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法律与社会笔记2
【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

【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第一篇:【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 补充资料法学导论《法理学》张光杰绪论一、法学以法和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的现象及其规律,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
二、法学体系由各个部门法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体系。
其分类:见P3。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之关系主要是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关系。
四、法学发展史西方法学: A、古希腊:1、柏拉图1)贤人政治;(2)法治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谈及(1)法律的正义问题,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又谈及(2)自然法问题,提出法的二元论:自然法+实在法。
☆ 古希腊的贡献重在思想方面。
B、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发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古罗马重在制度上的贡献。
C、中世纪::法学并入神学奥古斯丁:神法+自然法+实在法托马斯.阿奎那:神法+自然法+实在法+永恒法D、文艺复兴时期和宗教改革时期:法学向世俗化发展E、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发展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洛克-分权思想;格老秀斯-国际法。
F、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奥斯汀、凯尔逊奥认为:(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2)恶法亦法,迎合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G、20世纪初,法的社会化 H、二战后,古典自然法复兴社会法学派代表:霍姆斯(美),庞得(美),艾尔利息(英)★ 三大法学派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中国法学得历史及思想8-13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P10-13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1)经济基础;(2)阶级性;(3)历史性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法的概念、本质一、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
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
二、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这种说法把应然等同于已然,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判断。
政法笔记

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1.法律往往有两层含义:一是由权威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二十那些古老的并且对人们的行为有一定约束力的习俗。
2.在一个良好的政体中,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悉心培养公民守法的精神,特别是在那些细小的事情上,如果违法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那么这些行为终将会毁掉这个国家。
3. 法律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社会关于如何恰当地分配痛苦以及快乐的制度化的决断。
4.法律是由一个国家中共同的合意而确定的理性,它规定人们在处理具体事情时应如何行为。
5.当一部分人拥有大量财富而另一部分人却一无所有时,就有必要扩张权威机关的管理范围,有必要制定稳定的规则来保障富人的财产不受穷人的侵犯(如果没有法律的话,这种侵犯就会不断发生),并通过法律制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对财产的侵犯,以及在那种情形下应受什么样的惩罚。
从这个角度讲,可以说法律和政府是富人们联合起来压迫穷人的工具,以便维持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如果没有政府的压迫,那些穷人们就会使用暴力手段剥夺富人们的财富,直到大家一样一贫如洗。
6.法律代表着最接近完美的文明。
7.理想状况下,主权者用一种具有反思能力的集体权威取代了原来那种许多共同体共存的混乱状况。
由于这个集体权威是建立在其成员主动参与社会的基础之上的,那么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人类共同生活的秩序,不再是外部力量强加的,而是通过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形成的。
8. 我们并不是依据那些由预设的人性原则而得出的推论来建构制度,我们要求制度具备具体的用处,并且满足人类的需要。
9.一个文明社会中,人们之所以团结起来,是出于人作为人的某种自然的需求,以及人们的利益。
如果认为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将社会生活组织起来无疑是一种政治迷信。
事实的情形恰恰相反,国家是通过社会生活而组织起来的。
10.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人们为了实现合作而自愿地形成的组织。
然而,一个能够满足这种要求的社会,可能非常接近这样一种自愿的组织,因为它可以被看做是自由而平等人们在公平的条件下做出的选择。
复旦大学法律及社会笔记1

法律与社会第⼀讲 法律观的演变及从社会的⾓度看待法律⼀、⾃然法学的法律观⾃然法学是以⾃然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它是古⽼的、历史最为悠久的法学流派。
(⼀)基本观点•法律是⼀种超验或抽象的正义准则,⼀种超越⼈类所制定的规则之上的更⾼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或者是整个世界所固有的,或者是神造的,或者源于⼀种抽象的⼈性。
•(在此观点《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仅代表⼀种意志。
