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正文:----------------------------------------------------------------------------------------------------------------------------------------------------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2010年6月25日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对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议、决定,全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执行。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二)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四)市本级年度决算;(五)市本级政府性债务融资年度安排;(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九)市级标志和重大永久性纪念物的确定或变更;(十)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十一)决定授予或撤销池州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4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二)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四)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行为;(五)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0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0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1国家级相关文件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脱氮生物滤池通用技术规范》(GB/T 37528-2019)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2山东省相关文件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1年12月22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合法住房进行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权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建筑风貌引导、不动产登记、依照职权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等有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指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乡村振兴、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12;81201;【批准日期】2016.11.10【发布部门】池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10【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规范第三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登门走访纳良言——池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基层市人大代表侧记
联 系 走访 剩 余 的 5 5名 人 大 代表 外 , 还 回访 了石 台和 青 阳的部 分 基 层 代
样 , 据安 排 , 5月 以来 , 州市 根 自 池
表 。广大基层人 大代表对这一做 法热
认 有 人 大 常委会 副 主任李 祝安 、钱 征 、 程 代 表在 被走 访时 积极 性都非 常 高 , 纷 烈 欢 迎 , 真 准 备发 言 , 的还 形 成 了书面材料 。对 于代表们 的建议 和反 根茂 、 王本年 、 燕云 、 朱 汪方 应等 率其 纷 畅所 欲言 。 “ 重视 民营企业 融资 要 市 他 联 系走 访 组 , 别来 到贵 池 、 分 东至 、 难 的 问题 ” “ ,池州 市在 承接 产业 转移 映的 问题 , 人 大常委 会都认 真 办理 石台、 阳, 青 共走 访 了 6 5名基层 人大 过 程 中要 协 调好 县域 经济 的发展 , 要 代 表 , 去 了市人 大 常委会 对基 层代 正 确 处 理好 省 、市 、县 三方 面 的关 送
议。
走 访采 取登 门约谈 、 开座谈 会 和 电 召
市 人 大 常 委会 要 不 断 加 大对 市政 工
话 联 系等三 种形式 进行 , 中 以登 门 其
程 质量 的监 督 ;许 怀 波代表 建议 , 应
多 组织基 层 代表交 流 ,开 阔眼界 ; 汪
登 门走 访 近 八 成
6月 3日上 午 ,池 州 市 人 大 代
名 基 层 代 表 , 他们 促 膝 交 谈 , 真 州 工业企 业 调研外 , 就矿 产资 源科 与 认 还 听取代 表们 提出 的意见 和建议 。 学 发 展 规划 及 有 效 利 用 岸线 资源 提 正像 陈士 宽 走 访 基层 看 法 。 与刘 章斌 一样 , 大基 层市 人大 广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职责,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相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2月21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将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公布。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2日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1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社区治理、专业服务、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支持完善停车位和加装电梯、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业主居住环境,促进规范物业管理。
各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二)依职权组织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四)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的常态管理,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健全行业信用体系;(七)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八)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有关材料备案和物业配套用房核验工作;(十)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的通知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池办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的通知(池办发(2006)27号)各县、区委,九华山、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驻池各单位党委(党组):刚刚闭幕的市第二次党代会,是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
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全面贯彻会议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现就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市第二次党代会的重大意义市第二次党代会批准了童怀伟同志代表一届市委所作的工作报告,批准了施建华同志代表市纪委所作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委和市纪委领导班子。
这次党代会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大会,是一次同心同德、奋发图强的大会。
童怀伟同志的报告,实事求是地回顾总结了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认真总结了池州建市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宝贵经验,科学分析了池州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的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发展任务,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池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学习宣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对于全市上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团结拼搏、创新创业、奋力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市第二次党代会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今后五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追赶、奋力崛起、实现跨越”为主题,以工业化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旅游兴市、商贸活市”战略,坚持东向发展、县域突破、创新推动,全面推进“583”工程,推进全民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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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第十九号(总第一百零二号)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 (1)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议程 (3)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士宽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 (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召开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7)关于召开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连旺(8)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工委主任叶福华(11)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2)关于《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的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唐媛(13)关于《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草案)》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16)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意见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程国清(20)关于2014年市直财政预算增加财力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建议安排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局长李建华(30)关于2014年市直预算超收收入等安排使用情况初审意见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32)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天湖区域旧城改造等项目融资计划的决议 (34)关于平天湖区域旧城改造等项目融资计划初审意见的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35)关于平天湖区域旧城改造等项目融资计划的报告…………………………………………………………………………市财政局局长李建华(37)关于池州市2013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40)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批准《平天湖和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决议…………………………………………………………(48)关于《平天湖和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初审意见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49)关于提请审议《池州市平天湖和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报告…………………………………………………市住房城乡建委主任贾瑄(50)关于对常委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徐发展(56)关于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66)关于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72)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人员名单 (83)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 (8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2014年7月-12月) (85)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12月29日至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市委九楼会议室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士宽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国庆、董宏业、朱燕云、汪方应、张瑞中、秘书长王连旺及常委会委员共36人出席会议。