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州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2〕3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州政发〔2011〕16号),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指在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领导、地税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是指涉及地方税费征收、委托代征、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州、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各相关单位。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税机关是指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及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全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办,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审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住建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烟草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路管理局、州海事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新局、州体育局、州卫生局、州统计局、州质监局、州物价局、州总工会、州残联、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州政办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6日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州本级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为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财政支出遵循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与调整第四条部门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组织,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和综合预算编制形式,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编制。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采用定员、定额的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并提供项目实施的政策依据。
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支出预算草案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州财政部门在州人大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接到州财政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将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批复到基层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超过年初支出预算需增加支出的,由州财政部门结合州本级可支配的财力,编制支出调整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审定,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州政发[2008]2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8.05.04【实施日期】2008.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确保2008年参保率达到50%以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OO八年五月四日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社会全覆盖,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提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城镇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村改居人口、城镇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和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广泛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与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政策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措施;(三)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五)负责中央、省、州、县市补助资金和风险储备金的调剂分配;(六)依照法规政策处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争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3]20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8【实施日期】2013.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8日湘西自治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活质量的期望,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提升供水质量、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实现城镇污水全收集、垃圾全处理、居民喝上放心水,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我州实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改善要求相协调,坚持污水设施建设与管网配套相结合,垃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供水工艺改造与水源水质保护相结合,科学规划,统筹城乡,分步实施。
(二)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逐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1]30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5【实施日期】2011.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1〕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增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6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保安全、促发展”目标,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打非治违,狠抓隐患治理,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应急保障,严格安全准入,消除事故隐患,稳步实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城市工业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城市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任务目标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全覆盖的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责任体系,全州城区内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突出安全隐患得到初步治理,城市工业灾害事故明显减少;到2013年底,基本健全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考核评价体系,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政策保障、评价评估、应急救援、源头管理等制度建设得到健全,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形成良好的监管机制;到2014年底,城市工业灾害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城市工业布局基本实现进入园区管理;到2015年底,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工业灾害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得到全面监控,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治理,城市居民防灾抗灾意识明显增强,城市防灾能力明显提升,基本杜绝恶性城市工业灾害事故。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州政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州政发[2009]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四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努力建设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求真务实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从严治政的廉洁政府、与时俱进的创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州政函〔2008〕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州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三)州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四)州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州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与州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七)州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八)重要的政府定价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九)行政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十)全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十一)其他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州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改变集体“三资”性质,不得侵犯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成立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业务。
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管理人员一名,人员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各村(社区)设报账员一名。
要制定相关岗位管理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州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保护管理,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家医药苗医药是指土家族苗族独特的医学理论;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诊疗和保健养生技能、技法;土家医药苗医药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常用方;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原材、原药以及饮片、制剂等的制作技术。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土家医药苗医药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辖区内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家医药苗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土家医药苗医药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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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3]15号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
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州本级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为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财政支出遵循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与调整
第四条部门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组织,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和综合预算编制形式,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编制。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采用定员、定额的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并提供项目实施的政策依据。
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支出预算草案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州财政部门在州人大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接到州财政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将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批复到基层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