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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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除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外,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实行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二、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

四、核查评标报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六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做为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七条招标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二、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有疑问时,有权要坟投标单位予以澄清。

三、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

四、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报部核备。

五、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条款、招标资金的使用,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招标第八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铁道部年度建设计划。

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13〕4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公布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2013年2月1日起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项目执行本细则。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04〕7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2013年1月7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

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五)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评标;(七)公示、确定中标人;(八)签订监理合同。

铁总建设号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号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54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项目特点,合理划分监理标段,标段内容应同时包含站前站后工程。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总公司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评标方法、交易场所、参与研究确定者的签字背书材料等。

第七条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

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五)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评标;(七)公示、确定中标人;(八)签订监理合同;(九)合同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2年92号文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2年92号文

表人或 法定 代表人授权 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 铁路局和铁路 公 司招标 时 ,可 将招标 公 告发布 之 日前 1年 内 在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发 生较严重质量安全 稳定 问题或运 营安全事 故作为资格 审查 的条件 。作为资格预 审条件 的 ,应 在 资格预 审文 件 中载 明。 第二十 二条 资格 审查委员会可 以书面方式要求对下列 内容
应 当限于 补偿 印刷、邮寄 的成本支 出 ,不 得 以营利为 目的。对于 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 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 审文件或招标 文件售 出后不予退还 。除 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非招标 人原 因 ,招 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 审公 告、招标 公 告后或者发 出投标邀请 书后擅 自终止招标 。 第十 八 条 资格预 审原则 上采用合格制 ,符 合资格预 审文件
承包和单价承包 招标投标活动 ,工 程总承包 同时执行铁道部相关 规定。 第 三条 工 程建设项 目符合 《 程建设项 目招标 范围和规 工
模标准规定 》 要求的 ,必 须通过招 标选择施 工 单位。任何 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第 四条 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
招标文件应按 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 9部 委颁布
的 《 、批准 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颁布 的 《 标准施 工 招标文件》 补 充文本》 编 制 ,空 白部 分根据项 目的 实 际情况 填 写。招标 文件 应载 明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第二十八 条 招标 文件规定 的各项技术标准应 符合 国家强制
性标准 ,且 均 不得要 求或标 明某 一特定 的专利 、商标 、名称 、设 计、原产地或 生产 供应者 ,不 得含有倾 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 的 其他 内容。 招标 文件 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 ,技 术标准 明确 、工 程数量准确、施 工 组织 清晰 ,由 投标人 自主报价 。 第 二 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 文件 中载 明廉政要求 ,明 确招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文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文

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建筑⼯程采⽤招标投标的⽅式是建筑业常⽤的承包⼯程的⽅法,其实是铁路建设⼯程中。

铁路建设⼯程由于关系到铁路运输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对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也⾮常严格,下⾯彭松明律师将为⼤家介绍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我们⼀起来看看。

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录:第⼀章总则第⼆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标第七章中标第⼋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铁路建设⼯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依法进⾏招标投标。

为规范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保证项⽬质量和公众安全,提⾼投资效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或企业合资铁路、地⽅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的施⼯、监理及与建设⼯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专⽤铁路和铁路专⽤线的建设项⽬可参照执⾏。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的必须进⾏招标:(⼀)⼯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民币以上的;(⼆)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民币以上的;(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民币以上的。

不⾜以上规模和标准的铁路建设项⽬参照本办法进⾏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式⾮法⼲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XXXX]5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XXXX]5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4]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质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
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五)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组建并管理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一律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标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在上述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的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包括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数;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委专家库;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如下:
(一)编制、报批招标计划;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申请投标;
(四)审查投标资格;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标前会;
(七)递送投标文件;
(八)确定评标方案、标底;
(九)开标、评标、定标;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四)设有财务机构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
(五)资质等级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有从事同类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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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2014]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臵资质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第八条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征地拆迁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地方实施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非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拆除既有设施并组织建设。

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标段划分原则划分标段,并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编制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报总公司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预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参与研究确定者的签字背书材料等。

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内容安排。

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

第十二条标段划分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在保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

(二)坚持施组优化原则。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臵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四)坚持效能优先原则。

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降低招标成本。

(五)坚持专业优先原则。

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提升铁路建设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标段划分标准。

(一)高速铁路和长大干线。

1.站前工程: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等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25亿元,项目招标预算少于25亿元的宜划为1个标段。

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声屏障、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有关接口工程内容,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标段。

2.站后工程: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也可将上述内容合并一起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二)其他新建铁路。

1.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5亿元。

2.站后工程:提倡采用系统集成模式。

不采用系统集成模式的,原则上按线路里程划分标段,一个建设项目或一个建设单位的标段数宜为1~2个,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3.项目招标预算在15亿元以下的,可设1个综合施工(含站前、站后)标段,也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各1个标段。

(三)改建铁路。

鼓励将站前站后工程按里程划分综合标段,综合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公里。

站前、站后工程分别招标的,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公里,站后工程标段个数为1~2个。

(四)特长隧道、极高风险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单座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站房、大型枢纽(区段站)可单独划分标段,其他站房工程应按专业化施工的要求划分标段集中招标,集装箱中心站(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按1个标段考虑,其他工点不得单独划分标段。

(五)采用非经济补偿方式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应结合行政区域或产权单位管理范围划分标段。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

仅有上跨营业线施工的新线标段,对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应符合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原则;站房工程应根据站房建筑面积、结构特点及地理位臵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站房工程与站场工程应划分为不同标段,铁路客站装饰装修、幕墙工程等应坚持专业化施工的原则,可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

第三章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按批准招标计划及相关规定编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补充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八条 1个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的资格审查条件。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项目经理必须具有营业线施工和管理经验,不具备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资格预审应在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室进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约定的方式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并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1~2人,比例不得大于四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四分之三,资格审查委员会铁路专业专家从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用专业专家从地方专家库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第二十五条 2个及以上施工企业组成1个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要求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等。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一)投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二)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建设项目以及高等级风险工程招标时,可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类似工程业绩。

潜在投标人不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招标时,可将以下情况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内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经理在招标公告有效期内具有公示的较大及以上不良行为的。

作为资格预审条件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下列事项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暗示或者诱导资格预审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二)施工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

(四)对招标人提出的专用设备(如对运梁车、架桥机、超前水平地质钻机、混凝土模板衬砌台车、铺轨机、混凝土搅拌站、无砟轨道铺设设备、接触网作业车等)要求承诺未明确的。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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