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管理制度【最新版】
煤炭销售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销售员工的管理,提高煤炭销售业绩,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煤炭销售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煤炭销售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煤炭销售员工的职责:1. 负责煤炭产品的销售及市场开拓;2. 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及时向公司反馈市场信息;3. 维护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4. 按时完成销售任务,确保销售目标的实现;5.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煤炭销售员工的权限:1. 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与客户进行洽谈、签订销售合同;2. 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合理的销售策略和价格调整建议;3. 对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权向上级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4. 参与公司组织的销售培训、市场调研等活动。
第三章销售目标与考核第六条煤炭销售员工应按照公司年度销售计划,制定个人销售目标。
第七条公司对煤炭销售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销售业绩:以销售额、销售量、回款额等指标进行考核;2. 客户满意度:以客户投诉率、客户流失率等指标进行考核;3. 工作态度:以出勤率、工作积极性、团队合作精神等指标进行考核;4. 综合素质:以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沟通能力等指标进行考核。
第八条公司对煤炭销售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九条公司为煤炭销售员工提供以下培训:1. 新员工入职培训:包括公司制度、企业文化、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2. 业务技能培训:包括市场分析、客户关系管理、谈判技巧等;3. 专业知识培训:包括煤炭行业政策、市场动态、法律法规等。
第十条煤炭销售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煤炭销售员工给予以下奖励:1. 业绩奖励:根据销售业绩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2. 荣誉称号:授予“销售标兵”、“优秀员工”等荣誉称号;3. 晋升机会:优先考虑晋升机会。
煤炭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销售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员工以及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煤炭销售工作的正常进行,据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煤炭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修改该制度。
第三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向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使员工能够熟悉安全管理制度,认真遵守并落实。
第五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工具、交通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保障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六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
第七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督查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教育惩罚。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责任细化到具体岗位,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实施全员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等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专门的安全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十四条煤炭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详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确保数据真实性。
煤炭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煤炭公司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公司销售管理,提高销售绩效,增强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炭公司销售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炭公司销售业务范围内的销售管理活动。
第三条销售管理应坚持市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不断提高销售水平和经营绩效。
第四条销售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诚实守信,依法合规,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销售管理应注重团队协作,加强内部沟通,形成销售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六条销售管理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战略制定销售计划,确保销售目标得以实现。
第七条销售管理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销售绩效。
第八条煤炭公司销售管理主要包括销售策划、销售组织、销售实施、销售跟踪和销售总结等环节。
第九条煤炭公司销售管理制度由销售部门负责执行,其他部门应配合协助。
第十条煤炭公司销售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章销售策划第十一条销售策划是销售管理的基础,是指确定销售目标、销售政策和销售计划的过程。
第十二条销售策划应与公司整体战略相一致,明确销售目标和任务。
第十三条销售策划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销售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销售策划应分析市场竞争环境,把握市场趋势,确定适当的销售方向。
第十五条销售策划应明确销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销售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销售策划应及时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情况对销售计划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七条销售策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销售绩效,找出问题并及时改进。
第十八条销售策划的执行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和方案进行,确保销售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销售部门应负责具体销售策划的制定和执行,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十条公司领导应对销售策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销售目标得以实现。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应按照销售策划的要求,认真执行销售任务,努力完成销售目标。
第三章销售组织第二十二条销售组织是指建立健全的销售团队,具备较强的销售能力和专业素质。
销售科煤场工作管理制度(4篇)

销售科煤场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销售科煤场的工作管理,提高销售效益和服务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职责和权限1. 销售科煤场负责销售煤炭和协调相关工作。
2. 销售科煤场经理负责销售科煤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3. 销售人员负责煤炭的销售和客户服务。
三、工作流程1. 接受订单:销售人员接受客户的订单,并详细记录订单信息,包括煤种、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等。
2. 确认库存:销售人员核对订单信息与库存情况,确保能够满足客户要求。
3. 签订合同:销售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 安排运输:销售人员负责安排煤炭的运输,确保按时交货。
5. 跟踪服务:销售人员在交货过程中跟踪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6. 结算收款:销售人员负责与客户结算款项,并及时入账。
四、工作要求1. 严格按煤种规格要求销售,不得擅自变更或替代。
2. 维护销售秩序,不得出现恶意竞争或虚假宣传。
3. 严格控制煤炭库存和销售计划,避免过多或过少的库存。
4. 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退货事宜。
5. 做好销售记录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销售情况。
五、奖惩措施1. 对于工作表现出色的销售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2. 对于工作不到位或失误的销售人员,给予相应的警告、记过或降级处理。
