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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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宪法民法法律案例(3篇)

宪法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第三人:某开发商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物业管理合同。

第三人某开发商作为被告的股东,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故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撤销物业管理合同?2. 物业管理合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业收费标准,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2.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管理责任,导致业主维修基金使用困难。

3.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使得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2.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退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

3.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本案中,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监督和撤销。

2.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民法故事案例

民法故事案例

民法故事案例
以下是几个民法故事案例:
1. 儿童踢球砸坏玻璃案
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

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

”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

甲道谢后跑开。

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

此案应如何解决?向甲主张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张?
2. 小阳与小明借款案
小阳的母亲生病住院了急需做手术,但小阳一时之间拿不出10万块钱,后经人介绍小阳向小明借了10万块,签好借条后小阳就收到了钱款,但是小阳却发现自己只收到了9万5千块,于是小阳便去找小明理论,小明却说扣掉的五千块钱是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请注意,这些故事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援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近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近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前,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甲公司延长交付期限。

甲公司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同意将货物交付期限延长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30天。

然而,在货物交付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乙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构成违约,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甲公司在乙公司提出延长交付期限的要求后,同意延长货物交付期限,实际上已放弃了先履行抗辩权。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无需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纠纷中的履行抗辩权问题。

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履行抗辩权对维护合同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五 合同的效力
•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于2003年9月17日才交付房屋,也没 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王女士于2004年10月份向 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购 房合同,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延期交房 和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向 王女士支付违约金26000元,并判令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 后的30日内为王女士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王女 士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 • 1、双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 2、该合同的成立和时效是否同时
案例一:(民事法律关系)
• 上个月在经十路上,我开车路过历山路口,看 信还没有号绿灯急加油门,没想到还没有过实 线黄灯就亮了,急刹车,还没有停稳就听到嘭 一声后边的车顶我到我的车后面了。没办法, 下车接受交警处理吧。经调解,对方司机向我 赔礼道歉并赔偿了 500 元,同时交警也对对方 司机做出了扣分罚款的处罚,原因是后车没有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案例七
违约责任
• 2004年8月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山大路北段预售商品房,十一户购 房户认购其开发的阁楼,当时约定价款每平方2100余元,购房户与开 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户没有能 够办理按竭贷款手续,该楼于2005年8月份竣工,开发商让购房户一 次性缴纳购房款,并且不承诺房产证办理下来的准确时间。这些购房 户大多属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无能力一次性交清购房款,认 为开发商是故意刁难,齐鲁晚报进行了报道,开发商认为影响了他们 的商业声誉,决定该房屋不再卖给这十一户,愿意退回定金,承担违 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购房户认为这两年来房屋涨幅太大,开 发商即使双倍返还定金也远远弥补不了房屋的升值,开发商存在恶意 违约之嫌,不同意退房。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是一个非常庞大的项目,以下是一些民法典案例的简
要介绍:
1.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吴某为智力残疾
三级,其养父母先后因病死亡,由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陈某金
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经济收入微薄。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
且无经济收入。

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
利机构养育、照料。

2. 庾某娴高空抛物案: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娴、黄某辉签订的确认书证明。

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辉是其监护人,庾某娴要求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辉亦同意
赔偿。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更多民法典案例,可以查阅法律类网站或咨
询律师。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2019年10月,小明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时,发现邻桌的赵某正在使用一款名为“XX破解版”的软件,该软件涉嫌侵犯著作权。

小明便劝阻赵某停止使用,但赵某不听,还与小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情绪失控,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案件经过1. 受害人小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赵某抓获。

2. 小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赵某是否构成侵权?2. 赵某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赵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2. 关于赵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赵某在争执过程中,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赵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这提醒我们,作为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我们要勇于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件中,赵某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

4.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民法指导案例

民法指导案例

民法指导案例民法指导案例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民法规定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等决定的案例。

下面将列举10个民法指导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应用。

1.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汽车。

后来甲方发现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法院判决支持甲方的主张,认定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纠纷案例:甲方在其住宅小区内养了一只狗,狗咬伤了乙方的孩子。

乙方要求甲方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未尽到照管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乙方具备更适合抚养子女的条件,并划定了具体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4.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后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收回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5. 劳动争议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经理。

后来甲方解雇了乙方,乙方认为解雇违法。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没有合理的解雇理由,应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6.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到期后乙方未偿还借款,甲方要求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甲方的主张,认定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7.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甲方在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知乙方的错误,却故意利用错误获得了不当利益。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应返还不当得利。

