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版教育学 第05章 教育制度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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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第五章 教育制度

教育学-第五章  教育制度

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社会中的游戏规则
规范、保障
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一)含义
机构或组织的系统; 组成 机构或组织系统运行的规则。 精神层面
制度发展与变迁:建立、执行、监督、完善等,是一个没有终点的过程
物质层面
正式与非正式:是否强制实施为依据 分类 宏观与微观 社会 制度 总体社会制度 不同领域里的制度
2、切实普及义务教育 3、继续调整中等教育结构 4、大力发展高等教育
毛入学率达26.5%, (2010年),2020年达40%
第三节 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
四、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小学、中学、大学的数量与规模
(二)人的身心发展
影响教育系统的纵向分段
•心理学与脑科学的研究证明:一般人在6岁时大脑重量已达成人的90%, •余下的10%是在其后十年中长成的,6岁至16-17岁是可能接受系统科学知识, •身心迅速成长的重要时期。
因此,大多数国家都把儿童的入学年龄规定为6岁,把其后的10-12年作为基础教育阶段。
2、从横向阶段上看,每个阶段都发生了变化。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第三节 我国的学制
一、学校教育制度的演变
1、古代-----雏形 2、近代学制 (1)1904年 GUI卯学制
第一个现代学制 校、序、庠、国学、乡学---官学、私学、书院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三段六级:9+5+3+4+5
模仿日本学制
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政治教育班五个层次

《教育学》第五章教育制度

《教育学》第五章教育制度

程》)
以日本的学制为蓝本。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颁布而且实施的学制, 标志着中国现代学制的产生。 保留了尊孔读经的封建教育特点。学制时间 长,没有女子的地位。
学制分三段七级:
第一段为初等教育(13 年),分三级:蒙养院四 年;初等小学五年(七岁 入学);高等小学四年。 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一 级五年;
2)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 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3)入学条件
适龄儿童和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入学
年龄为6周岁,特殊情况可推迟到7岁入学。

(二)中国现代学制的发展
我国现行学制是在清朝末年由西方引进的。兴
起的标志是“废科举,兴学校”。 1、 1902年的“壬寅学制”(《钦定学堂章 程》) 以日本的学制为蓝本
我国近代首次建立的系统的学校教育制度。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颁布的现代学制,但没有实
施的学制。
◆2 、 1903年的“癸卯学制”(《奏定学堂章
小学的兴起与普及:文艺复兴前西欧就有了城市初等学 校,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面向劳动 人民的子女。

初级中学和职业学校的出现与发展:第二次工业革命后,
把义务教育的年限延长到初中。

高级中学的日益发展:20世纪中叶起(第三次工业革 命的要求)。普及完全中等教育时期。


短期大学的兴起与高等教育的大众化

三、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 (p122)
(一)我国古代学制的演变
1、西周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政教合一的教育制度,有国学和乡 学之分。

教育学第五章 教育目的与教育制度

教育学第五章  教育目的与教育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节 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
2.按照教育性质,可分为传统的教育目的和现代的教 育目的。
3.按照文字表述方式,可分为纲要式的教育目的和详 列式的教育目的。
4.按照约束力,可分为强制性的教育目的和建议性的 教育目的。
第一节 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
二、全面发展教育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
我国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 全面发展的学说。
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条件:①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 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物质前提。②社会主义生 产关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共产主义条件下人的全 面发展将成为现实。③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造 就全面发展的人的最好途径和方法。 (二)西方思想家关于全面发展教育的观点
第一节 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
(三)全面发展教育的内涵 全面发展教育是指为促使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 而实施的教育。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 劳动技术教育五个方面。
,文革后大多数地区迅速恢复“六三三”学制。
第二节 学校教育制度
3.统一性与灵活性 (1)清末民初学制的共同倾向是强调统一性。 (2)革命根据地学制的基本走向,是由高度灵活逐步趋于
统一。 (3)新中国的学制,是在统一性之理想与灵活性之现实的
张力中发展起来的。
第二节 学校教育制度
六、当代中国学制改革的主要趋势 (一)为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我国的学制趋于弹性和灵
第二节 学校教育制度
(二)学制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 的系统及其管理规则,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 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相互衔接关系。 学制是国家教育制度的核心和主体。
第二节 学校教育制度
二、学制建立的依据 (一)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二)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 (三)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规律 (四)各国历史条件、文化传统

