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医保长期处方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医保长期处方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具有慢性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1. 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2. 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3. 需长期药物治疗;4. 具备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三、长期处方开具1.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用药史等,结合相关诊疗规范,合理开具长期处方。
2. 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处方药品种一般不超过3种;(2)中成药品种一般不超过3种;(3)处方药用量一般不超过3个月;(4)中成药用量一般不超过3个月;(5)处方药、中成药用法用量准确规范。
四、长期处方审核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长期处方审核机构,负责对长期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进行审核。
2. 长期处方审核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处方开具医师是否符合规定;(2)患者病情、病史、用药史等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3)处方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疗程等是否符合诊疗规范;(4)处方药品是否存在重复用药、不合理用药等问题。
五、长期处方执行1.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长期处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长期处方执行记录,记录患者用药情况、不良反应等。
六、长期处方监督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长期处方的监督,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2. 参保人员有权对长期处方的开具、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XX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处方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药店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医保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二章处方开具与审核第四条医保处方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或者具备药师资格的药师开具。
第五条医师在开具医保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体质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种类、剂量和用法,并注明临床诊断。
第六条药师在审核医保处方时,应当核对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证件,审查处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确保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医保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格式,字迹清晰,项目齐全。
第三章处方执行与监管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店应当按照医保处方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处方相关资料,便于核查和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药店在执行医保处方时,应当严格遵守药品说明书或者医师、药师的指导,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店不得擅自更改医保处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重新开具处方,并经原开具医师或者药师确认。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保处方的审核、执行、监管等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范本旨在加强医保处方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
通过明确处方开具与审核、处方执行与监管等环节的要求,规范医疗机构、药店和医师、药师的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西安医保处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处方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西安市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处方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二)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加强基金监管。
第二章医疗保险处方开具第四条医疗保险处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第五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就诊日期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二)疾病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三)用药品种、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符合临床用药规范;(四)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五)病历记载与处方相符。
第六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时,应当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告知以下内容:(一)病情、诊断结果;(二)用药目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三)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
第七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应当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处方纸,并按照规定项目填写。
第三章医疗保险处方审核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和流程。
第九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开具医师的资格、执业范围;(二)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诊断、用药合理性;(三)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使用是否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四)处方金额、报销比例等。
第十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结果分为以下几种:(一)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并告知理由;(三)有疑问的,退回医师重新开具。
第四章医疗保险处方管理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制度,包括:(一)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二)处方开具医师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三)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查制度;(四)处方信息化管理制度。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工作,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险。
第三条医保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准确、合理、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医保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四条医保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分别由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和医保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参保人员的主体责任是在医生的指导下正确用药、合理用药,不得虚报、瞒报疾病情况和用药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是按照医疗保险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疾病分类、治疗方案和用药规范。
第七条医保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是加强医保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欺诈行为,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条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和医保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医保处方管理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和作用,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参保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参保人员有申请医疗服务和使用医疗保险的权利,有接受合理药物治疗的权利。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选择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权利,有知情权和决策权。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有义务如实提供个人的疾病情况和用药情况,按照医生的指导正确用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有义务配合医疗机构和医保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实和检查,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不得通过虚报疾病、用药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资金,不得滥用医疗保险权益。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符合医保规定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用药的目的、疗效和限额,并按规定报销药品和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诊疗工作,确保疾病的准确诊断、合理治疗和规范用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进行处方报销,不得开具虚假、重复或超量处方。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生的诊疗能力和医疗质量。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医保处方管理制度1为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保工作制度》正文开始》为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就医管理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
