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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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 [2008]147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 [2008]147号

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建[2008]147号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为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工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促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充分发挥计价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指数等不同时期的变化情况;各专业各类别工程不同时期工程造价指标和指数。

第三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信息价格、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

1.信息价格,是指“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指定品种的材料价格信息、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2.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筑材料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3.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承担风险的幅度。

第二章信息价格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是市场加权平均价格的预算价格,可作为承发包双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的参考价格。

第六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见每期“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品种外,还包括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的部分材料品种。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7【实施日期】2020.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辽住建发[2009]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住建发[2009]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辽住建发[2009]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现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 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业组织,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并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 3 年( 包括乙级暂定期)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 万元;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其他出资人应为企业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 年以上;(四)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他人员应具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6 人;(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不得超过60 周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辽住建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2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为规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厅制定《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是指对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取、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省监理工程师,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依据考试成绩颁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技术培训、考试组织、证书申请、岗位登记和证书、印章的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省辖市、绥中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材料审核、证书使用、从业行为和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8]75号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8]75号

大建委发 [2008]7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87号)(以下简称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定额施行前颁发的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实物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参考价格表、单位估价表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参考标准)、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辽宁省参考单价、辽宁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停止使用。

同时,原《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停止执行。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招标投标或工程预结算中,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均应执行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本定额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1.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取量价合一的表现形式,消耗量不可调整,材料价格可实行自主报价或按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刊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费用标准》颁布的费率标准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9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辽住建建管〔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20]1号各市住建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72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企业,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网址:www.ceca.pro),填报2019年度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统计调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20年2月7日前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各市住建局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部署、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要确保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要建立责任制度,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报送省建服中心;要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纠正失实数据工作,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于2020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总结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调查表报送省建服中心。

三、对于无故不按时上报统计调查表或统计调查表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的,由省住建厅、各市住建局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同级统计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全省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建服中心组织实施。

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建服中心联系。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9〕9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9〕9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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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19〕9号
各市住建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在建工程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税率计取税金。

请有关单位做好相关调整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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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26
•【字号】辽住建发〔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1〕6号各市住建局,大连市金普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第三章人工费动态指数
第四章材料价格信息
第五章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
第六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七章附则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挥建设工程造价指数、造价信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调整作用,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人工费动态指数、材料价格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五条省标准定额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采集本地区的造价信息及相关数据,经核对并确认后,报送省标准定额事务服务中心。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及《建筑与预算》(ISSN1673-0402;CN21-1286/TU)期刊发布。

第七条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造价信息及相关数据调查采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章人工费动态指数
第八条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中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

建设项目的人工费应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进行调整。

人工费动态指数是人工费报告期价格与人工费基期价格经综合测算的变动比率,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标准和调整依据。

人工费基期价格是指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计算的人工费总和。

人工费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报告期内,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工程人工费支出的平均成本值。

建设项目人工费调整计算基数为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计算的人工费总和,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办法人工费调整规定执行。

基准日为招标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

第九条人工费动态指数按季度向社会发布,包括全省14个市的人工费动态指数。

第十条人工费风险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人工费风险幅度为±10%。

第十一条在施工期内人工费动态指数与基准日人工费动态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按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仅作为安全施工费和税金的取费基数。

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应作为合同调整款项,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
付。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当期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基础上另增加10%风险幅度系数计算人工费。

编制招标控制价人工费指数=当期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 10%。

第十四条招标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按基准日人工费动态指数及自行确定的±10%范围内风险幅度对基期人工费进行调整。

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并考虑了±10%的人工费风险幅度对基期人工费进行了调整。

非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五条材料价格信息是经过市场调查加权平均后的各市建设工程材料当月市场价格,作为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的价格参考,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价格参考,也是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衡量政府投资的价格指导。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时,可按材料价格信息并充分考虑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第十六条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全省14个市和大连金普新区建设工程材料动态价格,及各市补充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材料价格信息按月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材料信息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

不含材料检验试验费,不含增值税。

材料信息价格=(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管费率)
采购保管费率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建筑材料为0.5%,其中采购费率为0.2%,保管费率为0.3%;
(二)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0.3%,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2%;
(三)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阀门)为0.2%,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1%。

第五章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
第十九条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是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平均台班单价。

第二十条机械台班租赁价格包括全省14个市和大连金普新区机械租赁价格。

第二十一条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按月向社会发布。

第六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二十二条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基期价格与报告期价格经综合测算形成的材料价格变动比率。

材料基期价格是指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

材料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时期发布的材料价格。

材料基准日价格是指招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投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发布的材料价格。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按月向社会发布,包括全省14个市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
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价格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5%。

第二十五条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标准和依据。

在施工期间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值,超过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费超出部分应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材料费增减部分应作为合同调整款项,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六条综合单价中材料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材料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了调整,并包含±5%材料价格风险;
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施工期间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5%材料价格风险时,方可对综合单价中材料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材料费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已按《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相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执行原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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