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静海区科技局,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为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全过程监管,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和《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震发〔2020〕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严把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当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条件。
市地震局将每年组织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进行核查。
未通过核查的单位,不得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市地震局不组织专家对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二)严格工作质量要求1.各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和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评价、设计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地震地质灾害评价、评价结论、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内容。
3.需要开展现场工作的项目,从业单位进场施工前要提交《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申报书》(附件1),书面申报所在行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市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并接受现场监管。
《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文件津价费[1999]8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地震局:你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的请示》(津震[1999]47号)收悉。
为规范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其收费均应按照《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范围,包括地震烈度复核、活断层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工程地震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四、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以及在天津市地震局注册登记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五、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对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按自愿委托方式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
六、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按照有关法规认真查处。
七、本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抄发:市物价检查所、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财税管理二处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印发附件: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二、进场及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三、场地工程地震条件四、地震烈度与地震动衰减关系五、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六、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七、地震小区划综合分析八、震害预测说明:四级工作地震烈度复核取费标准为每个建设工程场点4。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管理方法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管理方法第一条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实行市地震局统一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群测群防观测点管理、观测人员培训和观测资料的归类、登记、存档等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群测群防观测点专职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群测群防信息的收集上报管理工作。
第二条社会地震观测员职责:(一)社会地震观测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热爱并支持防震减灾事业。
要了解基本的地震常识,经过初步培训能够掌握一定的分析异常现象的方法,熟悉异常上报内容、工作程序。
Ⅰ类、Ⅲ类、Ⅳ类社会地震观测员坚持每天观测和采集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并上报;Ⅱ类社会地震观测员要尽职尽责,维护好观测点仪器设备和观测环境。
(二)社会地震观测员观测和了解到动物、井水等异常现象后,要初步确定异常的范围、程度和原因,第一时间将异常情况电话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及有关资料。
(三)社会地震观测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异常信息随意向他人透露和扩散,避免地震谣传和误传的发生。
(四)社会地震观测员在做好日常观测的同时,还要协助做好地震震情、灾情的搜集、速报,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第三条观测点日常信息报送程序:(一)Ⅰ类观测点日常信息上报实行逐级上报模式。
各观测人员每天读取数据后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群测群防观测点专职管理员,管理员负责将观测信息记录在案,每周一将观测信息报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
(二)Ⅱ类观测点信息上报实行电话报送方式。
观测人员发现仪器设备故障或观测环境被破坏等情况后,第一时间电话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群测群防观测点专职管理员,同时报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
(三)Ⅲ类观测点日常信息实行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络逐级上报模式。
各观测人员每周一通过手机短信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群测群防观测点管理员报送一次观测信息,短信发送数字“0”或“1”,“0”代表无异常,“1”代表有异常。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津震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静海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25号)等法规文件和中国地震局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11月9日市地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要求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部门责任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属地政府是园区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牵头组织单位,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要督促、指导园区依法依规落实评价工作各项要求。
二、准确把握政策,做好分类指导1.新建区属各级各类园区,要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以下工作:(1)完成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2)评价结果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并确定园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3)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关抗震设防要求;(4)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使用评价结果。
2.园区内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可在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基础上,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补充开展评价工作,单独出具评价报告。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津震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津震发〔2021〕1号局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工作要点》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1月27日天津市地震局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天津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起步之年,做好全年防震减灾工作意义重大。
全年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全国地震局长会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要求,贯彻落实未来五年地震系统业务发展思路和加强自身建设要求,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深入推进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开启天津防震减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强化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提升地震监测预测预警能力(一)扎实开展监测工作,提升地震监测预警能力1.持续加强台网建设。
落实京津冀地震监测站网老旧设备改造项目,加快业务装备更新换代,优化全市地震监测站网。
积极探索低成本高密度观测新手段。
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2.加快实现预警能力。
实施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天津子项目,完成预警中心改造工程建设,部署地震紧急信息服务系统,确保6月份实现预警功能建设目标。
完善地震预警台站观测系统,提升三网数据融合能力。
3.全力确保观测质量。
主动对接全国地震站网运维监控平台,强化地球物理台网、测震台网和信息网络运维,确保地球物理站网数据汇集率和有效率达到99%以上、测震站网运行率98%以上,在全国地震监测资料统评中保持优异成绩。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科学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基于科学原理和技术规定,确保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
3.有序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综合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综合考虑建筑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5.可操作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具备实用性,贴近实际工作,易于操作与执行。
二、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内容1.抗震设防政策:明确国家、地方有关抗震设防政策,确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抗震设防的重要性,为抗震设防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2. 抗震设防规范:规范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3. 抗震设防监督: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监督机制,对抗震设防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抗震设防应急预案:制定抗震设防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地震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抗震设防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抗震意识和能力。
