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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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者:于汉卿来源:《人间》2016年第15期摘要:本文通过梳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脉络,分析其对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的具体影响,找出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可以借鉴儒家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从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增砖添瓦。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制度;礼法合一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7-01儒家思想是中國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

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儒学,西汉时期儒家思想正式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古代礼、法关系也由分立、对立走向合一。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全面贯注至法律中,成为古代法律制度的灵魂,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肇始——汉朝“引礼入法”。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创立新儒学,指出应以儒家经典《春秋》统一思想,提出了“天人感应”理论,将儒家思想推崇为社会、政治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

董仲舒还主张“德主刑辅”之说,确立了“三纲五常”的绝对准则,并提出“春秋决狱”制度。

自汉代春秋决狱、引礼入法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二)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受汉代“春秋决狱”及律令章句之学的兴起,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推动了儒学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唐朝“礼法合一”。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它始终贯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以维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确立的君权、父权、夫权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儒家贵贱有等、亲疏有份的思想,强调宽仁慎刑,被纪昀称为“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名词解释(一)、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录囚录囚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二、解答(一)、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史上,开皇三年改定而成的《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创设"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汉朝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官方正统思想,对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儒家强调礼治,认为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将礼的精神融入法律之中,使得法律更加符合道德伦理。同时,儒家提倡德刑并用,即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德教化,以期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在法律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儒家思想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强调法官应具备道德素养,以公正、仁爱之心断案。此外,儒家思想还推动了法律体系的变革,如引经决狱等制度的出现,使得法律更加灵活、合理。总之,汉朝儒家思想对法律体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完善了法律制度本身,也提升了社会治理水平,为后世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广泛的。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人伦道德。

儒家思想认为,在人际关系中应尽力做到和善、宽容和正直。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直接的影响。

古代的法律体系基本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核心,而这些关系恰好是儒家思想所强调的重要内容。

比如,儒家思想认为亲情是人伦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因此法律也应特别重视保护家庭关系,例如对婚姻和家庭财产的强调。

再比如,儒家思想强调父子关系,法律也应当规定父母的权力和责任,以保护和维护这种特殊的家庭伦理关系。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以和谐、互助和亲情为基础,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儒家学者对于社会秩序的追求,使他们将法律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儒家经典《大学》中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个人修养、家庭和社会治理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基于这一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注重对社会道德的保护和规范,例如对于诚信、孝道和恪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

再次,儒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皇帝为中心,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这种特点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和朋友之间的关系,主张上下有序,强调父权和帝权的正当性。

这种思想影响了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使其具有比较严格的等级性和垂直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以君主的命令和法令为依据,法官拥有维护皇权的职责,这与儒家思想中关于人际关系的秩序和尊卑有关。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

儒家思想认为,人应该与天地万物保持和谐的关系,法律应当符合天地万物的自然规律。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法和刑事司法方面。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

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

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

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1.刑法上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

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

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

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

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

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民事法律中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与法律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儒家法律体系,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仪、忠恕等道德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有适应和谐的关系。

这种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石,应该立法和执法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学者将礼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提倡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仁爱和忠恕为核心价值,以礼仪规范社会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注重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强调以德治国,使法律具备了较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其次,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的“君子”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构建的重要原则。

儒家强调君子的修养和道德操守,通过德行教化来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种观念借鉴到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还要依靠官员的品德和施政来保障。

在儒家法律体系中,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遵循严谨的品德标准,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

儒家法律注重培养公正、有道德的法官和执法人员,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权益。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

儒家法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避免了过分依赖法律的制裁和约束,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和人的尊严。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儒家倡导“仁爱”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儒家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培养人们的仁爱情怀,使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道德与文化的传承。

这种法律体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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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作者:池魁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要: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其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古代法制制度产生和演变有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孔子儒家思想的阐述着重论述了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深刻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制度;礼治
一、早期儒家思想和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中国古代奴隶制封建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从奴隶制的夏王朝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也是从早期刑罚制度,监狱制度的独立发展,形成中华法系这一世界法制史上最耀眼的明珠。

中国儒家思想产生于东周春秋战国时期。

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也就是从夏朝到战国,体现的是古代法律制度对儒家文化形成的影响,尤为显著的是在西周。

神权法思想由统治阶级地位到后来的夏商之后就不再占统治地位,但其利用宗教意识来强化司法镇压使臣民屈于君主的统治的思想在后世儒家思想中有很大影响。

二、汉朝法律制度与儒家的融合
汉朝经过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儒家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得到武帝充分肯定。

