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反馈意见热点问题整理
证监会关于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

证监会关于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2•【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按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予以公示。
其中:1、申请企业情况以表格形式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名称、注册地、所属行业、股票代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备注等信息。
2、申请企业情况每周更新一次。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doc发行监管部再融资申请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15年5月21日).xls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融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分离债、公司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等。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再融资申请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再融资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再融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再融资新规要点总结

再融资新规要点总结再融资新规的主要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再融资新规规定了企业再融资的程序和要求。
企业实施再融资行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提交申请、备案审查、公告披露等环节。
再融资企业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措施完善等。
企业再融资的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企业再融资行为合法、规范,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第二,再融资新规规定了企业再融资的限制和控制。
再融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反市场规则,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再融资、行政处罚等。
再融资的限制和控制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第三,再融资新规规定了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再融资企业需要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要信息。
对于存在信息披露不实、不准确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严肃处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第四,再融资新规规定了再融资监管机制。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再融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再融资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化解市场风险。
再融资监管机制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再融资新规是对企业再融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监管,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和投资者应该严格遵守再融资新规的要求,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

2017 年 3 月20日-2017 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2017年3月20日-2017 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5 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一、海能达通信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0 亿元,其中:2.5 亿元用于第三代融合指挥中心研发项目,5.2 亿元用于专网宽带无线自组网技术研发项目,2.3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6年9月30日,申请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4.5 亿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为5.63 亿元,资产负债率35.17%。
(1)请申请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金额及使用安排、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银行授信情况等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申请人此次非公开发行各募投项目金额是否超过实际需求量,是否存在频繁融资和过度融资倾向。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说明第三代融合指挥中心研发项目和专网宽带无线自组网技术研发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研发中心建设投资和研发设备及信息化建设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投资金额测算的谨慎性与合理性。
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情况,并结合相关行业情况说明本次募投各项目效益的测算过程及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如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等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
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思路

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思路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思路近日,证监会发行部相关领导向我公司保荐业务负责人及内核负责人传达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监管精神和要求。
请大家在项目执行中予以关注。
具体精神和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绝大多数都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因此再融资的问题主要是非公开发行的问题。
从保荐机构、上市公司的反馈看,目前非公开发行存在以下问题:(1)审核速度慢,审核时间长。
审核最慢的时候,报会到拿反馈意见要3个月,反馈意见回复以后到发审会要2个月,一个再融资项目除去反馈意见回复的时间都要半年时间,加上反馈意见回复的时间,审核周期长达7-8个月。
(2)标准多且严,有些要求比较苛刻。
监管机构不断有新的标准和要求,而且要求比较严格。
造成上述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审核人员数量少而审核项目数量大(2015年9月~12月,平均每个月受理50家非公开发行项目);但是,其根本原因是非公开发行中存在“资源错配”和“公平性问题”,使得行政监管机构在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必须履行一定的行政约束职能,这客观上导致审核速度较慢、审核标准较严。
1、资源“错配”和“逆向配置”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要能甄别和筛选出优质企业;要能鼓励大家向优质企业发展;要向优质企业方便、快捷地配置资金,支持其发展,这才是资本市场的“高效资源配置”的目标。
目前非公开发行是否能够方便、快捷地融资不是看“气质”,不是看谁的质地优良,而是取决于“价差”大小,即:发行底价与发行时市价之间的价差。
上市公司只要锁定的发行底价足够低,就能够发行成功。
这致使资金流向了价差大的公司,而价差大的公司往往是一些股价波动大、市值小、体量小、质地差的上市公司,从而形成了越差的公司越易融资,造成了一定的资源“错配”或“逆向配置”,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为了锁定一个较低的发行底价,也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措施,导致市场乱象频出,例如: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前长时间停牌、预案公告后长时间不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后长时间不向证监会申报材料等等。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再融资财务审核关注重点及主要问题 8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a)批准不得改变。
A. 股东大会B. 董事C. 高管D. 监事2.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相关要求,超过本次募集金额(d )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A. 20%B. 15%C. 25%D. 10%二、多项选择题3. 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包括(abcd )。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B. 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计划的具体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C. 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D. 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4.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包括(acd)。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B.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C.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D.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5.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描述,正确的是(acd)。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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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反馈意见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一、再融资合理性
(一)说明低负债率下采取股权融资的原因
请申请人说明未采取负债融资的原因,请对比股权融资与负债融资,结合即期收益摊薄情况,测算说明何者更有利于股东收益的最大化。
(二)核查融资必要性
请申请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金额及使用安排、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银行授信情况等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申请人此次非公开发行各募投项目金额是否超过实际需求量,是否存在频繁融资和过度融资倾向。
二、募集资金使用测算及募投项目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测算
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此次各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情况,并结合相关行业主要公司的收入及盈利情况说明本次募投各项目收益情况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各项目投资金额及收益的测算依据、过程、结果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核查申请人此次非公开发行各募投项目金额是否超过实际募集资金需求量,相关测算依据及结果是否合理。
(二)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请说明本次各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否为全资子公司。
若是非全资子公司,请说明实施方式,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如否,请说明单方面增资扩股的考虑、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实施主体的安排是否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意见。
(三)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
如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等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四)核查是否通过补充流动资金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
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
请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请申请人披露本次偿还银行贷款的明细(借款主体、金额、借款期间及用途等),如存在提前还款的,请说明是否需要取得银行提前还款的同意函。
请申请人对比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水平、有息负债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偿还银行贷款金额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六)核查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于类金融投资
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类金融投资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
请申请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募投项目风险的披露
结合公司基本情况从资金、技术、风控、运营经验、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等方面详细说明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并做充分信息披露。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核查认购对象及认购资金来源
(一)核查认购方资金来源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各认购方认购资金的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其中,对于以基金认购的,请按上述要求核查至基金的持有人。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为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申请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参与本次认购。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该等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三)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请申请人说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间是否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相关安排,如有,请提供,如无,请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2)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相关合作事项是否已通过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体有何协议或者安排;(3)若至本次发行时公司股价大幅高于发行价格,申请人以偏离市价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公平对待新老股东,是否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四)对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请申请人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3)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4)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请申请人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1)委托人或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委托人或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或合伙人与产品或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或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或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人或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说明:(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产品合伙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委托人或合伙人参与资管产品或有效合伙,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
股份的规定。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四、核查实施现金分红情况
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分红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对申请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逐条发表核查意见,并核查申请人是否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五、核查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六、核查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整改情况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七、核查股份认购协议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保护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已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是否明确了违约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发表核查意见。
八、对董事会审议发行预案后市场价格大幅变动原因的核查
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预案后市场价格大幅变动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