)•(⾃然法:源于神造的,抽象的⼈性。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从最⼴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于⼈类的’智灵们’有它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类有它们的法。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在任何事物上都绝对依赖于造物主,他必须在各⽅⾯都符合造物主的意志。
造物主的这种意志就被称为⾃然法。
当上帝创造物质,并给予它运动的原则时,上帝就建⽴了这种运动的永恒⽅向的某些规则;同时,当上帝创造了⼈并给予他在⽣活的各个⽅⾯以决定⾏动的⾃由意志时,上帝规定了某些有关⼈性的不变的法律,从⽽在某种程度上调整并限制那种⾃由意志,上帝还给⼈以理性的天赋去发现那些法律的⼤意……上帝所规定的只是建⽴在那些正义关系中的法律,这些关系存在于事物本性中,先于任何实在法规。
这些就是有关善与恶的永恒的、不变的法律,也就是造物主⾃⼰在其所有施舍中都遵守的;⽽就它们对⼈的⾏为是必要的⽽论,造物主使⼈们具有发现它们的理性”。
•(法典:法学家起草,供议会讨论)•(他认为法是上帝的意志。
)(⼆)⾃然法的特征超验、超越、普适、永恒、正义、理性可以发现但是不能创造或变更的。
(⽐如⼤家都做得事情不⼀定是法律)西塞罗:“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然相吻合,适⽤于所有的⼈,是稳定的,恒久的。
不可能在罗马是⼀种法律,在雅典是另⼀种法律。
⼀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于所有的民族,适⽤于各个时代。
法律社会学笔记

法律社会学(朱苏力,不是很详细)第一讲总论一、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如罗斯福新政、里根改革等。
但是,相关的一点是,法律的重要性能到什么样的程度?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法律变革并不是很成功甚至很不成功。
有时候相似的法律变革却引起了不同的结果。
(如明治维新和戊戌变法的对比。
)这种现象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中。
为什么会这样?难道是因为法律本身制定的好坏的问题吗?显然很难这样回答。
法律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
法律社会学正是要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这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会学最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也是欧洲法律社会学的主要内容。
比如,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
为什么农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许有一个社会生活环境的问题。
我们发现许多复杂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会即现代商业社会设计的。
另外,法律社会学也从微观的角度进行研究,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
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后,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博弈,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的毫无反应的依法律而为。
(“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所描述的状态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
)每个人对法律都会有所反应。
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纠正。
法律形式主义虽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
如最高院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如果单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考虑的话,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一旦放到社会中去,问题就出现了。
比如,有可能触犯这一条罪的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回旋余地大了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举证责任会有什么变化由此检查机关的资源配置又会有什么变化呢?但愿这只是杞人忧天。
(见苏力《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法律社会学当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会学可以看到社会条件、社会结构、政治结构乃至微观上的个人的行动对法律的影响。
很多问题都可以纳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如女权主义、同性恋问题,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出现的不同社会的不同做法如对待安乐死的态度问题,西方由于基督教的传统和某些技术问题而对安乐死相当慎重。
法与社会上课笔记

各位同学大家好!《法与社会》这门课程是要在日常生活的具体事例中、在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来考察规则与制度的作用,揭示秩序形成的主要机制,说明人们守法的动机和条件。
某个国家法律运作的实际状况,透过是否有效地执行了交通规则的现象,可以获得直观的、清晰的认识。
在这种意义上,交通秩序可以理解为法治化程度的一个基本指标。
所以,今天我们首先分析一下中国的交通现象以及最近严格执行交通规则的举措,借此梳理中国在走向法治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当你在街头行走,当你在公路上驾驶私家车,当你坐在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里向窗外观望,你一定会发现在有些地方交通规则似乎有些形同虚设。
行人往往不理会斑马线和红绿灯,随意穿越车道,不断引起急刹车和喇叭声。
驾驶者在换道、超车、转弯时也往往毫无章法,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结果是,碰擦事故频繁发生,人身风险如影随形。
交通的无序化,成为法治缺失的典型表现。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政府加强了交通秩序整顿,采取了很严格的执法举措,加大了制裁违规行为的力度。
