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的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近些年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迅猛发展,其中的儒家思想在国家的法治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传统的儒家思想主张,宪法和法律都应以“恪尽职守、爱护公义”为准则,促进社会的公正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儒家思想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社会公平,有助于法治社会的稳步推进发展。
此外,儒家思想也支持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容忍文明和兼容并蓄。
它倡导敬畏法治,拒绝践踏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用“慎一而行、细而刻”的法律道德准则来维护人民的权益,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最后,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儒家思想也强调法律的应用和遵循的重要性,强调以公正的心态审查案件,从而营造特定的道德环境,鼓励人们依法行事,遵守国家的政策,使社会的法治文化更加繁荣。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不可或缺,其主张公正、服从和兼容并蓄已得到了实施。
就国家司法制度建设而言,儒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及法治建设。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
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
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
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
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
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
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
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
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
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
第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推崇儒学之人提倡官吏在审判案件时,采用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这本儒家经典来断案,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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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史的儒家化一个国家特有的自然环境和民族气质铸造了一个民族的行为方式。
同西方不同,中国古代没有真正的法学家但是却拥有了集教育法学思想理论为一体的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是建立中国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也是贯穿于中国法制史的一条主线,在中国的每个朝代都或多或少带着儒家思想的烙印。
儒家思想在先秦早墨法道等派的激烈批判,在秦代和汉初遭统治者排斥,在六朝先后受玄学复学挑战,在五四反孔非儒高潮下,仍然绵延至今,其原因是儒家思想植根于中国古代固有的价值系统而又能自我调整适应了中国的变化。
因此至今仍有广泛的影响。
Ⅰ:关于儒家思想的对我国法制史的积极影响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做阐释:(—):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二):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三):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行政的影响第一个方面: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
(—)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立法的渊源儒家思想对我国传统立法的影响主要是“礼”和“仁”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立法打下了思想基础,在古代一切立法原则及法之专语均从儒家的经典著作中寻找。
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1)即所谓的德治和仁治这两种理念成为统治者立法的一个基本点,而“以德治国”这一立法理念从汉一直延续至今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条不可磨灭的立法主线。
汉初,实行的主要实行的是黄老的“无为”学说,追求的是“自由主义”。
但是这种理念的背后是否也隐含着儒家思想中的“轻徭薄赋”和“以德治国”的内涵吗?答案是肯定的。
汉初的休养生息和制定的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儒家思想到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时候更加成为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
当时出现的“春秋决狱”就是典型的例证。
《春秋》在汉代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时,司法官员便依照《春秋》断案,这样就是《春秋》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形式之上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且具有当时宪法的效力,赋予《春秋》竟如此之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董仲舒开端的,他的春秋决狱不仅把儒家思想渗透到当时的司法实践中而且还把它渗透到立法实践当中去了。
他凭借皇权的支持把《春秋》经变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2)春秋决狱甚至不是根据儒家思想的理念而立法而是完全把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法律条文,正是《春秋决狱》完全揭开了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立法的基础,从而促使后代一代又一代的统治者恪守下去。
为什麽儒家思想能够成为中国古代的立法渊源呢?我认为是孔子的教育是有教无类的教育,且不论其阶层有的是奴隶有的是犯人……他们的地位都很低微。
因为孔子的有教无类的教育,使儒家思想在社会的最低层形成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历史上没有哪一个统治者在即将登基是愿意做一个昏君的,而在立法时且要立的是作为维护和会秩序的法时,其自然的就与深深的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秩序变更的儒家思想有更好的沟通与联系。
而且一些立法官僚大多是儒士出身,其参与立法不可避免地以儒家的经句作为立法的依据。
因此儒家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促进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我国的古代的立法深深地打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
(二)儒家思想的对我国行政的影响在古代的中国,行政权被赋予了最高的地位,以至于古代的立法和司法都围绕着行政权展开,因此古代的行政权实际上是最高统治者的权力。
儒家思想在行政上强调的是德君明主,强调的是赋予最高统治者以行政的至高无上权力,在不可变更的仁礼之下,寄希望与个人的伟大来治国,因此才有了封建皇帝不断的集权不断地把行政权收归中央,使皇帝成为集国家大权为一身的“天子”。
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体制下,一代一代的被期待为圣人的君主并未达到圣人的境界,他们用平凡的德性和天赋来统治他们的国家。
因此儒家思想是封建阶级底层的人民有了一种宿命论,甘心忍受统治者的压迫和统治。
正如马克思评价中国人时指出:“他们(中国人)不能够代表自己,但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同时也是他们的主宰,使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使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
