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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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

论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
② ①
(三) 本案在判例体系中的地位
1. 本案之前的实务见解 预期利益属于一种财产利益 ,在财产损害赔偿领域,以往的司法实务见解 一直认为, “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应以损害发生时为标准来确定,就股票而言,更 是由于其价格变动不居, 不能轻易将损害发生后的一个时点的价格作为损害赔偿 的依据” 。 以不同的时点来计算损害,实际上是将预期利益损害包含进损害赔偿
三、 问题之提人的姓名、账号、密码等进行股票交易造成 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 窃用交易的直接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交易安全 负有义务的人, 在有过错的前提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在我国理论界已 成共识, 本案例也体现了这样的论点。对于窃用股票交易,一般采取返还财产 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予以救济,在实务中多以赔偿损失为主。 但是,由于股票 价格变动不居,在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方面,存在不小的难度。本案例不仅对股 票窃用交易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责任主体进行了判决, 而且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 较为详细的论述,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意义重大。鉴于此,本案例所确立的 实务规则之妥当性与否便不可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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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GREGOR, DAMAGES, (17th ed.) 9-024.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 ,司法解释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若干解释》 (以下简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等。上述法律文本均无对于预期利益的直接表述与规定。 ③ McGREGOR, supra note 1. ④ “刘守军诉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连云港证券交易部股票侵权案” ,(2003)苏民二终字第 154 号; “朱 丽云诉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同富证券部等股票、保证金损失赔偿案” ,(1995)穗中法经终字 第 503 号;类似观点参见,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等股票侵 权案, (1996)琼经终字第 67 号; 马建生等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外滩支行证券权益纠纷再审案, (2005) 沪二中民三(商)再终字第 3 号。

违约金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违约金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违约金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赔偿范围:违约金的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如利润、违约金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其他合同履行问题、信誉损失等。

2. 赔偿标准: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比例和金额时,应当合理约定,避免过高或过低。

在法律规定中,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包括合同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质量等因素。

3. 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么违约方还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赔偿实际损失、恢复原状、承担违约责任等。

综上所述,违约金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合理约定违约金比例和金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否成 立与 生效 , 均 应 对 固有 利 益损 失予 以赔偿 , 因为 固有 利益 与 的有王 泽鉴 、 崔 建远 等教 授 , 他 们认 为机 会损 失是信 赖利 益概 念
订立 合 同本身 并无 关系 , 即使合 同成 立生 效后 , 固有利 益 的损 害
中的应 有之 义 。
也无法恢复原状 。 有学者提出, 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害应该由侵权
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不利于 实 际操作 , 因此 仍 需加 以完善 和健 全 。

括通 信 费用 、 咨询 费、 赴实 地考 察 以及 检验 标 的物等所 支 出的 各

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赔偿 范 围应否 包括 固有 利益
种合理费用。( 2 )为将来履行合同义务做准备所支出的各种费
作 者简 介 : 蓝静 , 暨 南大 学法 学院知 识产权 学院 , 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民商法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献 标 识码 : A
缔 约过 失责任 制度 是 1 8 6 1 年耶林 提 出 的, 其确 立 对于 实践 要有 两种 观点 。一种 观 点认 为,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中 , 信赖 利益 损 而言 , 最关键 是解 决缔 约过程 中因一 方过错 所造 成的 哪些损 失应 失的赔 偿 范围 只限于 直接 损 失, 所 谓 直接损 失 , 是 指因信 赖合 同
得 到 法律 救济 的 问题 , 即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 范围 。 而 我 国合 同 将 会成立 并 生效而支 出 的各 种 费用 , 或者 说是一 方 因他 方的缔 约
法 关 于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信 赖利 益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及 其 限制 并未 过失行 为所 导致 的现 有财产 的减少 , 主要 包括 : ( 1 ) 缔 约费用 , 包

我国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问题研究随着电商的发展和快递业务的不断扩大,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和规定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快递丢失与损毁的赔偿问题,包括保价服务、损毁赔偿责任及其限制以及丢失赔偿责任及其限制。

一、保价服务保价服务是快递企业提供的一项收费增值服务,旨在为消费者在快递送达过程中出现物品损失、破损、丢失等情况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

