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报表)青岛市统计局二○○八年十一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鲁直接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3)(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鲁直接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4)四、附件(一)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5)(二)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7)Ι、基本情况报表填报说明 (7)Ⅱ、主要经济指标填报说明 (10)(三)关于继续建立统计台帐的规定 (14)(四)2008年度《财富》全球500强企业名单 (15)(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8)一、总说明(一)为全面了解全市对外经济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2•【文号】安监总统计[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6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0年4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五)生产安全事故按单位控制类别情况(工矿商贸C1表)(六)生产安全事故按所属行业情况(工矿商贸C2表)(七)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类型情况(工矿商贸C3表)(八)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原因情况(工矿商贸C4表)(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一)(工矿商贸C5表)(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二)(工矿商贸C6表)(十一)火灾事故情况(行业D1-1表)(十二)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1-2表)(十三)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1-3表)(十四)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1-4表)(十五)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2-1表)(十六)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2-2表)(十七)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2-3表)(十八)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2-4表)(十九)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3-1表)(二十)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3-2表)(二十一)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3-3表)(二十二)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3-4表)(二十三)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4-1表)(二十四)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4-2表)(二十五)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4-3表)(二十六)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4-4表)(二十七)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D5-1表)(二十八)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5-2表)(二十九)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5-3表)(三十)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5-4表)(三十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D6-1表)(三十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6-2表)(三十三)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6-3表)(三十四)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6-4表)(三十五)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D7-1表)(三十六)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7-2表)(三十七)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7-3表)(三十八)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7-4表)(三十九)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D8-1表)(四十)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8-2表)(四十一)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8-3表)(四十二)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8-4表)(四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D9-1表)(四十四)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9-2表)(四十五)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9-3表)(四十六)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9-4表)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五、附录(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节选)(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节选)(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6月26日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统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印制、核发、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计执法证是统计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统计执法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
第四条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统计执法证。
未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统计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统计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为横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上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中间镂刻国徽图案、底部镂刻“统计执法证”字样,背面中部镂刻国家统计局标志、底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颁发”字样;内部放置内卡。
统计执法证内卡左侧为防伪塑封卡,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字样和执法证号、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所在单位、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以及国家统计局印章,右侧为纸质卡片,标明执法人员职责、权限和监督电话。
第二章证件取得与核发第七条取得统计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三)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四)具备必要的统计业务知识,熟悉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五)熟练掌握统计执法流程和纪律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统计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和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统计数据在各个环节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损坏。
(二)分级管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敏感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三)责任到人:明确统计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统计数据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章数据安全责任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数据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统计数据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统计部门负责统计数据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统计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明确数据安全等级。
(三)对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四)对统计数据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报告和处理。
(五)组织开展统计数据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
第六条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数据安全工作。
第三章数据分类分级第七条统计数据分为以下等级:(一)绝密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统计数据。
(二)机密级:涉及单位秘密、客户隐私和重要商业信息的统计数据。
(三)秘密级:涉及一般信息的统计数据。
第八条数据分类分级标准:(一)根据数据来源、性质、用途、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
(二)对数据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数据安全等级。
第四章数据安全措施第九条数据收集与存储:(一)采用加密技术对数据进行存储,确保数据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二)对存储数据进行备份,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演练。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10.20•【文号】国统字[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为统一和规范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中对统计单位的划分,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我局制定了《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统计单位,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参考联合国有关统计单位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第二章统计单位类型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第五条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7•【文号】主席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部门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统计数据的管理工作,包括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统计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国家统计数据安全。
第二章数据安全责任第四条统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数据安全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本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负责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3. 定期检查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五条数据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销毁等环节的安全;2. 定期检查数据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3. 对数据使用人员进行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4. 发现数据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六条数据使用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统计数据;2. 不得泄露、篡改、复制统计数据;3. 对所使用的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数据分类分级第七条统计数据按照其重要性、机密性、敏感性等分为以下等级:1. 一级数据: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重大利益的数据;2. 二级数据:涉及重要行业、领域和地区的数据;3. 三级数据:涉及一般性业务和内部管理的数据。
第八条不同等级的数据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数据收集与存储第九条数据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真实、准确;2. 不得侵犯个人隐私;3.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条数据存储应满足以下要求:1. 采用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设备;2. 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数据访问;3. 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数据使用与处理第十一条数据使用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统计数据;2. 不得泄露、篡改、复制统计数据;3. 对所使用的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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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外泄”。
社区居民健康调查家庭基本问卷
体检号:
受访者姓名:
编号: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乡/镇/街道路/村/街/大道
弄/巷号栋/幢室
邮政编码: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松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一六年三月
填写总体要求
1. 问卷上所有的信息均须由调查员在询问的同时将询问结果填写在问卷上。
2. 问卷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随意
涂改(若有涂改,需有调查员的签名),阿拉伯数字必须按正楷体书写。
3. 选择题的答案直接圈选在
相应选项的编号上。
4. 数字按指定单位的整数或小数位数填,小数后面的“0”不能省略。
如体重59kg,正确填法为59.00kg。
5. 除有特殊说明外,逻辑上不需调查的问题不填任何数字或文字。
6. 所有时间格式为24小时制。
7. 问卷填错后的更正方法:先在错误项的文字或数字上用双横线划去,并在划线
上方另行填写正确文字或数字,切勿在原数码上涂改。
8. 问卷中所列问题原则上应按照顺序逐个调查。
不应询问的不要填写任何记号,
应该询问的不要漏填。
A5. 您家户籍人口数:人
A6. 户籍人口中,近6个月内有几人在家里居住? 人
A14. 去年您全家一年的总收入(各种来源)约为:
a…<1万元 b. …1-3万元 c. …3.1-5万元 d…5.1-10万元 e…10.1-15万元
f…15.1-20万元 g… 20.1-30万元 h…30万元以上i…不清楚
H18在您家里,食用盐是克的包装,天时间用完;
H19在您家里,糖是克的包装,天时间用完;
H20在您家里,酱油是毫升的包装,天时间用完;
H21在您家里,食用油是毫升的包装,天时间用完。
K1. 您家当前居住的住宅类型为?
1…自建平房 2…自建楼房 3…别墅/复式(商品房)
4…多层5…小高层或高层
K2. 如果是多层或小高层商品房,您家位于第____层?
K3. 当前居住房屋与最近交通主干道(双向的马路)的“直线距离”约米
K4. 房屋最近一次装修是多久前进行的?
a 1年内
b 1年以上
c 3年以内
d 3年以上
K10. 您家里使用空调吗?(可多选)
1…没有2…夏季常开 3…夏季偶尔开4…冬季常开5…冬季偶尔开
K11. 您家是否经常有以下行为方式(可多选):
1…室内吸烟2…室内烧香3…煎炸食物4…干扫地板 5…以上均无
K12. 您家使用室内空气改善措施么?(包括空气净化器、室内新风净化系统,空调过滤膜等)1…没有
2…有,但仅感受到有雾霾的时候,偶尔使用
3…有,在感到有雾霾的期间,经常使用
4…有,常年经常使用(每周开启3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