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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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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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加强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和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监督检验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

第二章监督检验机构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或相关科研院所;2. 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或评估;3. 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训;4. 实验室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第五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认真开展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公正,对不合格产品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强度和刚度满足设计要求;2. 屈服强度和断裂韧性符合相关标准;3. 符合规定的压力和温度范围,能够安全承受压力的变化;4. 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原材料的合格性检验;2.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检验;4.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的检验;5.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压力试验。

第四章监督检验流程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监督检验申请;2. 监督检验机构接收申请并组织实施检验活动;3. 检验样品取样、试验等过程;4. 检验结果评定和记录;5.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通报;6. 检验报告的编制和颁发。

第十二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数据和结果。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一、引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规范检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三、术语定义1. 锅炉压力容器:指用来承受内部介质压力的设备。

2.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指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能检验的过程。

3. 检验机构:指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 检验员:指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监督检验计划:指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的监督检验工作计划。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包括焊接质量、表面缺陷和涂装情况等。

2. 超声波检测:对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检测焊缝内部是否存在缺陷。

3. 压力测试: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压力测试,确认其耐压性能。

4. 材质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

5. 尺寸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尺寸进行检查,包括壁厚、直径、长度等参数。

6. 安全附件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

7. 焊接接头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检验,包括焊缝外观、尺寸和材质等。

8. 密封性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进行检验,确保不会发生泄漏。

9. 热工性能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热效率和换热性能等。

10. 附加检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附加检验,如振动测试、冲击试验等。

五、检验要求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检验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检验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严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4. 检验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1989 年8 月12 日劳锅字[1989]5 号颁布2001 年6 月22 日国质检[2001]37 号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1989 年8 月12 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1989)5 号),对加强锅炉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原规则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锅炉制造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规则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予以公布。

新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C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

第三条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应当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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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261-13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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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汽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内容光焕发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6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7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第8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让时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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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监检。

第三条境内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检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制造现场监检项目和要求见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对境内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境外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A类-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类-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企业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

第十一条除气瓶外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气瓶的监检按批进行,监检的数量要求如下:1. 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行逐只检验的项目,监检员实际到现场抽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一的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检验结论。

2. 每批气瓶必须完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 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

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4. 每批气瓶的射线照相底片审查数量:逐只照相的气瓶,不得少于该批气瓶全部照相底片的10%;以每五十只为一批进行射线照相抽检的底片,应全部审查。

表一实际抽查的气瓶数量大容积100L≤V≤1000L 5只中容积12L<V<100L 15只小容积0.4L≤V≤12L 10只说明:V-气瓶公称容积第十二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

第三章监检单位和监检员第十三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企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企业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

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企业。

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于境内企业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境外企业同时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对受检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产品安全质量时,监检员有权制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

第十九条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和对监检工作写出工作日记并妥善保存;监检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

《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六,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或护罩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企业第二十一条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

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受检企业应当确定联络人员。

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

第二十五条受检企业发现监检机构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对相应监检单位的监检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应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按规定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验资格证:(一)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或者产品制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二)对受检企业超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三)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四)对受检企业将承压部件扩散至无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资格企业进行生产,而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五)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者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六)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企业,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企业生产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检资格:(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二)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三)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四)向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向超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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