其中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动作是“醉驾入刑”,对饮酒、醉酒后驾驶车辆的人科处刑罚。
醉驾入刑的契机是,在成都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醉酒的人驾驶别克车冲撞到其他的车辆上,导致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个案件曝光后,社会反响非常大,但在怎样依法制裁方面出现了争论。
造成这么惨烈的结局,是否应该对交通肇事者应该处以极刑?如果是,那么又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条款来惩罚他?但人们突然发现法律对这样的问题并没有明文规定。
于是,有的律师提出了危险驾驶罪这个概念。
要求把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确定为犯罪。
这样的建议在中国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议论,是因为酒文化非常发达。
朋友聚会不能不喝酒,即使酒量不大酒风也要好,要喝到大家都尽兴。
结果酒后开车、醉后开车的现象就经常出现。
本来大家都习以为常了,现在要把喝酒仗义的行为看做犯罪,要科处刑罚,很多人一下子接受不了。
刑法读书笔记

刑法学 ---leeshang联系方式:********************导语:【案例分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法条分析评判故意伤人罪的基点很清楚是是否故意杀人,而非杀人的数量,往往人们主观上认为一位杀九个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不为过,而上海复旦大学生投毒案就毒死一人被判处这样的刑罚是太重了,这是不知刑法的无知表现。
故意杀人构成是事实,依法条应当先从死刑开始判决再由重及轻的判,复旦大学的投毒案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更是基于(1)这是一次精心预谋的杀人(2)投毒者是为专业人士,认识清楚(3)投毒者的主观恶性是非常的大(4)案发后投毒者没有向被害人家属求谅的态度。
【司法背景】在中国不能够忽视中国的司法背景而盲目的推崇西方式。
重庆的遗弃老人案件审理时,中国法官就主动地下乡叫上全村的村民来开庭审理,在西方不良媒体的报道下,似乎中国对司法很随便,但实际上这是十分高效且正确的做法,若是按照正式的审理将全村人民叫到法院去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这不仅要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法官下乡,直接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人民不仅知道了这是犯法的而且还提高了法律意识,更加显得官亲民。
【刑法心得】任何知识终将回头影响处理知识的人,刑法是在恶缘的漩涡里打转的知识领域,这了冷肃如冬日的知识,会映照出刑法研究者独特的心灵。
表面上看,刑法及尽所能地约束自由,实际上是靠其独有的威慑力在捍卫着人们的生活,带给我们平静与安宁。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机能、目的、任务、体系●刑法的结构:刑法总则与分则,总则具有简洁性和抽象性的特点。
●刑法的制定根据中国宪法和司法实践一、刑法的概念广义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渊源:刑法典(含修正案,修正案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不能直接引用)、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两者在中国是没有的。
复旦-《法律与社会》课程简介_New

复旦-《法律与社会》课程简介复旦-《法律与社会》课程简介《法律与社会》课程一、基本信息课程代码LAWS119010学分 2 周学时 2开课时间(或仅注明春秋学期)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秋春秋春秋春秋春课程英文名称Law and Society课程类别通识教育核心课程课程主页学校e-learning预修课程无后续课程无教学教师讲授为主,考核 1.平时成绩(包方式课堂讨论为辅方式括出勤、课堂讨论、网络讨论、心得交流等),10%;2.期中(第11周)读书笔记或研究报告(两者择一即可,报告字符数3000字左右),30%;3.期末考试(开卷),60%。
二、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课程以培养学生综合的素质和能力为鹄的,引导学生从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认识到法律现象产生的社会基础和环境,并特别关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分析问题的实际能力。
具体而言:1. 视野:培养学生多角度、深层次理解法律和社会的意识,使学生认识到不能死读书、读死书、抠法条、仅就法律理解法律,而应养成一种习惯于从广阔的背景、系统互动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事物的视野。
2. 理论:使学生通过研习掌握有关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
3. 能力:培养学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中国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修读本课程不需要预修法学和社会学课程,但是要求学生通过除了参加课堂学习之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1. 读书:对精读篇目的相关章节进行精读,在选读篇目中任择一部进行通读。
2. 读书笔记或研究报告(两者择一):在选读篇目中任择一部写一篇读书笔记,或对社会中某个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完成一篇研究报告。
读书笔记或研究报告主要陈述自己的评价或观点,总字数3000字左右(以字符数计)。
字数过于超过或过于低于3000字,将影响成绩评定。
3. 心得交流:教师对提交的具有代表性的读书笔记或研究报告,选取其中部分,在征求相关学生同意的基础上,进行10分钟一组的课堂演示。
复旦大学 复旦 国际私法笔记 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国际私法讲义一.参考书目:1. 主教材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 参考教材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李双元主编:《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本。
李浩培:《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 翻译著作(法)巴迪福尔、拉加德著:《国际私法总论》,陈洪武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
