配;按项目法分配资金,要引入招投标、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等管理手段,加强项目审核论证。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使用效益等情况要逐步向社会公开。
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讨论稿)为了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性资金存量结构,规范和创新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我县经济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财政资金存款是指县财政局各股室监管的,非定期存储的财政性间歇资金。
第一类:由上级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类: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
适用本办法的商业银行包括所有具有存贷职能,国家批准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
二、实施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
进一步改善金融环境,调动银行业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鄄城县财政性资金和金融部门信贷资金的良性互动,将财政性资金的存放与鄄城县辖区内各金融部门信贷规模挂钩,鼓励县内金融部门积极投放贷款,服务县域经济建设。
三、实施办法本办法所述的以贷款规模定存款额度,就是要依据纳入范围的金融部门,在某一期间的新增贷款额和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计算财政资金的应存款额度。
期间新增贷款额占70%的权重;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占30%的权重。
计算公式:某金融部门应得的财政专户存款=财政存款总量×【某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全部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70%+某金融部门贷款总额/全部金融部门贷款总额×30%】。
时点贷款额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四个月的月末贷款余额。
期间时限为每3个月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四个月的月末前。
四、实施步骤第一步:收集数据。
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收集各商业银行基础资料信息。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
第三条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拨账)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
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我县乡镇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涉农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涉农资金的范围、来源和管理第一节涉农资金的范围县级财政对乡镇涉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包括:(一)中央和省级划拨的涉农资金;(二)县级财政调拨给乡镇的涉农资金;(三)乡镇自筹的涉农资金。
第二节涉农资金的来源(一)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拨款;(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拨资金;(三)各类资金项目补助;(四)基层两级财政的专项资金。
第三节涉农资金的管理(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涉农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各乡镇应当按照涉农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专项用途使用资金;(三)各乡镇应当建立涉农资金台账,做到真实可信,记载详实;(四)各乡镇应当认真开展涉农资金的审计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涉农资金的支出第一节支出管理程序(一)涉农资金划拨环节:由县财政局负责向各乡镇划拨涉农资金;(二)支出凭证环节:各乡镇应按照涉农资金使用计划制定支出凭证;(三)支付环节:各乡镇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受益方支付涉农资金。
第二节涉农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农业生产;(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农业科技推广;(四)农村金融服务;(五)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六)其他与农业相关的项目。
第三节支出方式(一)按照计划支出;(二)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三)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涉农资金监督管理体系,开展对乡镇涉农资金的专项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滥用、挪用、截留、侵占、私分或者以虚构项目、虚假账目、虚构购销合同等方式骗取涉农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财预〔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精神,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7月21日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总体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弥补减收增支财力缺口,奖励地方改善财力均衡度、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中央财政负责分配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准确、全面地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确定的保障范围及相关政策要求,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认真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5篇》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各单位职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
中央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省级奖励及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含基金预算)安排、追加及补助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一)国库集中收缴的原则。
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资金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三)职权法定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出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资金拨付执行意见,一律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四)资金直达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暂存、代管资金)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平台在网上运行,资金直达个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禁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条税收收入由预算股牵头、国库股协助督促入库;国库股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实行月报。
第四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一)依据部门预算方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其中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
(二)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20日负责将非税收入汇缴国库,并向预算股和国库股报表(含月进度和累计进度),其中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情况同时抄送综合股。
(三)除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由综合股负责督促入库。
第五条社保股负责督促社保基金征收单位完成征收任务,国库股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将已入库的社保基金及时转入社保基金专户。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征收,资金进入国库专户。
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加强我县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力度,做到严格要求,强化监管,防微杜渐,严明纪律,确保用好用活各类项目和财政资金,特此制订《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列入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赞助的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收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资金、赞助资金等。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第四条县级财政收支必须坚持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保吃饭、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的原则开展预算。
各部门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针对每项工作和项目,找准依据,严格标准,详细列出具体金额,统一编制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五条基本支出的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人数、标准,预算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目标奖、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包括当年新增人员工资和预留正常增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预算武警中队服役人员伙食费;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人数和补助标准,预算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补助;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或县民政部门、县卫生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按照计生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农牧部门、林业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生产补贴;按照州财政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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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各单位职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省级奖励及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含基金预算)安排、追加及补助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