3. 对于严重违反销售规定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将予以辞退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审批授权对于一般销售事宜,销售科煤场经理具有审批权限。
对于重大销售决策,需要经过公司高层领导的批准。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销售科煤场经理所有。
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修改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销售科煤场工作管理制度(2)一、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下午17:00,中午休息1小时。
二、考勤管理1. 所有员工需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将视情况进行扣款或面临相应的处罚。
煤炭经销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经销公司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煤炭经销业务,包括采购、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煤炭经销业务的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部门应根据市场行情、库存情况及销售计划,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考核,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七条销售部门应制定销售策略,明确销售目标,提高市场占有率。
第八条销售部门应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客户资源稳定。
第九条销售部门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条销售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销售业务,确保货款及时到账。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运输部门应根据销售计划,合理调配运输资源,确保煤炭及时送达。
第十二条运输部门应选择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责任。
第十三条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控,确保煤炭安全运输。
第五章仓储管理第十四条仓储部门应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确保煤炭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仓储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对煤炭进行分类存放,防止变质。
第十六条仓储部门应定期检查煤炭库存,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煤炭质量的监控和检验。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部应定期对煤炭质量进行抽检,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质量管理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考核,确保煤炭质量稳定。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销售、采购、运输、仓储等环节进行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煤炭销售活动,保障公司煤炭销售利益,推动公司煤炭销售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煤炭销售活动,包括煤炭的市场开发、销售渠道管理、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煤炭销售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原则,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
第四条公司煤炭销售管理部门为本制度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本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归公司煤炭销售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煤炭市场开发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竞争对手及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并不断调整完善公司的煤炭销售策略。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市场信息收集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把握市场脉搏,制定相应的市场开发计划。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合作,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不断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与沟通,确保煤炭的质量和供应稳定,保证销售渠道畅通。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销售方式,提高销售效率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章销售渠道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体系,包括直销渠道、代理渠道、分销渠道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认真评估各种销售渠道的优劣势,合理配置资源,优化销售结构,提高销售绩效。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与各销售渠道的合作与沟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管理制度,规范各销售渠道的经营行为,防范潜在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销售渠道绩效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销售渠道的绩效水平。
第四章客户关系维护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体系,包括客户分类、客户档案、客户跟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客户需求,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八条公司应制定客户关系维护计划,保持与客户的长期稳定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客户投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煤炭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内容

煤炭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生产销售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煤炭生产销售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管理,包括煤矿开采、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规范、有效进行。
第四条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煤炭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煤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煤炭生产安全规定,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六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充足性。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优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煤炭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销售手续,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计划、价格管理、市场开发等内容。
第十三条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制定销售计划,保障产品供应。
第十四条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保持产品竞争力。
第十五条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开拓销售渠道,提高销售额。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应当加强与客户沟通,及时反馈市场信息,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七条煤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者拉低价格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管。
第十九条煤炭企业应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煤炭企业应当主动披露生产销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生产销售活动。
私营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私营煤炭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营煤炭销售管理工作,优化煤炭销售流程,实现高效、规范、有序的销售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私营煤炭销售管理的各项活动,旨在提高煤炭销售效率,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市场竞争机制。