6. 抗震设防技术支持:建立抗震设防技术支持系统,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动抗震设防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7. 抗震设防经费保障:确保抗震设防经费的专项支持,保障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8.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建立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抗震设防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三、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抗震设防管理部门,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抗震设防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级单位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和《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震发〔2020〕3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对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从业单位(机构)。
二、从业条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审查材料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机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统计表(附件1);(二)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三)2016年以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新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此项)。
请每年6月30日前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市地震局,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tjdzjzfc@。
天津市防震减灾科普政策体系研究
安排工作任务为主,对工作保障还缺乏系统性的考 量。比如,在经费保障方面,《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 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对科普经费 的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每年有所提高”。2018 年 天津市又出台了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是均没有 对科普专项资金在本级政府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 例进行明确,在监督执行过程中缺少具体的量化考核 指标,导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强、区域差异 性较大,有些地区防震减灾科普经费难以满足实际工 作需求。
防震减灾科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涉及到各级政 府以及地震、财政、应急、宣传、科技、教育等部门, 需要各方面协调联动、合力推进。一是进一步细化和 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防震减灾科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划清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 加强部门之间的职责衔接,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 协同的工作格局;二是地震、应急、消防、气象、国土 等部门应顺应新时代防灾减灾工作的新体制,建立健 全地震、地质、水旱、气象等各灾种联合科普的工作 体制机制;三是将防震减灾科普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 动计划,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四是建立健全长效 的科普资源共享机制,整合全社会在科普场馆和科普 队伍等方面的优势资源,推进科普资源的互联互通和 共享开放。 3.3 完善服务保障政策
此类政策确定了天津防震减灾科普事业发展的 总体目标、发展战略和实现途径,起到了重要指引作 用。《天津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 (2016—2020 年)》提出,到 2020 年“全市公民科学 文化素质有较大提升,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公民比例 超过 16% ,继续位于全国前列”的发展目标,将加强 防灾减灾知识科普教育,提升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实施社区科普益民工程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的高 度 。《 天 津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规 划 (2016 — 2020 年)》,提出了“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明显增强, 防灾减灾知识的社会公众普及率显著提高”的规划目 标,规划实施了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普重点工程, 并对编制防灾减灾教材、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 能力建设等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1.3 重要文件
群测群防
“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土洋结合,群测群防,多兵种联合作战,多路探索;要到现场去实践,抓牢地震现场不放”----李四光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土洋结合,大打人民战争”的群测群防的地震方针。
这一方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中国地震预防的主导思想。
切实加强我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2010-05-05 10:08:20∙作者:∙来源:人民网∙【新闻论坛】∙我要评论∙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专群结合”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方针,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历史经验和特色。
青海省玉树县2010年4月14日晨发生两次地震,最高震级7.1级,地震震中位于县城附近。
截至4月20日17时,玉树地震遇难人数为2064人,失踪175人,受伤12135人,其中重伤1434人。
我国是多地震的国家。
有几亿人口生活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严重威胁。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专群结合”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方针,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历史经验和特色。
地震群测群防在地震监视预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震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虽在一些地震重点防御区内,新建扩建了一大批群测骨干观测点和宏观测报点,有效地弥补了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的不足。
但仍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点建设运行不规范、信息报送不畅通、人员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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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规范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群测群防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震群测群防是指群众性的监测地震活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行为。
第三条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群众参与、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地震群测群防队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气象、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第六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制定本区县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组织、指导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储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专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
第八条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布设地震宏观观测网点,应当充分利用气象、环境保护、水文地质、畜牧养殖、渔业水产等现有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要求,确定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专人做好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工作。
第九条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上报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突然出现、规模较大、情况严重的异常现象,可以越级上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前款所列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越级上报。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第十一条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
每个行政村、社区应当确定1至2名地震灾情速报员。
第十二条地震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应当将震感情况或者人员伤亡、建筑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和地震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文化站、广播站等为依托,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居民做好家庭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家庭地震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明确群众应急疏散场地并设置标识,组织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组织培训建筑工匠,推广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标准图集,逐步提高农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员等地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对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震后迅速上报灾情,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取得实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在地震宏观异常处置、地震灾情报送或者地震应急处置中,迟报、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