(法)巴迪福尔:《国际私法各论》,台湾正中书局1979年版。
(英)戴赛和莫里斯:《戴赛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英)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汤宗舜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英)托马斯:《国际私法》,倪征噢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中译本。
(英)莫里斯:《法律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中译本。
(日)北胁敏一:《国际私法-国际关系法II》,法律出版社1989年中译本。
(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中译本。
(苏联)隆茨:《国际私法》,人民出版社1951年中译本。
(苏联)柯列茨基:《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概论》,刘文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中译本。
4. 外国教材澳大利亚:Nygh, Conflict of Laws in Australia6, Sydney 1995.英国: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3, London 2000.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3, London 1999.法国:Audit,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3, Paris 2000.Batiffol/Lagard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I8 1993, II7 1983.加拿大:Castel, Canadian Conflict of Laws4, Toronto 1997.美国:Scoles/Hay/Borchers/Symeonides, Conflict of Laws3 , St. Paul: West 2000.Cramton/Currie/Kay/Cramer, Conflict of Laws: Cases-Comments-Questions5, St.Paul, Minn., 1993.Brilmayer, Conflict of Laws2, Boston 1995.Brilmayer, Conflict of Laws: Cases and Materials4, Boston 1995.Reese/Rosenberg/Hay,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nflict of Laws9, 1990.德国:Kegel/Schurig,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8, C.H. Beck 2000.Bernd von Hoffmann,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7, C.H. Beck 2003.Kropholler,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4, Mohr Siebeck 2001.Von Bar,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I2, II2, C.H. Beck 2003.日本:溜池良夫:《国际私法讲义》,有斐阁1995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 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 根据语境来判断是广义还是狭义。
(三)司法
•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 • 司法的广义:法院、检察院实施法律的活动以及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活动。 • 司法的中义:法院、检察院实施法律的活动。 • 司法的狭义:法院实施法律的活动。 • 根据语境来判断其含义。 • 原理上,司法(狭义)与执法(狭义)的区别:
法院的结构: • 院长;副院长;审委会(权力最大的,由院长、副院长、厅长组成;讨论结果合议庭必须执行,
对于重大案件,开庭时审而不判,判而不审)。 • 业务部门:立案庭(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一庭、二庭),行
政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 • 行政部门:政工部、宣传部、法警队、办公室
1.主体不同 狭义的执法:行政机关(人民政府) 中国的人民政府是狭义的,只是行政机关;西方的人民政府是广义的,既包 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法院。 狭义的司法:法院
2.上下级关系的性质不同 上下级法院:相对独立(司法独立原理:法官只服从法律) 上下级的行政机关:领导与被领导(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上级的指令,出于行政效 率的考虑)
四、当代中国法律实施的主要特征
(一)政治特征
1.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律实施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策对法律实施具有强烈的影响。日常执法与 运动执法相结合。
表现:法律时松时紧。运动执法体现了人治的特点,法律的实施因领导人的意志而改变。 2.具有一定的民主性。法律实施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法检查)。公民可以以一定方式参与执 法过程。人民是否满意或民愤因素对法律实施有影响。 3.具有较强的行政性。行政强于司法,司法配合行政。司法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的表现:
3.活动的内容不同 法院:根据法律处理诉讼案件 行政部门:根据法律管理社会
4.所实施的法律有所不同 法院:几乎所有的法律(除了宪法) 行政机关: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有关救助弱势群体和帮助特殊群体的法 律)、环境法
5.特点不同 法院:被动性(不能深入社会,上门揽案)(保证司法中立性) 行政机关:主动性
• 西方国家实行三审制。
审判监督制
• 审判监督制是两审终审制的补充。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 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 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 法院内部关系的行政化。庭长审议制(庭长的地位比合议庭要高) •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行政化的关系。上级法院经常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做出指示,下级法院的审判
