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doc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的重要性不亚于诉讼案件的其它方面。
下面将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入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证据的公证性证据的公证性是指证据的经过公证机关认定或者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
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法律程序的认定,否则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明。
因为公证机关或法律程序的认定,是对证据真实性及重要性的最基本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越公正,越可信,越能被法官所采纳。
二、证据的严谨性证据的严谨性是指证据应当确凿、具体、详实,不能存在矛盾或漏洞。
证据必须是确凿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会根据证据的严谨程度来判断案件的依据。
如果证据不严谨甚至有矛盾或漏洞,那么将会严重影响诉讼结果。
三、证据的唯一性证据的唯一性是指案件中的证据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证据一旦被使用过,就不能再次递交,因此需要在递交证据时,及时将证据的副本保存好。
一旦证据被重复递交,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四、证据的时间性证据的时间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所取得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证据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时间早晚,会直接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因此,在递交证据前,需要仔细核对证据获取的时间,确保证据的时间是合法的。
五、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必须有由佐证的证明文件,以及与证据矛盾的证据要进行充分说明。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如果证据缺失,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在取证过程中,留意证明文件,确保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如果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也需要在递交证据的时候,进行充分说明。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需要严格按照五大规则进行证据的取证、递交。
只有掌握了证据的五大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胜诉。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及例子:1. 嘿,你知道吗?行政诉讼证据可得真实可靠啊!就像警察抓小偷,证据得铁证如山呀!比如说,有人告政府部门办事不公,那他拿出来的证据就得实实在在能证明这一点才行,不能瞎编乱造啊!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2. 哇塞,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也超级重要呢!好比你说你头疼,那你得拿出和头疼有关的证据,不能说因为你今天穿了双红袜子就说头疼啊,这多荒谬呀,对不对?比如要证明政府的某个决策有误,那证据就得和这个决策紧密相关呀!3. 哎呀呀,行政诉讼证据还得合法合规呀!不能走歪门邪道搞些不正当的证据哟!这就跟走路得走正道一样,要是抄小路走邪路,那可不行!比如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那肯定不能用呀,这是原则问题呢!4. 嘿!行政诉讼证据可得及时提交呀!不然过期不候呀!就像你去赶火车,错过了时间车可就开走了。
比如规定在某个时间内要提交证据,你拖拖拉拉不按时交,那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呢!5. 哟呵,行政诉讼证据还有质证这一环节呢!就像两个人吵架,得互相辩驳一样。
对方拿出证据,你也得好好审视,看看是不是真的靠谱呀!比如对方说有个文件能证明什么,你就得仔细研究研究,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认可了呀!6. 天呐,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挑水果,得仔细看看有没有坏的地方。
政府的证据也得好好审一审呀,看看有没有漏洞啥的。
比如一份调查报告,就得认真检查里面的内容是不是准确全面呀!7. 哼,行政诉讼证据要是不遵守规则,那可麻烦啦!就像玩游戏不遵守规则会被罚下场一样。
所以我们都得好好遵循证据规则呀,这样才能让行政诉讼更加公正合理呀!结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真的非常重要呀,我们都要好好重视,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权威呢!。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在行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
由于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因此,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自己独立的,有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规则。
1. 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2. 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3. 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4. 质证规则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5. 认证规则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审查判断。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在形式上,应以书面形式——举证通知,履行法院告知义务。
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

试述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路永强一、依案卷审查。
1、在西方的某些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从行政案卷入手,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卷已经记载的证据来支持;法院在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时,不接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调查收集或者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
这一规则被称为:“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主要限于对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的事实材料的审查,即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
2、在庭审过程中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在庭审过程中进行。
《若干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之根据”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上。
路律师根据行政诉讼质证的特点指出: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的,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
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相互至于而进行证据遴选,达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目的,客观上也能起到防治法官在证据取舍问题上的恣意。
因此,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是法院进行证据审查的基础,也是进一步认定证据的必要效力。
3、全面、客观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完全适用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种类或来源而厚此薄彼再者,法院应站在完全客观的立场对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二、人民法院能否补充收集证举证责任目的正是为解决案件事实不清、真伪不明,难以判读的问题。
在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应在法律上推定被诉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人民法院不应当代替当事人补充收集证据。
三、行政诉讼认证规则认证,就是指认定证据,是审查和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所谓认证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行政诉讼中可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材料都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三个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行政机关采取、不采取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对相关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材料和信息。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是对证据的收集、申报、审查、保全、规则化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和司法实践规范的总和。
下面,本文将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大规则进行解读。
一、法定证据法定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
依据证据法明确规定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再经过其他证明程序。
二、自由证据自由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法定证据外,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
自由证据是以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基础,可以用于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提供的自由证据,应当由法院予以合法参考,但法院有权对自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权威的判断。
三、证据严格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严格规则是指法院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取得的合法程序进行审查、核实。
证据严格规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并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对于违法合规的证据材料,法院有权予以排除或拒绝使用。
四、公证证据优先原则公证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等公证机关所作的证据享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予以优先采信。
公证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对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行为或者事实进行确认、鉴定、证明的活动。
五、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以保证对方当事人有效陈述及诉讼公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其所准备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并准备答辩。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纠纷而进行的审判活动。
证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展开探讨。
一、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认定、举证责任、排除证据、补充证据以及证据利用等方面。
1.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性环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知道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应当主动提供。
2.证据认定对于证据的认定,要贯彻证明责任在谁、证据失效不利后果应由谁承担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证据认定由诉讼参与方举证、提取、出示等方式完成。
证据认定原则上应多方面考虑,综合评价证据的数量、质量、证明力等因素。
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组织等诉讼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事宜,需要依法举证,否则将面临结论不利后果。
行政机关也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合法时,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合法性。
4.排除证据对于不能使用的证据,需要遵循排除证据的规则,比如,对于非法获取证据的,或证据主体权利(名誉、隐私等)受到侵犯的,应当排除。
5.补充证据当庭或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对对方出示的证据予以驳斥时,可以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要求必须在该项证据被出示时或者第一时间驳斥后提出。
6.证据利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利用要坚持客观真实、充分证明、有力驳倒的原则。
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调查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调查程序和诉讼调查程序。
1.行政机关调查程序行政机关调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在调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将面临法律制裁。
2.诉讼调查程序诉讼调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的审查、质证、辨认、勘验、询问、鉴定等调查手段,以便充分、客观地查明事实,判断案件的真伪、合法性,以便作出正确的裁决。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什么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审理的基石,为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
