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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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发-141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精编版

(川价发-141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精编版

(川价发-141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精编版造价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21]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四川省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实施定见〔川府发电[2021]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定见〔建质[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落实到位,切实鞭策全省的安然文明化施工程度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费计价打点方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定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打点总站反映。

本方法自202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21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2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2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计价打点方法〔川建发[2006]107号〕同时遏制执行,2021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T.办法工程册说明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费计价打点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文明施工打点,包管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然变乱发生,庇护施工现场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然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打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尺度〔GB50500-2021〕、建设部建筑工程安然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用及使用打点规定、四川省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实施定见(川府发电[2021]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打点实际,制定本方法。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前言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造费用逐渐增加,因此造价争议越来越普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计价规定和调解机制。

本文主要介绍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以及对于造价争议的调解。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直接影响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的投资评估、建设资金的合理设置与决策等。

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是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的重要部门。

该网站提供有关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规范、造价资料等信息。

以下是对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

计价依据范围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提供的计价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建筑工程:•公共建筑•所有类型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种类及其适用范围以下是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提供的计价依据种类及其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建筑工程计价的核心依据。

它包含了建筑工程所需的各类材料、工艺、人工等数量和标准。

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建筑工程。

•定额建筑工程造价定额是指建筑工程中常用工种、工程设备等的施工量和费用的统一标准。

定额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特定的部位或工种。

•基础价格基础价格是指建筑工程中常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基本单价。

它通常用于成本测算和建设资金调配。

•优惠价格为鼓励先进技术和工艺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政府通常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例如给予优惠价格。

优惠价格通常适用于新兴技术或能源节约等领域。

计价依据的执行及其保证计价依据的执行及其保证包括以下方面:•计价依据的编制与规定,以及修订工程造价资料的时间;•计价依据的执行方式,例如工程量清单和定额的编制和审核;•计价依据的保证措施,例如在工程合同中规定用工程量清单或定额价款计价的建筑工程在履约保证时,必须向业主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量清单或定额计价文件等。

造价争议调解当建筑工程的具体成本发生争议时,需要进行相关的调解。

对于造价争议的解决,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和四川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提供了相应的调解机制。

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 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8日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06]1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和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我厅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72号)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后,我厅川建发[2004]7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计价招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标定司、市场司,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6年7月25日印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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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咨询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使用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时,对计价依据存在的疑问进行的答疑或补充说明。

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计价活动中
发生的分歧或争议进行的行政调解。

第四条计价依据解释遵循合法正当原则,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造价争议调解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偏私、不歧视。

第二章解释和调解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的管理和实施,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当事人若对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或咨询的回复有异议,可持回复文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核,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研究后作出最终解释或答复。

第六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制度,配备熟悉计价依据、有丰富造价专业
经验的人员从事解释与调解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办事程序和服务指南。

第七条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人员与申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办理,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收授当事人的礼品、礼金等。

第三章解释和调解方式
第九条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采取网上预约申
请,人员来访,现场解释、调解的方式。

(一)申请人须在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登录“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咨询
网上预约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并打印《四川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持申请表及本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书或单位介绍信,到省或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计价咨询窗口,按网上预约号顺序依次咨询;
(三)当事人须出示与解释或调解相关的合同文件及
补充协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图纸等资料。

第十条当事人来访咨询后仍需书面回复的,应提交争议各方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中如实、清楚地载明工程概况、计价方式、争议问题以及各方对争议问题的意见依据和理由,并附相关资料,各方单位对相关陈述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相关来函后书面回复(附来函)。

第十一条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或调解要求:(一)当事人未按第九条规定出示(提供)申请人证明
或其证明与申请人信息不符的;
(二)当事人未按第九条规定出示(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计价依据、相关解释及配套文件上已明确的,或
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
(四)就争议问题进行咨询或申请调解,而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场的;
(五)造价争议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

第十二条对造价争议,不接受电话咨询和调解。

第四章解释答复和调解结果
第十三条计价依据解释采用口头解释答复。

对能够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具备条件的,应当场口头解释答复,当场不能解释
答复的,应对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造价争议调解采用口头调解。

对争议各方均到场,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的,调解人员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细致查验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后,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的,应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来访后仍需书面回复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其申请,并收到齐备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对特殊、疑难问题,解释、调解人员应详细了解相关情况,提出初步咨询意见,经集体研究或专家论证后回复,回复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建全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书面回复文件(附来函)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中发现的普遍及共性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并上报,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汇总后在《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期刊中予以发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
工程所在地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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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人姓名
证书号
争议金额
工程名称
(万元)
建设单位
联系人姓名电话名称
施工单位
联系人姓名电话名称
造价咨询
联系人姓名电话
单位名称
□编制概算、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
问题类别
□过程造价控制□办理结算
问题内容解释意见
注:本表仅作为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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