经常请示上级法院。
ᒫ4ᶭ
(二)经济特征
• 作为一个预设,当代中国法律实施受到现行经济基础、经济形态的影响。 • 具体内容、方式和特点有待于研究。
(三)文化特征
(四)社会结构特征
• 1.社会阶层结构对法律实施具有较大的影响。 • 一般来说,法律的实施对于上层的社会成员比较有利,对下层的社会成员比较不利。
• 2.社会分化形态对法律实施较大的影响。 • 就行政执法而言,存在选择性执法。关系性司法。比如说:制使得中国所有的案件都处于不安定的状态,只要有能力都可以被翻案。 • 三审制无人可翻案。强调司法的终决性。
(二)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 1.强调社会稳定,重视社会效果和社会和谐。个人利益和权利也受到一定的保障,趋势在加强。 • 衡量一个法律判决的因素:强调三个效果的统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 重要程度: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 2.除了法律之外,情理对执法的方式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影响。 • 情理的影响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
ᒫ1ᶭ
6.价值取向有所不同 法院:更加注重公平 行政:更加注重效率、社会效益
(四)两个不能不说的组织
• 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政法委) • 目的:通过制定普遍实施的政策,协调具体工作,领导公检法司(人民政府里的司法局、司法部、 司法所,管理律师,管理狱政,进行法治教育,行政调解)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实施工作。 • 没有法律实施的能力
ᒫ2ᶭ
三、司法
(一)法院
与普通公民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区别:第一审的审限。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民事:一般:基层;较大影响力:中级;重大影响力:高级。界限模糊。具体的由地 方规定。 刑事:一般:基层;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可能判决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中级;重大影 响的:高级;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界限清楚。
•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例如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种职能部门例如 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教育、民政、环境等部门。
• 经过法律授权的非行政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执法的主体。 • 例如,复旦大学,执行高等教育法,可以对学生进行行政管理、颁发学位证书等(行政行为)。 • 例如,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在律师法的授权下可以对律师进行惩戒)
两审终审制
•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 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 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 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ᒫ3ᶭ
检察院的结构: • 与法院类似; • 业务部门:批捕部门,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审查案卷:不起诉决定、免于起诉决定、起诉决定;
提起公诉) • 行政部门:政工部、宣传部、办公室……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案件:职务案件由纪检委调查,交给检察院;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调查,交给检察院。检 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作出判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有罪判决分为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执法内容
• 主要是运用法律管理社会的活动,其次是根据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 不具有终决效应,当事人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
• 在各级人民政府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存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因此不同的执法主体有不同的所 执行的法律,也有需要联合执行的法律。
• 一般而言,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公安部门还需要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 侦察的部分规定。
第八讲 执法司法:法律是如何实施
的?
一、若干概念
(一)法的实施
•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 将书本上的法律条文变成生活的行为规范。
•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 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
•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张居正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委) • 目的: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 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职责:调查国家公务人员的违纪案件。(刑事案件分为普通案件和XXX) • 具有法律实施的能力
• 含义、目的、职责
二、执法
(一)执法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