那么,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没有充分、合法的证据,就无法确定案件的真相,也就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判。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包含了诸多方面。
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的规则。
在一般情况下,被告即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应当依法遵循相应的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和信息。
要求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促使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更加谨慎、合法,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如果原告要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事实,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证据的种类也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
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这些证据都需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才能被法庭采纳。
对于书证,必须是原件,只有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物证应当是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是合法取得的,并且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人证言则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如果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应当是真实、自愿的,并且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鉴定意见必须是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并且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关键问题之一。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
一、证据搜集1. 取证申请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取证申请。
但是,当事人在提出取证申请时,必须说明需要取证的事实、证据和证明该事实、证据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不能说明该要件,法院将不予受理取证申请。
2. 行政机关的配合行政机关有法律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证据收集工作,并应当提供证据所在的材料或情况。
3. 证人和鉴定人的传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证人或鉴定人提供证言或鉴定意见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传唤。
被传唤的证人或鉴定人必须按照传唤的时间和地点到场。
二、证据适用1.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在证据证明方面,原告和被告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院能够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所涉及的事实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
法院应当对被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证明力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分析是十分重要的。
证据证明力的高低,对是否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具有决定性影响。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清晰度以及与本案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等因素,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决。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保证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之一。
当事人要合理、有效地利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权利,把握好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做到证据充分、证明力强,以获取更好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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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三、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则]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有缺陷,尚不足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
补证即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提出的主张。
如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相反,只提供了次要证据而没有提供主要证据;(2)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全部提供;(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够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不明确;(6)某项证据的成立,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当事人并未提供这类证据。
[补证方式规则]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条)。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9条)。
四、质证规则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证据交换与展示规则](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21条)(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37条)。
(3)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38条)。
(4)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据复制件、复制品或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40条)。
(二)[质证内容与方式规则](1)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2)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39条)。
(3)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有关部门鉴定(42条)。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或证人因年迈体弱行动不便、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41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43条)。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45条)。
(4)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49条)。
(5)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50条)。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52条)。
(7)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51条)。
(三)[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专家辅助人,也称诉讼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和其它专业方面具有特殊知识或经验的人,类似于法官或法庭顾问,其即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也不同于鉴定人。
这次司法解释称之为专业人员。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力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
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48条)。
(四)[重新鉴定规则](1)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9条)。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坚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30条)。
(3)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鉴定的内容;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
前款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32条)。
五、认证规则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审查判断。
(一)[证据裁判主义规则]即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53条)。
虽然只有这短短的一句话,但它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判依据时代的结束,开创了以法律事实为基础“证据裁判主义”的新纪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个几乎家喻户晓的口号,并同时为我国三大诉讼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确认(刑事诉讼第6条、民事诉讼第7条、行政诉讼法第4条),被奉为诉讼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本无可厚非,但过去一般都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由于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法官通过证据“重建”的案件事实,只能是带有主观色彩的“虚拟”的事实。
因此,“客观事实”在诉讼中是不能实现的,诉讼也没有必要达到客观真实。
德国学者Karl Larenz(拉伦兹)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案件事实分为“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即客观事实、“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即主观事实和“法律上的事实”。
“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具有不可回复性;“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则具有多变性,不同的人、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就可能不一样。
唯有“法律上的事实”是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认定的事实,具有“可接受性”。
依照完善的证据立法和科学的证据规则就可以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
法官的任务就是通过证据去查明和认定法律中规定的“案件事实”。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58条)。
非法证据的17种情形:(1)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2)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且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方提供的证据;(3)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证人的推测或者评论;(4)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5)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6)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7)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材料;(9)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无法印证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10)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1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1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13)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1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60条);(15)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1条)(16)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62条)。
(17)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57条)(三)[补强证据规则]所谓补强证据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制。
在国外,补强规则通常适用于言词证据,而我国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还适用于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
补强证据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具备证据资格。
第二,与被补强的证据材料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9条及其司法解释最先规定了补强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明真伪国,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补强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以认可的证据材料;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