第三条私营煤炭销售管理应遵循自愿、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完善销售服务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私营煤炭销售管理应依法依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行业良好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销售组织管理第五条私营煤炭销售管理应根据企业的规模、业务范围等情况,设立销售组织机构,明确销售责任,实行专人负责销售。
第六条销售组织机构应当包括销售部门、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等,各部门之间应协调配合,形成有机的销售服务体系。
第七条销售部门负责销售计划的编制、销售目标的确定、销售政策的制定等工作,定期进行销售业绩评估,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第八条营销部门负责市场调研、客户开发、销售渠道的建设等工作,开展市场宣传推广,提升品牌形象,拓展销售渠道。
第九条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与客户的联络、沟通、维护等工作,处理客户投诉,及时解决问题,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保持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销售流程管理第十条私营煤炭销售管理应建立健全的销售流程,明确销售工作流程及责任人,规范销售活动,确保销售过程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销售流程包括市场调研、客户开发、产品推介、销售洽谈、订单确认、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各个环节要相互衔接,形成闭环。
第十二条市场调研是销售工作的基础,应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变化,掌握竞争对手动态,为销售策略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客户开发是销售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建立客户数据库,分类管理客户,制定客户开发计划,加强对潜在客户的挖掘和跟进。
第十四条产品推介是销售工作的关键环节,应根据产品特点、市场需求进行产品推介,提高产品知名度,增加产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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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2、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
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回收、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回收、使用台帐。
3、严禁收购、经营、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非法煤炭;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
违反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换票企业的换票处理。
管理程序
一、申报程序
(一)各煤炭生产矿井按照隶属范围,依据本企业核定能力计算出煤炭销售票的使用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二)各煤炭基建矿井按照隶属范围,持施工设计进度审查批准意见书,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三)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依据各煤炭生产(基建)矿井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批。
(四)市煤炭纠察支队依据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省票证中心审批。
二、发放程序
(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根据核准的煤炭销售票用量(含生产、基建);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由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长审签后,报市局煤炭纠察支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后报支队长审批,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并开具《出库单》,填写台帐;
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持市支队开具的《出库单》由分队长签字后办理登记入库、填写台帐。
(二)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根据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申报核准的生产数量,严格按照程序发放煤炭销售票,严禁超能力发放,并认真做好发放管理台帐。
三、回收程序
(一)各煤矿生产企业每月截止25日汇总当月本企业煤炭销量、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和煤炭销售票存根,做好回收台帐,及时上报(上缴)各级煤炭纠察队,上缴人、接收人要在上报报表上签字。
(二)各县煤炭纠察分队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票回收情况,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
(三)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由各级纠察分队按属地管辖关系直接向煤炭用户查收;非产煤县区公路内销票由市支队直接查验回收;公路出省煤炭销售票由市支队每月底直接向出省口管理站查验回收;回收煤炭销售票时要做好回收台帐,上缴人、接收人要在报表上签字,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煤炭纠察队。
四、换领程序
(一)煤炭铁路经营企业
1、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当月实际发运量,由本企业开具发运证明,填写《铁路换票卡》,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2、煤炭铁路经营企业换票时,应将上月发运的上站煤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填写《铁路换票卡》,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3、外地市煤炭在我市进行铁路发运的,由企业持外地市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填写明细及汇总表,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核查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经营企业到煤源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同时市纠察支队留底备份;经营企业取得的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应到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二)洗(储)煤企业
1、全市储煤企业换票统一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换发,储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2、洗煤企业换领销售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换领,洗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队领导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3、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的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煤炭销售票监督查验
一、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煤炭
生产、洗(储)煤、加工转化、中转及煤炭用户企业的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监督检查。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转让、涂改以及套开煤炭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使用者,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没收其非法票据,并对个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二、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各煤焦营业站和出省口管理站的煤炭销售票的查验情况进行不少于五次随机监督检查。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无票运输煤炭车
辆,按照省煤炭工业局规定进行处罚,对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已进行处罚的车辆开具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处罚后的运输车辆、煤源单位进行登记,由各级煤炭纠察队对登记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源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的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违反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奖惩
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伪造、买卖、转让煤炭销售票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各级负责管理、查验煤炭销售票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循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