8. 侵犯个人隐私案例: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侵犯了乙方的个人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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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甲一个人的名字。

现甲、乙闹离婚。

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丙将房款交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后乙得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丙不得取得房屋产权。

问题:(1)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 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5分)(2) 依公示、公信原则,丙信赖了该房产公示的权利状态,并且甲和丙之间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公示(登记),故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甲、乙对房屋具有共同共有关系,甲未与乙协商私自处分该房产,乙得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5分)2、住在王某楼下的李某在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宽度40公分。

在安装过程中,王某以李某安装的防盗栏顶部为水平面并且宽度达40公分给自己带来了被偷盗的危险为由,阻止李某安装该防盗栏。

李某说:"从一楼到三楼的阳台均安装了防盗栏,我也是为了安全起见才安装防盗栏的。

况且,我是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安装防盗栏,不关你家的事。

你要是觉得不安全,你也可以在你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吗?"于是,两人争吵起来,王某一怒之下,将已经被安装工人放到四楼但尚未固定防盗栏的护绳用剪刀剪断。

致使防盗栏从四楼摔到一楼,完全损坏,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于是,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防盗栏损失800元。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相邻权得到我国法律的明确保护。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近年来,窃贼沿着防盗栏进入楼上邻居家行窃的事情时常发生,按照一般公众的认识,安装防盗栏的确给楼上的邻居带来危险。

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侵害了王某的相邻权,所以,李某是有过错的。

但是,王某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没有采取合法的处理方式。

在冲动之下,毁坏了他人的财物。

正是因为王某的不法行为才直接导致了防盗栏的摔坏,因此,对于防盗栏的摔坏,王某负有全部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可以适当减轻王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田某家和孙某家承包的土地相邻,田某耕种自己土地时必须经过孙某的土地。

2007年初,两家因琐事发生矛盾,自此结缘,孙某不在同意田某从他的土地上通行、排水,否则每年留下“买路钱”500元。

问题:田某是否有权利用孙某家的土地通行、排水?为什么?答:承包的土地与孙某承包的土地相邻,而且位于孙某的土地中间,不经过孙某的土地就无法耕种,因而田某和孙某因承包土地形成了相邻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此本案中田某得利用孙某的土地通行、排水,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果经查证,确实给孙某造成损害,可以给予孙某适当补偿。

4、甲早年丧夫,有二女一子(乙、丙、丁)。

其中丙为养女。

乙于1994年与李某结婚,并生有一女林林。

乙因车祸于1996年去世,李某非常伤心,决定不再娶,专心照料林林和甲、丙女。

甲因爬山而摔成植物人。

2002年,甲因脑血栓不治而死。

死前甲立一遗赠,将其存款5万元中的1万元赠送给邻居章某。

另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甲曾对他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他继承,但无相关证据。

问题:(1)丁称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是否享有继承甲财产的权利?为什么?(3)如李某要求继承甲的财产,是否合法?为什么?(4)本案中林林是否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为什么?答:(1)无效。

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口头遗嘱须在危急的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甲所立的口头遗嘱,由于丁提供不出见证人见证的证据,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

故无效。

(3分)(2)有。

继承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在继承遗产时,养子女享有同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分)(3)合法。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李某放弃再婚的权利,主动承担照顾家庭及岳母的责任,对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

(2分)(4) 有权。

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本案中林林作为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的女儿乙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2分)5、某甲与货车司机某乙关系很好,一天某甲带着心爱的小狗闲逛,见乙开着货车慢慢过来,抱着小狗搭乘该车。

两人在车上边谈边笑,当车行至某铁路交叉口时,该交叉口看守人A瞌睡刚醒,发现一列火车马上经过,慌忙放下栅栏,不料该栅栏竟然发生故障无法放下,此时乙的货车已经开上铁轨而火车也已经开到,幸亏火车司机B手疾眼快将车刹住,但货车尾部仍被撞,上面载的货物全部毁坏。

货车前部车门被撞开,甲及小狗被甩到车外,甲正撞在行人丙的身上致其当场大腿骨折,甲也遭受重伤,甲的小狗将丙名贵之西服抓破。

火车上乘客戊在紧急刹车时正在车厢内行走,当即重重撞在车厢上导致其名贵的眼镜被撞碎。

问题:(1)看守工人A、火车司机B、铁路公司各应对乙承担何种责任?(2)行人丙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可以向何人请求赔偿?(3)甲可以向何人请求赔偿?(4)火车乘客戊能否就其眼镜的损失获得赔偿以及应向何人请求赔偿?答:(1)乙的损失主要是因看守工人疏于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但也有部分原因是其自身之过失(行车之时与友人聊天),属于混合过错,因此其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看守工人作为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之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属的铁路公司承担责任。

