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PPT课件:商务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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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概论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概论
四、商法各原则间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1. 冲突的成因 2. 协调方法
(1)效率优先 (2)兼顾交易公平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三节 商主体 •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 1. 商主体概念 • 依照法律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2. 商主体特征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2)行为的营利性; (3)受商法规范调整性。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对商法
有指导意义。 (一)商事主体法定
* 市场准入原则 1、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组织形式选择和主体资格取得只能在法律确定范围之 内设定。 如:在我国,无限公司被排除在商主体之外。 2、主体构成要件法定 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3、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变更、终止、破产程序法定。
第二节 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假设的必要 * 树立逻辑起点,但本身不能被证明。 1、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假设:理性人;完全信息。 2、现代行政法:权力的膨胀性、寻利性;
刑法:人性善恶,可拯救性; 民法:人生而平等。
(二)商法的理论前提
1、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2、商事活动具有风险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户
1、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 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① 集体经济;(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
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 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 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 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 ② 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 ③ 以“户”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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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教程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商法的各种方面,并详细介绍商法规则、商业 主体、商法法律行为以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开始吧!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第三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法律。
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一套专门法律规则,它 的特点有约定自由、危机意识、商业风险等。
享有经营自主权、信息自由权、财产支配权等相应的法定权利。
3 义务
有信息披露、纳税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应尽的义务,还要遵守契约、守信用等商业道德准则。
商法未来的趋势
数字化经济时代
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和方式 的出现。
环保意识崛起
商法需要关注环保立法和绿色 供应链,并引导企业建立可持 续发展的道德承诺和责任。
跨境贸易
商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市场需 求和贸易环境,如保护知识产 权、管理国际金融风险等。
如不得含有禁止法规定的商 业活动原则、不得影响国家 安全原则等,保障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及其能力
商事主体
指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如企 业、合伙企业等。
商事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从事商业活动所必 须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法律行为
1
合同
合同是商人之间约定的、生效的行为,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2
担保
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3
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 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商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商人定义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务登记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务登记
• 第六节 商业登记的监督管理
• 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商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年检、证照管理、商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1. 是商法对营利性主体的营业行为实施 公法和私法控制的前提;
• 2. 保障社会交易安全与商业秩序; • 3. 保护营利性主体营业活动的必要手段;
• 第二节 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 一、商业登记的范围
•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 一、申请
• (1)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与 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 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必要的并与生产 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 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健全的财会 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 资产负债表;(7)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商 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 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 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 企业注册资金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我国目前工商登记制度的特点: • 1. 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性营业主体; • 2. 各种商业主体均受到工商登记制度的统一

商法总论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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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 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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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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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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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人。
生产领域+流通领域 ★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
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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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含义 ——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
总称。 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商法
国际商法
国内商法
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
(狭义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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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民商分立
民法典 商法典
形式意义 的商法
民商合一
商事单行法 民法典中的 商事规则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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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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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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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一)类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在商事活动中,由于商人自己能够计算其经济利益的得失, 同时,也为保障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信用交易的公 平,多数国家的商法都承认商事交易中的流质预约。
(二)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其 债权,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 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 据其行为内容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一)单方商事行为 单方商事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
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二)双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
利性营业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 售行为。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深入 分析和讲解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 行为,一般性地介绍各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制 方式,使学生深刻理解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进 而掌握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行为的特征与规制模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一般商事
三、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
四、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 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 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五、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 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 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 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商法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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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四)民商合一立法体系
大陆法国家中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是瑞士,商法规则仍然 具有独立的位置和体系,法律仍须确认商主体特别法上的资格,并须 对商主体营业性商行为适用特别法规则。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大 量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社会消费者交易活动的特别规则和仅 适用于营利性活动的特别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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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行为的分类
理论上,商行为可分为客观商行为或绝对商行为与主 观商行为或相对商行为。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由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 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后者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 内,仅由商人实施时或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 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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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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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账簿的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根据法律要求依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制作的用以表示其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包括利害关系人 和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 便其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簿册,主要包括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通过商事账簿,第三人可以获得商人经营状况 的信息,而国家则可能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 活动实行某种监督并征收税款。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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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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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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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 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 格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 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 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中世纪商法的主要特点
坚持属人主义立场 内容上涉及最主要的商事活动 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
二、近代各国商法
(一)法国的商事立法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一)法国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以制定法 的形式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人习惯法,是 商法进入各国内国法的开端。 《法国商法典》包括通则(含公司、商行为和 票据)、海商、破产和商事法院。 《法国商法典》是近代历史上第一部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内容完备、适用灵活, 既保持了英美法的特点,又兼顾了大陆法的长 处,能够适应美国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商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近代商事立法 我国现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品经济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没有形 成专事商业的商人阶层,也没有发展出较好的 商业惯例。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商法制 度。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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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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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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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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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 1.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 • 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 • 3.对于外国人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 • 4. 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 5.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及雇员商事能力的限
制;
第三节 商事能力
• —、商事能力的概念
•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与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 它是指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 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 二、商事能力的特征
1. 是商主体依法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以及依法担当商法上权利义务的能 力。 2. 是在民事能力(特别是在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由商特别法附加于商 主体的能力。 • 3.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 • 4.作为法律拟制主体经登记核准而取得的能力,其起止时间取决于商 业登记这一公法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 1.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 为;
• 2. 商行为原则上是某种营业性行为; • 3.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
事的营利性活动。;
三、商行为法律性质
• 1.商行为仅仅是指某种“商事法律行为”,它仅 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是主体“为了确立、变 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 2.商行为本质上并不限于法律行为,凡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以及与商品交换行为有关 的活动,甚至一些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都可 以称为“商行为”。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 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 •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 •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 • 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
第三编 商事行为
第八章 商事行为概述
第一节 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
•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 《法国商法典》将商行为理解为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
为或活动,而其商主体概念则是根据商业行为来规定的。 • 《意大利民法典》和某些德国法系商法认为:“商业行为
泛指由商主体从事的任何以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和 妥善保管为目的或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 《日本民法典》:商行为是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其中 不仅包括任何主体基于任何目的而从事的“绝对性商行为”。 而且包括商主体专为营利性营业目的而从事的“营业性商行 为”;还包括“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商行为”;
商事行为概念
• 1.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 为;——董安生
• 2.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事实上即属于商事主体的对 外经营行为;——李玉泉、何绍军
• 3.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王保树 • 4.是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和内容的行为,
即商事主体旨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 的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统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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