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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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规章制度
篇一:公证制度
第二编公证制度
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
一、公证制度概述
1、概念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
(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
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和事实。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地位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任务
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5、作用
(1)引导服务功能
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2)预防功能
(3)监督保障功能
(4)沟通媒介作用
公证可以作为增进了解、提升诚信、消除隔阂、建立信用机制和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二、公证法
1、公证法律规范
它是指调整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在公证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的总称,包括公证实体法规范、公证程序法规范和公证组织法规范。如《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程序规则》、《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收养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2、公证法律关系
主体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和提出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客体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内容是权利义务,公证机构享有公证权、调查权、收费权等权利,承担保密、回避等义务;当事人享有公证请求权、委托权、回避请求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等权利,承担提供证据、不作伪证、交纳公证费等义务。
3、地方公证法制建设
三、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1、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
公证由市、县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证处,不具备条件的在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剩余的个别转归人民法院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证处,中国公证员协会。
2、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
以事业体制为主体,多种体制并存的公证机构格局。
3、公证制度的发展
4、现代科技对公证行业发展的影响
第二章公证的基本原则和效力一、公证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1、真实、合法原则
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确实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所确认,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相符。
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2、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原则(《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件若干暂行规定》“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选派单位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经公证后生效”;许多地方法规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互换等,应当办理公证”;电脑彩票摇奖活动应经公证;《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被寄养人必须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保密原则
保密义务包括:要妥善保管公证文书和各种公证档案,防止遗失或泄密;不能私自向他人泄露公证内容;不能随便向当事人以外的人发放公证证书的正本、副本或抄本。
4、回避原则
回避是指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
关系的公证事项,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5、直接原则
公证人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与办理公证有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由公证辅助员完成。
6、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的原则
二、公证效力
1、证据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租赁合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如韩国法律规定,韩国公民或法人与中国签定的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文件须经中
国公证机构公证。
4、其他效力
(1)对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