火车司机B正常行车,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3分)(2)甲飞出车外是由于铁路看守人员的疏忽导致火车与汽车相撞而发生的,因此行人丙的人身损害可以向铁路公司请求赔偿。

其名贵西服被抓破的损害是因狗造成的,但该损害是因第三人即铁路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应当由铁路公司承担责任。

(3分)(3)甲可以向铁路公司请求赔偿,但由于其乘车时与司机说话导致司机分散注意力,也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相当的过错,因此亦承担一定的责任。

(2分)(4)因为司机紧急刹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险情是由看守工人与乙共同引起的,因此火车乘客戊可以就其眼镜的损失可以向铁路公司、以及乙请求赔偿。

(2分)6、被告刘志远年仅6岁时父母去世,无人抚养。

经有关人士介绍,刘家斌、方淑凤夫妇收养了刘志远。

刘志远学龄后,经常逃学,被养父严加批评,便离家出走,夜不归宿,且经常被派出所收容。

刘家斌因病去世后,刘志远更加放肆,恶习不改。

方淑凤患高血压入院治疗,刘志远不闻不问。

邻居孙美媛多方照顾其病情,直至去世。

方淑凤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银行存款2万元赠给孙美媛,余下遗产现金7000元、金戒指3枚、家具1套及房屋2间留给刘志远。

孙美媛依据遗嘱要求分得存款2万元,刘志远不允,孙美媛遂起诉到法院。

问题:(1)方淑凤的遗嘱是否有效?(2)孙美媛是否有权取得遗嘱制定的遗产所有权?(3)本案的性质是遗赠还是遗赠扶养协议?答:(1)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4分)(2)方淑凤的遗嘱有效,孙美媛有权取得财产。

(3分)(3)本案的性质是遗赠。

(3分)7、王某11岁,其父亲立遗嘱将名下的两间房屋由王某继承。

两年后,王某的父亲去世,王某的母亲生活极为艰难,王某的表哥经常来帮忙。

王某的母亲非常感激,就将这两间房屋赠给了他表哥,并邀请村干部等作证。

王某不懂事,也表示同意。

王某成年后反悔,又要其表哥返还房屋,被拒绝。

王某起诉,法院判决赠与无效,房屋应返还王某。

问题:(1)王某作为自然人,其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继承遗产时,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哪种类型?(3)王某同意其母将自己接受的遗产赠送给表哥的行为是否有效?答:(1)王某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4分)(2)11岁的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3分)(3)该处分行为无效。

因为王某当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处分重大财产的行为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而且必须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

(3分)8、原告吴甲之父与母亲吴杨氏于1960年结婚,1961年生育原告,同年修建房屋两间。

2002年3月10日,吴父去世,吴杨氏由吴甲赡养。

2004年5月3日,吴杨氏经他人介绍将该两间房屋出卖给被告张某。

原告得知后极力反对,但吴杨氏不顾原告反对而接受了被告的价款10万元整,并将房契等产权证书交给了被告。

原告认为自己也是房屋产权人之一,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房屋买卖无效,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吴杨氏与被告的房屋买卖无效。

问题:(1)吴父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怎样继承?(2)吴父去世后至吴杨氏出卖房屋之前,遗产是处于何种状态?(3)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答:(1)吴甲没有明示放弃遗产,即视为接受遗产。

(4分)(2)处于共同财产状态,由吴甲与其母共有。

(3分)(3)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之一明确反对出让共有的房屋,其处分行为无效,因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3分)9、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务专业的委培生,但是齐所在的中学既没有将考试成绩告诉齐,也没有将录取通知书送给她本人,而是送给了齐同一届的另一考生陈某,陈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中也一直在使用齐某的名字,此事被掩盖多年后终于东窗事发。

1999年1月29日,齐以陈某和她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费40万元。

最高院依据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做出“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问题:(1)齐某主张其享有的姓名权,是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2)本案在法律适用中,是民法的哪种法律渊源?(3)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保护,属于哪种民法调整?答:(1)姓名权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享有的人格权法律关系,属于人身法律关系,因此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4’)(2)宪法渊源、民法渊源、司法解释渊源。

(3’)(3)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请求民法保护,属于事后调整方法。

(3’)10、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与乙并经产权登记,后乙又卖与丙而且也经产权登记。

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乙合同中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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