以此为开端封建法律儒家化也正式拉开序幕。

汉代儒家思想的发展使封建皇权思想进一步扩大影响和范围。

上请原则由最初的高祖刘邦时“郎中有罪耐而上,请之”到东汉时不满六百石的官吏都可以享受。

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汉朝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作证。

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此条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这个适用原则对后世封建王朝影响深远,一直沿用至清末。

司法制度上“春秋决狱”为核心的审判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制的指导和影响。

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这一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根据尤其一些是一些疑难案件的根据。

其中论心定罪原则就是以犯罪者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

也即“至善而违于法者”免,“至恶而合于法者”诛。

在刑罚的执行上“秋冬行刑”也是董仲舒天人感应等儒家学说的精髓“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应施行,清讼狱”。

究其原因,汉初法制儒家化和封建统治的需要是分不开的。

经历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中国诸子百家理论各有所长,各种理论哲学思想派系碰撞出丰富多彩的理论学说,为统治者治国理政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

经历东周诸侯乱战,秦末纷争,统治者更注重自己封建王朝的稳
定,强调封建中央集权于帝王一身,注重治下臣民是否拥护帝王统治。

所以这种需要与儒家纲常理论完美契合,统治者以儒家纲常理论确立了中央集权统治正式确立了皇帝制度,制定了对危害中央集权,拒不执行皇帝命令的一些重罪。

维护汉王朝的统治当然也需要“仁政,爱民”的思想,孔子的“仁”“德”思想,“礼”的思想,无不宣扬一种仁爱之心,“施以仁政,以德服人”的施政理想和尊尊亲亲的道德伦理规范。

孟子“兼爱,非攻”的仁政思想也是一重要施政理论。

这些施政理论都是统治者需要的维护社会底层秩序稳定,富民强国,俘获民心的重要法宝。

三、唐朝法制儒家化的正式形成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也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盛时代,是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时期。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充分地反映了儒家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充分揭示了唐朝法律强调以儒家理论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法镇压为辅助手段的理论。

唐朝法律是真正的实现了“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式,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的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正如唐太宗所言“失礼之禁,着在刑节”把封建道德伦理的精神力量与国家统治力量紧密结合在了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力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阶级统治。

刑事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隋唐沿袭了前朝“十恶重罪”,创立封建五刑,完善了“八议”“官当”制度,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特权。

并且总体上唐律刑事制度比前朝各代都轻,死刑流刑数量减少,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其适用刑法以从轻为度,刑法加减原则上也直接体现了从轻原则。

充分体现了法律意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法律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

唐朝的婚姻成立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也就是尊长的意志凌驾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之上。

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的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的意思,如违者杖一百。

唐朝对缔结婚姻的限制也有“非同性但有血缘关系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处以刑罚”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规定以“七处”“三不去”“义绝”为要件。

据唐律疏议户婚“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姨妹。

”为义绝。

因此,唐朝的婚姻制度无论结婚还是婚姻的解除都以家长制为中心,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观念和家庭秩序而设。

继承制度上,唐朝区分了宗祧继承和对财产继承的区分,财产继承上以兄弟均分为基本原则,诸子均分制。

这些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中庸,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将财产均衡宗庙传承作为维系家庭伦理和谐稳定的方式。

对于维护社会财富分配平衡,秩序和谐,维护封建统治位和支配权力维护嫡长宗家长制至高无上的地位有显著效果和重大意义。

隋唐之后各朝各代都以唐律作为国家立法的规范,国制,法律公务员制等,甚至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统一中国的封建王朝都在立法思想上“附会汉法”。

纵观中国古代家国观无不体现了中国人仁爱,忠信,尊长,敬师的优良传统,无不体现儒家经典文化对中国人深刻影
响。

家即血缘关系宗祧继承的纽带和载体,家长制和封建伦理纲常。

礼教是家族成员的守则,甚至代替了法律的作用来惩罚那些违法乱纪破坏公序良俗的成员,即所谓的家法伺候。

在如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虽然已经抛弃了儒家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但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理论的精华部分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种社会关系,无时无刻不在指导着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二十一世纪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1]张大纯.《唐代刑事法制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2.
[2]王彬.《清末民律修订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9.
[3]宋廷亮.《中国传统法制的伦理性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0.
[4]房丽.《汉唐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4期.
作者简介:
池魁(1991.10~)男,汉族,河南周口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2014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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