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17]4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3.15【实施日期】201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

要充分发挥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力。

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100号),根据各相关部门职责,对各项重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一)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改革。

1.建立健全市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实现各市县专利、商标、版权工作有专职人员负责,有专项经费支持。

(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2.参照国家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建设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县政府负责)3.着力构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产业园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行业也逐渐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

而公职律师作为执业律师的一种形式,其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点,必须遵守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其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旨在为其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公职律师的定义和特点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工作的律师。

他们既是政府工作人员,又是执业律师,具有双重身份。

公职律师通常承担政府职能,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同时也可以代理个人或法人的法律事务。

他们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比较广泛,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

公职律师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重身份。

公职律师同时具有政府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的身份,需要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要求。

2. 专业化。

公职律师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能够胜任复杂的法律工作和案件处理。

3. 公正性。

作为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外部干扰和压力。

4. 法治意识。

公职律师必须具备强烈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职责和社会使命。

5. 社会责任。

公职律师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

基于以上特点,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执行效率。

三、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明确各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2. 职业操守。

加强公职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要求他们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标准,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3. 执业资格。

要求公职律师具备执业律师的资格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执业经验等方面。

4. 工作纪律。

规范公职律师的工作纪律和操守,要求他们遵守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规定。

5. 法律义务。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琼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24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海南自贸区(港)法律服务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突出人民主体地位。

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出发,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参与。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充分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

坚持统筹协调,城乡一体推进。

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要求,建设“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均衡布局。

坚持改革创新,优化服务供给。

融入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实现法律服务资源的高效利用,提升服务质量。

(二)主要目标至2022年,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网络平台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形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琼府办〔2015〕238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2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9日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的设立,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公职律师仅限于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服务:(一)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或者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四)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六)承办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权利:(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职律师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但在离开公职律师岗位三年后提出申请的,应当经律师协会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执业素质。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义务:(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二)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协调;(四)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的年度考核;(五)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六)参加政府法制机构、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七)缴纳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另行规定);(八)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十)不得以律师身份擅自办理本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海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现将《法治海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2021年9月29日法治海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充分发挥法治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服务作用,统筹推进法治海南建设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法治海南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从海南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对标国际标准、体现中国特色、符合海南发展定位的法治建设,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治海南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省委领导全面依法治省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匹配的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建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科学有效,法治化营商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琼府办[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含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二)公正、公开、过罚相当;(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四)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琼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37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日海南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和税务监管三大新体系。

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税收营商环境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落实税收业务制度改革总体设计方案,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

推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

依托智慧税务,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二000年一月六日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使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实行量化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23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5〕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的设立,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公职律师仅限于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或者修改工作;
(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承办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权利:
(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职律师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但在离开公职律师岗位三年后提出申请的,应当经律师协会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执业素质。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
(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协调;
(四)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的年度考核;
(五)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
(六)参加政府法制机构、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七)缴纳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另行规定);
(八)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十)不得以律师身份擅自办理本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系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特设机构;具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