(一)国库集中收缴的原则。
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资金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三)职权法定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出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资金拨付执行意见,一律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四)资金直达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暂存、代管资金)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平台在网上运行,资金直达个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禁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三条税收收入由预算股牵头、国库股协助督促入库;国库股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实行月报。
第四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一)依据部门预算方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其中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
(二)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20日负责将非税收入汇缴国库,并向预算股和国库股报表(含月进度和累计进度),其中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情况同时抄送综合股。
(三)除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由综合股负责督促入库。
第五条社保股负责督促社保基金征收单位完成征收任务,国库股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将已入库的社保基金及时转入社保基金专户。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征收,资金进入国库专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于次年2月28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向县农合办移交参合农民缴费信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于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将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移交县人社局。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国资局负责,收入缴入国库。
第八条局内各职能股室(单位)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及时汇总并于每月18日送预算股上指标,同时抄报国库股建立台账备查。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支出管理:
(一)年度预算经人大批准后,人员工资、公用经费拨付由预算股按季度上指标,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按时间进度于每月22日3个工作日内办理网上支付手续。
年度预算在县人大批准前,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按上年度月均数执行。
(二)由非税收入安排的相应支出,由预算股根据非税局提供的收入进度总额的70%上指标,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比照前款规定和要求办理网上支付手续。
年终按部门预算口径结总账,短收全扣,超收部分按50%办理拨款手续。
(三)项目支出。
由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业务股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属于县政府集中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由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查后,送县政府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待结算资金。
年终由预算股结算后上
指标、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五)预算追加。
按***〔2007〕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基金支出
第十一条由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安排的支出,由国有资产处置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局审核,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查后,送县政府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由预算股根据非税局提供的收入进度总额的90%上指标,业务股室经审核后于每月22日办理网上支付手续。
年终按部门预算口径结总账,拨付要求和程序不变。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人员补助、补贴资金(含救济、救助资金)拨付。
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的用途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有经办、审核、审查、审批手续的资金分配汇总表、花名册),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交预算股录入指标,国库股按领导签批的意见复核,国库收付中心负责直达个人合法账户。
(二)单位补助、补贴资金拨付。
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的用途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有经办、审核、审查、审批手续的资金分配方案),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交预算股录入指标,国库股按领导签批的意见复核,国库收付中心负责直达最终用款单位。
涉及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设备等购置的专项资金,应遵循相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程序,资金直达供应商。
涉及资金再次分配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分管领导会审,共同提出方案,报局长审查,送县政府审批后执行,资金直达使用单位合法账户。
涉及支工、支农、城市维护费、生产发展资金、文卫发展资金等县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1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申请,报分管副县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三)基本建设资金拨付:
1、单个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预算股录入指标、国库股复核拨付、国库收付中心直达使用单位合法账户。
2、单个项目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招标文书),并依据监理支付令和中标单位合规的建筑安装发票,按工程进度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比照前款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拨款手续,资金直达中标单位合法账户。
3、单个项目静态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
参与项目评审,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参与项目招标,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掌握工程完工情况。
同时,
每次拨款前原则上要到现场查看实物工程量。
实行单笔拨款制,项目主管单位每次申请拨款时,业务股室(单位)必须审核基本要件:项目主管单位拨款审批单、监理支付令和合规的建筑安装发票。
基本要件审核合格后,提出用款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比照前款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拨款手续,资金直达中标单位合法账户。
符合规定的勘测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比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涉及以奖代补的基本建设资金,要根据申报的具体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比照本第一款规定办理。
涉及有偿使用国债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县政府审批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以及按相关政策出具的财政性担保事项,由单位、个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查,报局长审批。
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借款应出具的承诺函,应由用款单位出具反承诺函,函存局办公室和业务股室各一份。
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及局长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各种暂存、代管、调度资金和出借款项,比照第九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乡镇财政所承办的各种惠农强农资金,属补助到个人的,必须直达个人账户;属补助到单位的,必须直达单位账
户。
严禁挪作他用。
涉及政府项目征地的青苗费,必须直达受益个人账户;涉及政府项目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其个人部分必须直达受益个人账户,其村留成部分在使用时必须由村申请、乡镇政府批准后方能拨款。
第十八条国库股每月底应与各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账目无差错、资金绝对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局纪委监察室、财政监督局按《**县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每个业务股室对上一道业务环节负有监督责任;国库股、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对资金拨付的程序和真实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实行差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每个监督环节的控制措施(签字、盖章)具有永久可追溯力。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避免和挽回资金损失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造成后果,追究单位和个人纪律及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