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金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国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徐华兵,市人大代表谢天明、汪晓林、汪文良、王花红、葛美娇、檀根深、宁向康,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九华山人大工委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第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通过了《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决定2015年1月20日召开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关于〈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的说明》,书面审议了《关于〈池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池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
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天湖区域旧城改造等项目融资计划的报告》,书面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平天湖区域旧城改造等项目融资计划初审意见的报告》,通过了《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天湖区域旧城改造等项目融资计划的决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池州市平天湖和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报告》,书面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关于〈池州市平天湖和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初审意见的报告》,通过了《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平天湖和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决议》。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关于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报告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说明》,并对市人民政府办理该审议意见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意见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市直预算超收收入等建议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书面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2014年市直预算超收收入等安排使用情况初审意见的报告》;书面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议案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关于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结束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士宽作重要讲话。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议程(2014年12月29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二、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三、审议《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稿)》;四、审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草案)》(书面);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意见情况的报告;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市直预算超收收入等安排情况的报告;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天湖区域旧城改造等项目融资计划的报告;八、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池州市2013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天湖和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十、对常委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十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十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关于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十三、任免事项;十四、其他。
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士宽(2014年12月30日)同志们: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全部进行完毕。
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审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审议批准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市本级超收收入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的报告,以及融资计划的报告。
审议中,组成成员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2015年工作要点,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请起草组认真吸纳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丰富报告和要点的内容。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大家在审议中认为,市政府把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为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监督的重要途径,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狠抓工作落实,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大多得到较好解决。
根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的规定,本次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总体评价为“基本满意”。
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一府两院”为民履职的应有之义。
希望市政府和“两院”要继续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继续加大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会议审议了池州市2013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大家在审议中认为,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希望市政府坚持源头治理,注重标本兼治,严格预算执行约束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财政预算执行长效机制。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天湖和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报告,并作出了批准规划的决议。
大家在审议中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听取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意见和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后,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使《规划》更加科学,更加可行。
希望市政府,认真落实决议要求,严格组织《规划》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对决议执行情况,将适时跟踪督查。
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委员们认为,今年以来,市政府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作为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重要内容,加大办理力度,增强办理实效;常委会加强议案建议跟踪督办工作,强化办理责任,提高办理质量。
希望市政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提高办结率和满意度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因工作调整,会议决定免去程国清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国清同志在担任政府秘书长期间,牢记职责使命,不断开拓创新,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国清同志表示感谢!会议决定任命张泽民同志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希望泽民同志进一步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加强法律特别是宪法知识的学习,严格依法办事,勤勉敬业清廉,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会议决定,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20日至23日召开,这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开好这次会议,对于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动员全市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依法治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