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汇总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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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分级

医疗事故责任分级

医疗事故责任分级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就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认定,看是属于哪一级别的医疗事故,进而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那么医疗事故责任是怎么分级的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责任分级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

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指导性文件,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医疗事故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背景。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技术和管理不当,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对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为医疗事故的赔偿提供依据,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伤残等级的划分。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将伤残分为轻伤、中伤、重伤和特重伤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伤残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和标准。

2. 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每个等级的伤残都有详细的评定标准,包括对身体功能障碍的描述、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等方面的要求。

3. 评定程序和方法。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规定了伤残评定的程序和方法,包括评定的时间、地点、评定人员的资格要求、评定所需的资料和证据等。

三、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所有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评定,包括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机构外发生的医疗事故。

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减低、工作能力丧失等情况,都可以依据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四、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客观、科学地评定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为医疗事故的赔偿提供依据,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也能够规范医疗行为,促使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完善和发展。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部分,涉及到了很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其中之一就是医疗损害部分。

医疗损害发生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及赔偿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学习这部分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我对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下面就是我的学习心得。

一、医疗损害的定义和类型医疗损害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后果,包括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

在医疗损害中,身体损害是最主要的一种类型,主要包括个人健康受损、致残及死亡等。

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错误操作、疏忽以及医疗设备的质量问题都可能导致身体损害。

除此之外,还有财产损失,比如因医疗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有些医疗损害是可以预见的,比如手术风险,而有些则是意外的,比如药物过敏反应。

总之,医疗损害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二、医疗损害的责任和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医疗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进行赔偿。

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负有连带责任,而医务人员个人也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可以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追责,例如扣减工资或者撤职处分;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并对受害者进行调解或协商。

医疗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一般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比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均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在法律层面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主要体现在侵权行为赔偿方面。

三、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程序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鉴定和赔偿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事件的性质和责任进行评定的一种程序,通过鉴定可以确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为受害者提供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提供受害者的身份证明等。

医事法律知识点汇总

医事法律知识点汇总

医事法律知识点汇总当今社会,医疗行业发展迅速,与之相伴的是医事法律的日益重要。

医事法律是一门涵盖医疗法律、医疗道德伦理、医务管理等多学科内容的综合性法律学科。

在日常的医疗实践中,医生和医院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下面将对一些医事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职业规范、不按照医疗标准和规程进行操作而造成患者或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和医院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在医疗事故中,患者有权获得救治和赔偿,医院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整改。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患双方利益冲突而引发的争议和矛盾。

医疗纠纷的常见类型包括医疗质量争议、医疗费用纠纷和医患关系破裂等。

在医疗纠纷中,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例如仲裁、调解或诉讼等。

二、医患权益保护医患权益保护是医事法律的核心之一。

医生和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治疗决策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益。

患者有权了解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等信息,并可以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治疗。

医生和医院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非法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患者也应当尊重医生的专业判断和建议。

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患者提供合理、科学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三、医疗广告与虚假宣传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了宣传医疗服务而进行的宣传活动。

医疗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等不良信息,以免对患者造成误导和欺骗。

虚假宣传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宣传过程中故意夸大疗效、治愈率或使用患者的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以此误导患者的行为。

虚假宣传不仅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的违背。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真实有效的宣传。

四、医疗保险与医疗赔偿医疗保险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关于医疗的法律知识

关于医疗的法律知识

关于医疗的法律知识医疗是人们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方面,而医疗过程中的法律知识也是不可忽视的。

了解与医疗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我们保护自身权益,还能更好地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沟通和互动。

本文将就医疗的法律知识展开探讨与解析。

一、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医疗行为是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和护理等医疗服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

首先是患者知情同意问题。

医务人员在进行任何医疗操作前,必须向患者充分解释医疗行为的目的、方法、风险和可能的后果等,并获取患者的明确同意。

其次是医疗错误的责任追究。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疏忽,导致患者受伤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纠纷与解决途径由于医疗涉及人身健康和权益,常常容易引发纠纷。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和医务人员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对话和沟通来解决分歧,通过调解达成妥善解决方案。

其次,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患者可以向相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裁决和保护。

三、医疗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隐私需要得到妥善保护。

医务人员有义务对患者的信息保密,并且仅在必要的情况下向他人透露。

患者也有权知情并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该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患者信息的安全与隐私。

四、医疗事故与医疗赔偿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错误或意外,导致患者受伤或丧失生命。

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赔偿的原则包括合理赔偿、举证责任倒置、追溯赔偿原则等。

医务人员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对损害进行赔偿。

结语医疗的法律知识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必须了解的一部分。

通过了解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医疗纠纷与解决途径、医疗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医疗事故与医疗赔偿等方面的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维护医疗安全和公平正义。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已于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

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一、医疗事故鉴定概述1、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

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二是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

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三是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事故鉴定遵循什么原则?(1)鉴定法制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三章和卫生部颁布的“办法”的规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支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

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

(2)鉴定公开原则。

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事人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PPT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PPT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被警告、停止执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 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 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 定报告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和放射性药品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01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 和技术操作规程, 亲自诊察患者,详 细了解会诊或手术
病人
02
充分尊重病人的 知情选择权
03
会诊病人如需手术, 应详细了解邀请医院 所能提供的手术室和 麻醉条件,并对对方 助手的水平和围手术 期处理病人的水平有
一个总体的了解
04
在病程记录中或申 请单上详细记录会 诊意见或手术经过, 并在记录处签字
1、医疗事2、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和分等的?
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 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 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 的一方承担责任。 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02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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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汇总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知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知识汇总
□◆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

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

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

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实,有相关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师就可以看出,该法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面的明确和具体化!其法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的讲,不可抗力事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
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

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
3、并发症的免责条
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

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
首先,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其次,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

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

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护医嘱、特殊治疗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治疗并发症的有效措施。

也是要求医疗免责的条之一。

第四,医院有对患者的医疗救治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同时做好了以上四项,在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诊断明确、及时;治疗系统、得当;对并发症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出现并发症时积极对症处理,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那么医疗机构可以主张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免除其法律责任。

当然,判定的标准还是由医疗专家做出具体的判断!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是世界各国一致的法理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作为免责条。

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医疗工作中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意外事,造成患者不良的损害后果的,不能够在法律上主张免除其责任。

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在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积极寻求有利的鉴定结论。

从我们接待的咨询情况看,该部分希望患者及其家属高度重视,因为,在大量的咨询中涉及这样的问题,如果仅仅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知道相关的规定,就盲目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进行诉讼的,医疗机构会主张“法定免责”。

这样以来,面临败诉几乎是必然的,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本无从谈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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