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9月11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3日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全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大财政资源统筹力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部门零基预算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财预〔2022〕10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通知》(桂财预〔2023〕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机制,从编制2024年预算开始,严格按照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实现零基预算改革全覆盖,切实增强财政资金和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提供保障。
二、主要内容年度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影响,所有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核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开支标准、支出金额,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格局,结合财力水平、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项目储备情况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审预算,提高支出效率和资金绩效。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1-2012年度冬春水利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1-2012年度冬春水利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1]221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5【实施日期】2011.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1-2012年度冬春水利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2011~2012年度冬春水利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防城港市2011~2012年度冬春水利建设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桂发〔2011〕 22号)精神,科学指导我市2011~2012年冬春水利建设,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责任,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兴水利、强基础、惠民生、促发展”为主题,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加快民生水利建设为重点,抓住冬春水利建设黄金期,强化各级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政府投入,整合资源,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支持水利发展的积极性,全民动员,做到工作力度前所未有,投资强度前所未有,规模声势前所未有,综合效益前所未有,掀起水利建设的新一轮高潮,加快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推进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的有效实施,加快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
二、基本原则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要突出抓好水利资金投入,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结合、加快建设和加强管理并举,全面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人饮安全建设。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防政办函〔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函〔2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2015年3月11日防城港市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为提高我市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利用,改善城市水环境,实现我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和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努力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提高城市节水总体水平,实现节能减排,形成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体系,确保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今后我市创国家节水型城市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015年全面达到或超过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各项创建指标,即生活节水、工业节水、自备水管理、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水环境质量等各项指标超过全国地级市平均水平。
三、实施范围防城港市城区四、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成立防城港市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何朝建市长副组长:农融常务副市长梁立新市长助理成员:张新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梁家田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毛小武市法制办主任李孟昌市发改委主任谢绍宏市机关事务局局长余文海市市政局局长郑东市住建委主任詹冬发市房产局局长张祖广市工信委主任万里滔市环保局局长李存朗市水利局副局长王习龙市物价局局长姚喜心港口区区长王德林防城区区长邓华礼市亿港自来水公司总经理蒋建谊市北投水务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节水设施建设组、督查指导组3个工作组,其组成及具体职责如下:(一)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防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防城港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海域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备案、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交通、公安、国土、公路、人防、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等经济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防政办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防城港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范围内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住建委、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海(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海(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防政办发〔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海(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海(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2日防城港市海(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水)上人命安全,促进海(水)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搜救成员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海(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工作,规范海(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等法规,参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的《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颁布的《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防城港市辖区内参与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的各类奖励与补偿。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设立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防城港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搜救奖励第五条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海(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防政办发〔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水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30日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系统综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共5项。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防政办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已经2014年4月2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21日防城港市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2)1.4 基本原则 (3)1.5 权利义务 (4)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52.1 溢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5)2.2 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7)2.3 现场指挥及职责 (8)2.4 溢油应急专家组 (8)2.5 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9)2.6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3)2.7 溢油应急指挥部组织图 (14)3 应急响应. 163.1 应急响应等级的划分 (16)3.2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 (16)3.3 应急响应的启动 (16)3.4 应急响应应对措施 (17)3.5 应急队伍的协调 (18)4 应急行动. 184.1 行动决策原则 (18)4.2 处置要求 (19)4.3 污染事故的报告 (20)4.4 污染事故信息处理 (21)4.5 污染事故评估 (22)4.6 具体应急处置 (23)4.7 应急反应的结束 (31)4.8 善后处理 (31)4.9 应急行动反应图 (32)5 信息发布. 335.1 信息发布人 (33)5.2 信息发布原则 (33)5.3 信息发布形式 (33)6 证据收集与使用. 337 情况总结. 348 溢油反应应急力量. 348.1 溢油应急防治队伍建设 (34)8.2 溢油应急防治设备 (35)9 培训和演习. 369.1 培训 (36)9.2 演习 (36)10 附则. 3710.1 名词术语 (37)10.2 区域合作 (37)10.3 计划的管理 (38)10.4 奖励与责任追究 (39)10.5 实施时间 (39)11 附件. 39附件一:溢油事故应急反应相关单位联络表附件二:溢油应急专家组信息表附件三:清污队伍及联系方式附件四:溢油应急设备资料一览表附件五:防城港市敏感资源表附件六:溢油报警详细信息附件七:污染事故呈报/通报表附件八:年度培训计划附件九:应急行动记录表 (58)1 总则1.1 编制目的1.1.1 保护防城港市海上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治来自船舶、石油设施溢油事故的污染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市环境与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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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水资源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5]83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29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防城港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我市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资源,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
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七条全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各单位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对水源林统一规划和实施,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