保价服务所对应的保价金额是消费者自行设定的,一般来说,保价金额越高,快递服务费用就越高。

在使用保价服务时,消费者需要缴纳相应的保价费用,快递企业在快递保价服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损毁赔偿责任及其限制快递企业在快递过程中出现物品损毁的情况,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两种,一种是损毁物品的实际价值,另一种是由于损毁物品导致消费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快递企业根据损毁物品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的情况进行评估,进行赔偿。

快递企业承担的损毁赔偿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在快递包裹中出现物品损毁的情况下,快递企业要求消费者及时提供有关物品及物品价值的证明材料,否则快递企业有权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次,在快递包裹的投递过程中,如果损毁物品是由于物品本身的缺陷导致的,快递企业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快递企业对某些特殊类型的物品有特殊的限制,如容易燃、易爆、易腐、易变质等物品,在快递中的损毁赔偿责任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对于快递企业在投递过程中出现的丢失情况,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损毁赔偿责任有所不同。

快递企业在未送达包裹的情况下,应当先和消费者进行联系和核实。

如果无法核实包裹的下落和在途情况,在一定时限内,快递企业也应当根据消费者设置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问题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可以选择相应的保价服务以保证其拥有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在使用快递企业提供的服务时也需要注意保管好自己寄送的物品,避免快递丢失或损毁的情况发生。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违约赔付标准

违约赔付标准

违约赔付标准
违约赔付标准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 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赔偿,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

3.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中的索赔权力及其限制

中的索赔权力及其限制

中的索赔权力及其限制在中文法律制度中,索赔权力是指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申请给予保护或获得补偿的权力。

索赔权力既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民众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然而,索赔权力并非没有限制,其范围和条件都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规定的。

本文将探讨中的索赔权力及其限制。

一、索赔权力的基本特征索赔权力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主体:索赔权力主体为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客体:索赔权力的客体是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遭受损失的具体事实或法律权益。

3. 程序:索赔权力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包括提起诉讼、调解、仲裁等。

4. 条件:索赔权力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包括提起索赔的时效性、证据的充分性等。

二、索赔权力的主要限制1. 时效性限制:依法行使索赔权力需要在一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诉讼请求。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索赔申请或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限有所不同,例如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等。

超过时效期限后,当事人将失去索赔权力,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 证据限制:索赔权力的行使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包括损失的事实证明、损害的原因、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等。

当事人应在法定的证据期限内积极收集、保全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提交给法院或其他机构。

如不能充分证明索赔请求的事实和依据,当事人将难以获得索赔赔偿。

3. 定性限制:索赔权力的行使还受到法律对索赔请求的定性限制。

根据不同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对于索赔请求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索赔金额的确定都有一定的定性要求。

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来进行索赔主张,否则可能导致索赔权力的限制。

4. 责任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索赔责任进行限制。

例如,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法律规定违约方只需承担预见性损失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限额,超出此范围的索赔请求将无效。

损失补偿原则ppt课件

损失补偿原则ppt课件
问:1.是否存在重复保险? 2.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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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生原则之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存在的。 ▪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寻求更大的安全感(善意重复保险) ▪ 为了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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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生原则之二——代位原则
(二)物上代位 在海上保险特有的委付制度中,保险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物权真正转让,其上权利
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
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2121reservedreserved案例李某将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李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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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某公司以价值50万元的一项财产先后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10万 、20万和50万元,该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30万元。请计算不同分摊 方式下A、B、C三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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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生原则之二——代位原则
(一)代位追偿 1.什么叫代位追偿原则? ❖ 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 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 同一保险事故 ▪ 两个以上保险人 ▪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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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及其限制
违约损失赔偿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而进行的赔偿。

在合同中,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及其限制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规定。

在具体实践中,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直接损失是指由于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合同未能履行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合同违约方的赔偿金等。

间接损失则是指由于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其他契约的违约损失、因合同违约导致的正常经营利润损失等。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方面,由于违约行为的因素很多,导致违约损失的原因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违约损失赔偿时需要对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严格的判定和界定。

另一方面,由于违约损失赔偿涉及到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因此,需要充分考虑赔偿成本、可能引发的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对违约损失赔偿的金额进行适当的控制。

因此,在进行违约损失赔偿时,需要全面考虑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也需要合理控制赔偿金额,以实现合同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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