教育学 第5章 教育制度

教育学 第5章 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 育,是国家比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德国12年、英国、俄罗斯11年、美国、 法国、加拿大10年、日本9年、中国9年)
3、重视职业教育,加强普通中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联系
职业教育:是为适应某种职业的需要而对人所进行的技能培养教育,它也是一种 专门的专业技术教育----经济发展的柱石。
全国实施的学校系统—是现代学制在我国形成的标志(26年) * 1922年的“壬戌学制”—以美国学制为蓝本,实行:六三三分段法
2、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学制变迁
* 1951年:《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 1958年:《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采取三个结合,实行六个并举,办好三类 学校 *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教育基本制度
等教育……;自下而上:……)
2、单轨制(美国)
即一个国家只存在一种学制(自下而上:小学----中学----大学,一个系列、各种 分段)
3、分支制(苏联)
二、现代学校教育制度
(三)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1、重视早期教育,将学前教育纳入学制系统:布鲁纳认为五岁前是智力发
展最迅速的时期
2、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二)我国现行学校教育体系
2、我国现行学校教育的类别体系
(1)基础教育体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
(2)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3)高等教育体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4)成人继续教育体系 (5)特殊教育学校系统
三、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
(三)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的改革动向

第五章 教育制度与法规

第五章 教育制度与法规

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第一节教育制度填空: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民教育制度,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

填空:狭义的教育制度指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学校教育制度是国民教育制度的核心。

学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教育设施,二是学校规章制度。

填空:可以把学校教育制度划分为古代学制和现代学制;根据学校教育的层次,可以把学校教育划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按学校教育的类别结构划分,可把中国教育氛围以下四类: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

按学校教育形式划分,我国有三类学校,即全日制学校、半日制学校和业余学校。

填空:基础教育有:小学、初中、高中。

填空:中国现代学制是从清末开始的。

填空:国民政府确定了以“六三三”制为主体。

填空:新中国1951年10与1日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新中国第一个学制。

填空: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归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的义务教育学制主要有“六三制”、“五四制”。

填空:西方现代中小学系统的形成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条是自上而下的发展,另一条是自下而上的发展。

填空:西方现代学制可归为三种基本的学制类型: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制。

填空:义务教育发源于德国。

填空:马丁·路德是义务教育的创始人。

填空:魏玛共和国率先尝试义务教育。

填空:美国1852年实行义务教育。

填空:英国1880年实行义务教育。

填空:法国1882年实行义务教育。

填空:日本1886年实行义务教育。

填空:我国1986年通过了《义务教育法》。

填空:国民教育--国家教育序列:高中、大学一个公民应该接受的教育。

填空: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填空: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

填空: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体现了一般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

我国义务教育制度体香了一般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教育学第五章教育制度

教育学第五章教育制度

教育制度的分类
国家教育制度:1995年教育法 学校管理制度 教学制度
教育体制: 是指一个国家关于学校办学形式、层次结构、组织管理等相对稳定的学校系统和规定。 它与教育制度相比,侧重组织、领导、规划。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及其管理规则,它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学制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人口发展状况及其青少年心理特征等的制约。
1958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现行的学制是需要积极地妥当地加以改革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权对新学制积极地进行典型试验,并报告中央教育部。经过典型试验取得充分经验之后,应当规定全国通行的新学制。
但是由于“左”的影响,由于急躁冒进和盲目发展,不仅使学制改革的试验不可能在正常的教学秩序下进行,而且一大批新创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由于师资、设备跟不上,也难以维持。在中央的及时觉察下,1961年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特别是制定了大、中、小学工作条例,在肯定一些积极成果的同时,对当时各种“左”的表现作了纠正。
壬戌学制的主要特点是: 缩短小学修业年限,延长中学修业年限。 若干措施注意根据地方实际需要,不作硬性规定(弹性学制——新学制的指导者和起草者胡适说:“新学制的特别长处,在于它的弹性。” ) 重视学生的职业训练和补习教育。 课程和教材内容侧重实用。 实行选科制和分科教育,兼顾学生升学和就业两种准备
6
如果按照教育证书分:学历教育机构、学位教育机构、培训教育机构,等等。
7
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变革与发展趋势
学制类型变革:双轨制向分支和单轨制发展 现代学制主要由两种结构构成: 一是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二是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 由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双轨学制(西欧学制:一轨学术性,一轨职业性). 由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单轨学制(美国的学制) 介于这二者之间的学制结构,叫分支型学制(前苏联)