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严格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
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
对新入院的医保病人,应通知病人必须在24小时内将医保卡及医保手册由医保办保管。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
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不包括治疗项目),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核准手续。
病人需转院治疗的,科室主管医师先填写转院申请表,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医保办审核盖章,由病人到医保中心办理批准手续。
医保处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以及相关医疗机构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规范处方行为,确保合理用药;(三)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和查处违规行为;(四)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第二章医疗保险处方标准第四条医疗保险处方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处方格式规范,包括处方编号、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医师签名、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费用、开具日期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准确无误;(三)医师开具处方前,应当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确保诊断准确;(四)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病情、药物特性、费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五)处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使用非通用名称;(六)处方开具日期应当与实际开具日期一致。
第五条医疗保险处方中,药品费用不得超过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支付标准。
第三章医疗保险处方开具第六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二)医师开具处方前,应当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确保诊断准确;(三)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病情、药物特性、费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四)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告知患者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五)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严格执行处方标准,确保处方内容完整、准确;(六)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
第七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笺。
第八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应当使用电子处方系统,并按照规定将处方信息上传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医院医保处方及处方权管理办法

医保处方及处方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监督管理,规范医保处方行为及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权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保处方权是指本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我院为医保患者开具医保处方的权力。
医保处方是指具有医保处方权的医保医师为医保患者所出具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医师与药剂人员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的细则。
第四条医师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医院抗感染药物使用管理规范》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为医保患者用药。
第五条医师在开具处方中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医保处方限量规定,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患者每张处方量不超过15日用量。
在诊疗过程中,不得使用特殊疾病申报目录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等。
第六条医师在为医保门诊病人诊治时,必须核对患者的身份证件,如其他人员代办则应按核实代办人员的身份并在病历中记录代办人的姓名,与患者本人的关系。
医保处方为成都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医师为患者所写病历时应如实写清患者的病因和病情。
第七条特殊门诊处方刷卡时,刷卡工作人员应核对医保病历记载情况。
特殊门诊处方应单独装订保管,保管期限为两年。
第八条医师要加强对医保病人的入院宣教和管理,严禁特殊门诊病人升级住院、空挂床位。
第九条确因病情需要,医师建议使用的药品而医院缺药时,应由医院替患者组织药品,不应开具外配处方。
成都复兴医院医疗保险人员工作职责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医保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计划并及时汇报和进行总结;2、检查临床各科医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医保病人的医疗收费,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3、掌握和了解医保病人的入院、出院标准,对医保病人的转诊、转院条件进行审核;4、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5、负责和医保中心进行门诊费用核对;6、负责将病人在医院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结算;7、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掌握核算办法、核算比例及不予补偿及自付项目的范围,熟悉实施方案和各项制度;8、对待门诊病员做到礼貌、热情服务。
医院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目录管理1. 我院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药品目录执行,定期更新,确保目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2. 药品目录内药品分为甲类、乙类、丙类,甲类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药品,乙类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部分支付药品,丙类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药品。
三、药品采购管理1. 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2. 采购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药品质量。
3. 药品采购合同应明确药品质量、价格、数量、配送、验收等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四、药品使用管理1. 医院医务人员应根据临床诊疗需要,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药品,遵循“能不用的药品不使用,能用国产药品不使用进口药品,能用低价药品不使用高价药品”的原则。
2.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开具,药师审核签字。
3. 严格执行药品使用规范,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五、药品财务管理1. 医院医疗保险药品费用应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2. 药品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医院财务,不得截留、挪用。
3. 定期进行药品财务审计,确保药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六、药品监督管理1. 医院设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采购、使用、财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定期开展药品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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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一)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就医时,医师应使用医保专用处方并一式两份。
处方前记项目填写齐全,正文部分诊断及药品名称用中文书写,处方后记医师签全名。
(二)专用处方正文对药品用法、用量书写清楚明确、齐全,有标准剂量和总数量,不得写“瓶”或“盒”。
(三)处方药量严格按照《门急诊医保就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四)每张处方药品种类西药不超过5种,中成药不超过3种,中草药一般不超过7付,如患者行动不便最多不超过2周量。
(五)医保处方不得出现自费药品,自费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六)处方用药严格按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1.使用目录内标有“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先告知患者或家属,并签署部分自费协议书。
2.使用目录内标有(适)字的药品,严格掌握适应证范围。
凡药品同时注有两种(含)以上适应证(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按自费处理。
3.限定门诊使用的药品,病房如须使用按自费处理。
4.医师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范围、用法、用量使用,如超出自费处理。
5.使用目录内有限本院级别以外药品按自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