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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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管理制度范本

电力工程部管理制度范本

电力工程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工程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力工程部内部事务管理,包括人员、设备、资金的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电力工程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电力工程部负责对公司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五条电力工程部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电力工程部设部长一人,由公司任命,对电力工程部的日常工作负责。

第七条电力工程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个部门,具体部门设置由部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条电力工程部设立管理人员、工程师、技术员等职位,各岗位职责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九条电力工程部实行人员任免制度,通过考核评定资格后方可录用。

第十条电力工程部对员工定期进行业绩考核,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部实行绩效奖励制度,对工作出色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约谈或处罚。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电力工程部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电力工程部应制定设备维护计划,按计划进行设备检修和更换。

第十四条对于部门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具体操作和记录。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电力工程部应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管理资金,做到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电力工程部应编制年度预算,并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对于部门经费的使用,应有专人进行记录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工作流程第十八条电力工程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电力工程部应及时对工作进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电力工程部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电力工程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16-20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06版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06版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06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工程调试的行业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调试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制定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的依据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原网省电力公司直属的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能力。

第五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是由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的调试等级认证。

第六条取得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认证的调试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试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七条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管理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牵头组建的管委会负责。

管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设在中电建协调试专委会秘书处。

第二章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第八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发电、输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甲、乙、丙三级。

标准如下:一、发电工程类(一)甲级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 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 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调试单位内部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300MW 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需要;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70 人以上,其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调试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4、调试单位具有8 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四年已独立完成过一台300MW 及以上机组的调试;5、具有编制300MW 及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6、有独立完成330kV 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8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 系列质量体系认证;9、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10、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版附

【管理制度)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版附

(管理制度)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版附附件: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0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规范和加强电力工程调试的行业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调试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之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的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试范围进行运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二年内,取得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且达到人员持证上岗标准。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七条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壹管理,且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调试专委会推荐的人员组成的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和修订《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调试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且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九条管委会所设秘书处于中电建协本部。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调试能力资格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能够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

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之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之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之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标准第十二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发电、送变电工程俩类,且各分为特、甲、乙、丙四级。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一、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的概述《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化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外的所有类型的电力工程调试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三、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类别1. 一般调试能力资格:指参与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的企业或个人拥有的能力,包括对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改造、修理和维护等内容。

2. 特殊调试能力资格:指参与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的企业或个人拥有的特殊能力,包括低压断路器、高压断路器、断路器安装、调试、检验、改造、修理和维护等内容。

四、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管理1. 政府部门负责对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实施相关考核。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申请、颁发、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3.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申请者,应当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申请程序。

4.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颁发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并颁发相应的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

五、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登记1.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颁发者,应当将颁发的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登记到所在地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登记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2.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并将登记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六、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有效期1.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有效期为3年,自资格颁发之日起计算。

2. 资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3.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申请者的申请,并颁发续期资格。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16-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21•【文号】电建[1995]504号•【施行日期】1995.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

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供电公司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供电公司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供电公司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公司的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供电公司各类工程项目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造、扩建、维修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工程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管理原则,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工程管理组织第四条供电公司应建立健全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明确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五条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工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以便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和事故调查。

第七条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公司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管理流程第八条工程管理流程包括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和竣工等各个环节,工程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管理。

第九条工程项目立项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结果进行实施。

第十条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整理工程资料,做好工程交接工作,确保工程后期维护及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程管理监督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监督机制,对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工程管理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管理监督台账,详细记录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五章工程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中应勇于担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工程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和验收,及时整改工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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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程建设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调试工作,提高工程调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制定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依据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原网省电力公司直属的调试单位,且必须具有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资质。

第五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单位应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和等级分类。

第六条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电建企协)牵头组成的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资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

管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日常-1-的管理工作,现全权委托电建企协调试专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

二级管理机构为各省电力(行协)建设企业协会。

第二章调试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分为发电、送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甲、乙、丙三级。

标准如下:一、发电工程类(一)甲级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台3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5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4、调试单位具有8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已独立完成两台300MW及以上机组的调试;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3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需要;-2-6、具有编制3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7、有独立完成330kV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8、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9、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10、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11、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12、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水平居同行中上等水平,客户满意度在85%以上。

(二)乙级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0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4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台2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骨干人员应占20%以上;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3-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3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4、调试单位具有5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已独立完成两台200MW及以上机组的调试;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200MW机组调试的需要;6、具有编制20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7、有独立完成220kV或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8、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9、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10、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11、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12、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水平居同行中等水平,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三)丙级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8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高级技-4-术职称;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5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台5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人员应占20%以上;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4、调试单位具有2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已独立完成三台中压及以上参数机组的调试;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50MW机组调试的需要;6、有高压参数机组汽水品质监督、化学清洗的业绩;7、具有编制5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8、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9、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10、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11、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二、送变电工程类-5-(一)甲级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个330kV及以上工程调试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3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4、调试单位具有5年送变电工程调试经历,近三年至少完成一座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调试;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6、具有编制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8、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9、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6-10、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11、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水平居同行中上等水平,客户满意度在85%以上。

(二)乙级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0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4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个220kV及以上工程调试的骨干人员应占20%以上;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4、调试单位具有3年送变电工程调试经历,近三年至少完成一座220kV送变电工程的调试;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220kV送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6、具有编制22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7-8、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9、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10、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11、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水平居同行中等水平,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三)丙级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8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3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个110kV及以上工程调试的人员应占20%以上;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4、调试单位具有3年送变电工程调试经历,近三年至少完成一座110kV送变电工程的调试;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110kV送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8-6、具有编制11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8、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9、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10、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各等级调试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发电工程类(一)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二)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00MW及以下机组的调试业务。

独立调试两台135MW机组并与甲级调试资质单位联合调试两台300MW 及以上机组后,可申请甲级调试资质。

(三)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50MW及以下机组的调试业务。

在与乙级及以上调试资质单位联合调试两台200MW及以上机组后,可申请乙级调试资质。

二、送变电工程类(一)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送变电工程调试业务。

其中具有330kV送变电工程系统调试的技术、装备、人员的单位,可以-9-进行送变电工程和变电站工程的系统调试。

其他单位只可调试变电站工程。

(二)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2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在与甲级调试资质单位联合调试两座33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后,可申请甲级调试资质。

(三)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在与乙级及以上调试资质单位联合调试两座22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后,可申请乙级调试资质。

三、调试单位不得擅自超越所核定的调试范围承接工程调试业务。

第三章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九条调试单位资质的申请调试单位申请调试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调试单位资质申请表;二、调试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四、调试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说明,各专业调试人员名单及对应职称证书复印件;五、本单位负责完成的主要调试项目业绩及质量、安全、信誉等-10-证明材料;六、技术装备情况;七、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认证情况,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后逐年监审结果;八、计量认证材料;九、企业管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调试单位资质的审批一、凡申请调试资质的单位,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核查签字,然后经二级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秘书处。

秘书处进行汇总和初审,并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两周后,上报电建企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

二、经核定业务范围并经电建企协批准的调试单位,由秘书处颁发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三、新设立的调试单位,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第十一条调试单位资质的升级一、调试单位资质的升级需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一)调试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本单位近一年的财务统计年度报表;(三)本单位完成的主要调试项目的合同及有关调试质量证明资-11-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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