简版教育学-教育制度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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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一、学习目的通过学习,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教育法规的概念和我国教育法规体系构成,以及教师资格与任用制度和教师培训、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掌握“义务教育制度”和“终身教育制度”两种主要的当代教育制度,以及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立依法执教的意识,提升依法执教的自觉性与自主性。

二、考核要求1.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我国教育法规体系。

2.识记:“教育制度”、“教育法规”的概念;“义务教育”的含义与性质;依法执教的含义;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

5.理解:终身教育”的基本思想及其制度化发展趋势;教师的法定含义,教师对学生的法律责任。

4.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确立依法执教意识的基本要求。

三、考核内容要点第一节教育制度一、教育制度概述(一)教育制度的内涵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民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国民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

狭义的教育制度指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

学校教育制度是国民教育制度的核心,是国民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个国家国民教育制度的实质。

学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教育设施。

二是学校规章制度。

(二)教育制度的类型根据历史发展,可以把学校教育制度划分为古代学制和现代学制;根据学校教育的层次,可以把学校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按学校教育的类别结构划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按学校教育的形式划分为:全日制学校、半日制学校和业余制学校。

二、现代学制的确立与发展(一)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是从清末开始的。

中国教育体系和学制发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01~1911年的清末发展阶段,清政府模仿西方国家初步建立了国民教育体制,成为近现代中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二是1912~1922年的民国初期发展阶段,国民政府确定了以“六三三”制为主体的、具有整体性和全面性的国民教育体系。

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

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

教师的义务
• • • • • • 遵纪守法的义务; 教育教学义务; 品德教育的义务 尊重学生的义务 保护学生的义务 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包 括哪些?(简答)P109
• (填空)学生的权利就是教师的责任; • 教师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责任 • 教师负有预防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责任
教育法规的概念
• 教育法是有立法权的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 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 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 法规、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 称。(填空)
• (填空)教育法规是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 关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 文件总和。
教育法规的作用(简答)
• 具有指引作用; • 具有评价作用:评价作用的两个特点:突 出的客观性和普遍的有效性; • 具有教育作用(简答)表现:A、体现在使 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借助于人 们的教育行为使其传播。B、通过教育法规 实现从正负两个方面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 。 • 保障的作用。
学校教育制度的类型
• 根据发展历史划分 1、古代学制;2、现代学制; • 根据学校教育层次划分 1、幼儿教育;2、初等教育; 3、中等教育;4、高等教育。 • 根据学校类别结构划分 1、基础教育;2、职业教育; 3、高等教育;4、成人教育。 • 根据学校教育的形式分 1、全日制学校;2、半日制学校;3、业余制学校
地方性教育法规
• 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根据本区域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填空) • 具有三个特点(简答):A、从属性、B、 区域性、C、更强的操作性。
教育规章
• 教育规章按发布机关分:部门教育规章( 全国有效);地方教育规章(地方有效) ;(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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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一、学习目的通过学习,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教育法规的概念和我国教育法规体系构成,以及教师资格与任用制度和教师培训、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掌握“义务教育制度”和“终身教育制度”两种主要的当代教育制度,以及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立依法执教的意识,提升依法执教的自觉性与自主性。

二、考核要求1.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我国教育法规体系。

2.识记:“教育制度”、“教育法规”的概念;“义务教育”的含义与性质;依法执教的含义;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

5.理解:终身教育”的基本思想及其制度化发展趋势;教师的法定含义,教师对学生的法律责任。

4.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确立依法执教意识的基本要求。

三、考核内容要点第一节教育制度一、教育制度概述(一)教育制度的内涵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民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国民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

狭义的教育制度指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

学校教育制度是国民教育制度的核心,是国民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个国家国民教育制度的实质。