”(3)因此可以说是儒家思想中的维护封建礼教的理念,使生活在社会基础人民产生了宿命论,成为封建统治下的顺民。
孔子在当时是代表奴隶贵族利益的,维护宗法制度,并认为人治优于法治,极力夸大了少数当权者的作用,反对公布成文法,目的是使法律能够掌握在少数贵族手中,使他们具有绝对的行政权力。
如古代唐朝《名例律》中的“十恶”是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的一种罪名它其中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判大不敬等涉及古代统治者行政权的罪名。
《名例律》中罪名可以分为两类,既“疏议”中的“亏损名教”和“毁裂冠冕”,都是违反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纲常礼教和侵犯君权为核心的犯罪。
因此可以说儒家的人治思想是封建思想的行政权力不断集中的原因。
(4)那麽可以下结论:儒家思想促成了封建统治者权利的高度集中,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封建制度延续了数千年。
(三):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传统司法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使之无讼乎。
”(5)在孔子的思想理念中认为司法的最终亩的实施社会没有诉讼,但是在现实中,讼是不可少的,只要有阶级,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矛盾,就必然会产生诉讼。
而在封建时代司法官员大多是儒士出身受到儒家思想的耳濡目染,在司法审判中就必然会以儒家思想作为司法依据。
两汉时期兴起了法律的注释之风,如果法律著作受到皇帝的认可就可以成为司法判案的依据。
东汉时的大儒郑玄所注释的汉律(后世称《郑玄章句》)在获得批准时就成为我国司法审判的蓝本。
因此可以说是儒家思想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促进了中国法制史的完善发展。
儒家思想对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完善起了一定作用,其无讼的思想在古代扎下了根。
如:唐朝时期对告诉权有限制,限制分两类:一种是除谋逆外卑幼不得告尊长,奴婢不得告主人,否则将处以极刑。
一种是10岁以下80岁以上及疾病者狱中的罪犯除谋逆的罪名以外,一般不得告发他人犯罪,凡是法律规定告诉权受限制者举告的事件官府不得受理,否则对司法官员加以重罪。
儒家思想中的礼治和无讼思想在这里无一不漏显示出来,而且对于案件的审判虽然刑罚酷刑仍然不可缺少,但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继承了其仁政的理念,提出了在司法判案种重视证据的作用,并对刑讯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如:唐朝时审判“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考验,犹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回判,然后刑讯,违者杖流失。
(6)”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要求在刑讯之前必先经过“五听”的方法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的考验证据。
对那些人赃俱获的但不认罪的也可据状判之,即根据证据判罪。
虽然上述规定不可能在实践中应用并贯彻下去,但是这种规定是难能可贵的,这些规定对于防止司法官的滥施刑讯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7)由此可见儒家思想作为一个理论体系促进了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
Ⅱ: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的负面影响孔子代表的是奴隶制贵族的利益,提出了仁和礼的理念。
在法律问题上,孔子不支持法制而是人治,忽视法治的作用,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并且还极力夸大少数当权者的作用,反对共不成文法,他的思想是一种“自由主义”从根子上存在着对法律的蔑视和破坏,正是这种思想观念阻碍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使各朝各代的官吏追求的是以利益为中心,遵循“上面”的意思而非法律影响了中国的法制建设。
另外孔子追求的礼治从维护周朝的基本点出发,提出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子在其中矣。
”的观点。
(8)即儿子和父亲要相互包庇,这才是正直的美德,而且这种理念到了汉朝成为了一条法律条文“亲亲相隐”。
这种法律制度破坏了司法制度的公正,这种原则逐渐发展,它与现代的“官官相护”有一定的关系。
造成了法律制度的破坏。
与当今的民告官而得不到公正的判决有一定的关系,造成了中国官员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的恶果。
使中国的三权分立不很明朗。
但是虽然有负面的影响,儒家思想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儒家思想是利大于弊的对待它要用两点论来看待它,不能一刀切。
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延续几千年并且成为世界共同遵守的思想理论,在当今恐怖主义、霸权主义盛行的今天,儒家思想在缓和社会矛盾,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成为全球遵循的理念。
“儒家思想是中国文化的主流,中国文化是以儒家思想做主的一个生命方向和形态。
”(9)儒家思想是国学的核心是国学的主体,作为传统国学,我们应将儒家思想不断发扬光大,在中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现代社会,更应该复兴国学。
只有不断在批判和继承中应用儒家思想才能促进中国法制的不断进步。
2006年12月25日参考文献(1):《论语》:孔子(2):《中国法制史》主编: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马克思主义哲学》1996年(4):《中国法制史》主编: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论语》:孔子(6):《唐律疏议·断狱》(7):《中国法制史》主编: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8):《论语·子路》(9):《从儒家的当代使命说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牟宗三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就是以礼入法亦称援礼入法一、法制儒家化简要过程1、中国古代成文法自战国时代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开始,社会法制儒家化确是从汉朝开始的。
汉代但随着儒家学说在汉武帝时代成为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之后,先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国古代成文法不断渗入儒家思想,儒家所维护的社会等级秩序以及相应的礼制规范和伦理纲常(“三纲五常”),逐渐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
(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代上升为统治思想以后,“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精神日益渗透到法律之中,并且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
)2、隋唐时代,以“以礼入法”为特征的法律文本大体成型。
(“以礼入法”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唐律》和《唐律疏议》集历代法制之大成。
3、宋元以来的法律修订,也都沿袭了“以礼入法”的精神。
(由于法律充满了儒家精神,唐宋以后的统治者都十分强调“明刑弼教”,即用法律来强化儒家的教化,从而巩固其专制统治。
)二、法制儒家化实质“以礼入法”的实质是将传统等级制度和礼制规范的原则贯彻到国家法律之中,依据人们的身份地位与社会关系来断案量刑:表现1、十恶:魏晋以后,统治者将危及社会等级秩序的十项行为定位“十恶”,视作不可饶恕,必须严惩的重大最恶。
表现2、八议:“十恶”之外的罪行,如果是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则可根据其身份地位以及对朝廷的功绩酌情减刑,称为“八议”。
表现3、如果是平民侵害权贵,晚辈侵害长辈,则根据尊卑上下和血缘亲疏加等严惩。
三、法制儒家化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与“以礼入法”密切相关。
必然性:儒家大致可分两种思想理路,一是心性理路,以孟子和宋明理学为代表;其二是与法制、政治结合,大致来说,前者属儒学的道统,后者则属儒学的政统。
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既是法制的儒家化的过程,又是儒家法制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