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取证文件办好公证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十五章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
证明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公布日期】1959.06.12
•【文号】
•【施行日期】1959.06.1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涉外案件程序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
规定
(1959年6月12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证处、各地外事处、分处: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决议撤销司法部。
因此,外交部和前司法部于1955年11月14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寄往国外应用的文件证明程序”的通知中关于公证证明和领事认证的两种方式中的第二种即:“2.公证机关证明-司法部证明-外交部认证”的规定应即作废。
今后各地按照第二种方式在涉外文件上办理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寄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关于认证涉外文件的其他程序、费用等,仍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授权书公证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吗

境外授权书公证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吗?境外授权书的公证认证,境外证据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
所谓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特殊证明活动。
境外形成的证据首先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其次,还必须履行认证手续。
这里的认证,指的是外交认证。
外交认证有时亦称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其目的是使在一国境内已经公证证明(或有关组织的证明文书)的文书能被另一国境内的有关当局予以承认,不致因后者怀疑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效力。
公证文书一经他国外交认证,就在他国具有法律效力,即文书的域外的法律效力。
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是指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例如,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需履行认证手续。
1、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2、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如今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出于某种现实的需要,涉外婚姻公证认证也随之而来。
那么,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手续,如何办理?一、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为什么涉外文件需要进行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涉外公证总是与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
认证的过程就是有关职能认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就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一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这样才具有真实可信。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一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定,外交部门的公证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而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进行有效性确认,经过层层确认后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了。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
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涉外结婚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等。
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 涉外离婚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
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
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
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先公证认证再翻译还是先翻译后公证认证

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先公证认证再翻译还是
先翻译后公证认证
涉外法律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要想在国内被认可,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在国内使用时还需配一套中文翻译,那么涉外法律案件证据先认证再翻译还是先翻译后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无论是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协助取得的外文书证,还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外文书证,都应由证据提供者将外文书证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在翻译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只需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
由于境外的公证书以及境外当地外交机构的认证书都是外文的,所以建议全部做完公证认证后,整体翻译,否则先翻译后认证,回来还得翻译。
更多详请请查阅:/html/gzrzxgzl/3894.html。
境外证据材料办理公证认证后在国内能否有效使用

境外证据材料办理公证认证后在国内能否有效使用?随着境外公司参与中国境内业务的增多,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之间的各种纠纷也随之增加,境外公司在境内办理法律诉讼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需要哪些公证认证手续?首先来看一下为什么要对境外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性认定。
证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涉外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刑事证据所在地、证人所在地可能在境外,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境外取证,有些证据在我国境外形成的事实。
这些证据产生、形成于境外,使得法院无论是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的审查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就需要对境外证据进行认定,办法就是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诉讼时,需要做哪些文件的公证认证:1、境外公司主体资格,一般是指境外公司登记注册及存续的文件,如注册证书,存续证明等;2、境外公司打定代表人证明书;3、境外公司委托国内律师的授权委托书;4、境外证据。
境外公司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涉外案件诉讼中国外当事人材料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涉外案件诉讼中国外当事人材料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外国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过公证认证是法院诉讼必须的吗?在国内打涉外诉讼时,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要经过中国驻外领事馆认证才能被认可吗?根据民法通则和证据规则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外国公证机构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门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领事馆或大使馆认证,才能在国内法院立案受理。
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对于外国公司来说,就是它的注册证书,相当于国内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对于外国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
“公证认证”流程。
“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以美国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程序为例: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之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州务卿官员的签字进行认证,最后将上述所得相关各文书绑定在一起,通常还要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形成在国内注册公司所需要的资格认证文件,即可在国内正常使用。
来源于:/html/cjwt/5089.html。
2024版公证与涉外事务

案例三:成功办理跨国收养手续
收养背景
一对中国夫妇希望收养一名外国儿童,需要办理跨国收养手续。
办理过程
公证机构协助夫妇了解目标国家的收养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提 供必要的公证认证服务,协助完成收养手续。
成功因素
公证机构的专业指导和协助为夫妇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跨国收养服 务。
案例四:协助解决跨国遗产继承问题
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实现公证业 务的在线办理、电子存证等功能,提高公证服务的便捷性和 效率。
提升公证队伍素质
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 职业道德水平,为涉外事务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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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背景
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去世后留下遗产,其国内亲属需要办理跨国遗 产继承手续。
解决过程
公证机构协助亲属了解相关国家的继承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提供 必要的公证认证服务,协助完成遗产继承手续。
成功因素
公证机构的专业性和国际化服务为亲属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指导和协助, 有效解决了跨国遗产继承问题。
05
挑战与对策:提高公证在涉外事务中作 用
பைடு நூலக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01
完善涉外公证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涉外公证法律法规体系,为涉外公证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02
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
加强涉外公证制度建设和创新,完善涉外公证程序和规范,提高涉外公
证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03
强化监管和质量控制
加强对涉外公证的监管和质量控制,确保涉外公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国际惯例原则
在处理涉外事务时,应遵 循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 尊重各国文化传统和风俗 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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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取证文件办好公证认证才具有法律效
力
涉外取证文件办好公证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国内或国外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需要在国外实施的法律行为、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合理性给予证明的一项公证行为。
其公证事项依不同的内容而不同。
涉外公证的事项大致包括:
(1)证明公民或法人的身份关系,如出身、年龄、经历、学历、职别、职称、工龄。
(2)证明婚姻家庭关系,如结婚、离婚、收养、认领、监护等。
(3)证明某人生存、死亡、失踪、确实住所。
(4)证明遗产继承、遗嘱。
(5)证明财产的馈赠、分割、转让及委托书。
(6)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除了应当遵守国内公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之外,还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文书使用时效等特殊原则;在程序上,除了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认证手续。
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外文件在其办理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若该文件没有做驻外使馆公证就拿到其他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那么在此国这些文件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其作用等同于废纸。
由于中国还没有加入取消文书大使馆公证认证的《海牙公约》,因此,国外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就必须先办理中国驻外使馆公证认证,公证之后这些文件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
我国公民在申办前往国的有关签证等事项时,对方要求提供的必备的证明材料中,一般都需要提供有关申请人与签发国的亲友等的关系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文书,以便得到签证及处理有关涉外事项。
这种公证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
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而国内公
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
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
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其目的是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公证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
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认证,并附有译文。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
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不发生此类问题。
来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