学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教育设施。

二是学校规章制度。

(二)教育制度的类型根据历史发展,可以把学校教育制度划分为古代学制和现代学制;根据学校教育的层次,可以把学校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按学校教育的类别结构划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按学校教育的形式划分为:全日制学校、半日制学校和业余制学校。

二、现代学制的确立与发展(一)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是从清末开始的。

中国教育体系和学制发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01~1911年的清末发展阶段,清政府模仿西方国家初步建立了国民教育体制,成为近现代中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二是1912~1922年的民国初期发展阶段,国民政府确定了以“六三三”制为主体的、具有整体性和全面性的国民教育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1日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我国现行学制有“六三三制”和“五四三制”。

(二)西方现代学制的发展西方现代中小学系统的形成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条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是以最早的中世纪大学及后来的新大学为顶端,向下延伸,产生了大学预科性质的中学,经过长期演变,形成现代教育的大学和中学系统。

另一条是自下而上的发展,是由最初面向广大劳动人民的国民小学(包括初等职业学校)发展到中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并延至高等职业学校。

西方现代学制可归结为三种基本的学制类型。

(1)双轨制一轨是为资产阶级子女设立的、自上而下的结构——大学、中学,是带有等级特权痕迹的学术性现代学校。

另一轨是为劳动人民子女设立的、自下而上的结构——小学(后来是小学和初中)及其后的职业学校,是群众性的现代学校。

(2)单轨制单轨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形成的一种学制。

其特征就是所有学生在同样的学校系统学习,可以由小学升人中学、大学,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

(3)分支制分支制是前苏联所建立的一种学制类型。

这是既有单轨学制特色又有双轨学制某些特色的新型学制。

其特点是“上通(高等学校)下达(初等学校),左右(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畅通”。

三、义务教育制度(一)义务教育的概念义务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的强制性表明,它发源于德国。

(二)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1.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86年4月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2006年全国人大修订《义务教育法》,自9月1日起施行,由此拉开了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的序幕。

2.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免费性,就是公益性。

普及性,即统一性。

四、终身教育制度(一)终身教育思想的产生与发展1929年英国成人教育家耶克斯利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终身教育专著《终身教育》。

终身教育的概念化和体系化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其标志是法国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论终身教育》报告书的发表。

终身教育,作为一种世界性教育潮流,其发展上升趋势达到顶峰,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报告的发表。

标志着终身教育理论体系的最终形成。

(二)终身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所谓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中都应当和需要受到各种教育培养。

它具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贯穿人生始终的一种教育形态,具有时间的延展性;二是包容了所有现存的教育形态在内的教育过程。

概括起来,时间上延展和空间上包容共同构成了终身教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

(三)终身教育的制度化发展根据保罗·朗格朗的终身教育理论,必须通过学校教育的纽带和核心作用将各种不同的教育部门连接到一起,从而实现教育的整体化发展。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促进终身学习、形成学习型社会。

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再次提出了“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的战略目标与主题。

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教师要依法执教。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一)概念内涵教育法规,是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规范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二、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我国宪法为教育法制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同时也为教育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由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教育法》,已在1995年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一部与教育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发布方式:①由国务院发布,如《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即教育部)发布。

行政法规不论采取哪种发布形式,都具有相等的效力。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一是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二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具有区域性;三是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它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五)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①由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即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在全国有效。

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教育规章或称政府教育规章。

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依法执教(一)依法执教的含义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凡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则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这就是依法执教。

(二)教师应当依法执教首先,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教师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信念,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保证。

再次,教师应当具有自觉的法律意志,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关键所在。

第三节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法定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国家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二、教师的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教育教学权。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这项权利可称为学术活动权。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成长发展的权利。

这项权利可称为指导评定学生权。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丁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这项权利可称为参与教育管理权。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这项权利可称为进修培训权。

三、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集中地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这项义务可称为遵纪守法义务。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育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这项义务可称为教育教学义务。

③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学生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

这项义务可称为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项义务可称为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这项义务可称为保护学生义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这项义务可称为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第四节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一、学生的权利就是教师的责任学生的权利相对于教师来讲就是教师的责任。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都规定了学校教师应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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