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规章制度
公证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公证质量,树立公证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证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文秘、档案管理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确保公证工作的公正、合法、高效。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公证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公证事业声誉。
第五条公证员应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公正无私,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助理、文秘、档案管理员、财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协助公证员做好公证工作,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公证信息安全。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公证处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八条公证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办理公证事项,不得违规操作。
第九条助理、文秘、档案管理员、财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协助公证员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公证处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公证处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解聘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证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为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管理公证处规章制度

管理公证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处的管理,加强公证工作,提高公证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证处是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主要从事公证业务的单位,具有法律效力和独立行使公证职权的职能。
第三条公证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活动的独立、公正、信实。
第四条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公证工作,确保公证服务质量,维护公证处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章公证处管理第五条公证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公证活动所需的场所、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公证处应当配备专业的公证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公证活动。
第七条公证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工作职责和权责关系。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公证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公证服务质量。
第九条公证处应当积极开展公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证业务的认识和理解。
第三章公证活动第十条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对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和背景进行核查,确保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措施,保障公证活动的独立、公正、信实。
第十三条公证处应当依法办理各类公证业务,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公证处应当妥善保存公证文书和资料,依法保护公证申请人的隐私和权益。
第四章公证服务第十五条公证处应当提供便民、高效的公证服务,为公证申请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公证处应当保障公证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公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证处应当加强对公证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处理公证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八条公证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关系管理制度,提高公证服务的满意度和信誉度。
第五章公证收费第十九条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明确公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条公证处应当明示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提高公证服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公证处各项规章制度范本

公证处各项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处的管理,保障公证处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证处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证处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公证服务。
第四条公证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公证员管理第五条公证员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通过公证员资格考试。
第六条公证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公证职权。
第七条公证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公证项目管理第八条公证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需求,开展各类公证业务。
第九条公证处应制定公证项目操作规程,明确公证程序、材料要求、办理时限等。
第十条公证处应建立健全公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公证结果的准确性、合法性。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证档案的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证档案应包括公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公证办理过程记录、公证文书等材料。
第十三条公证档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存,并提供查询、复制等服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公证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五条公证处应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等。
第十六条公证处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健康。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七条公证处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
第十八条公证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公证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公证处应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信息技术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证处应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公证处应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公证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公证处应定期进行信息技术设备和系统的维护、升级。
关于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证制度概述公证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以保障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证制度具有证明、服务、监督和保护等多种功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法的基本原则1. 公正、独立原则: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坚持公正、独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2. 依法办理原则: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便民、高效原则: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应当便民、高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4. 保密原则: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三、公证机构与公证员1.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机构,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我国公证机构分为国家公证机构和地方公证机构。
2. 公证员: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5周岁;(3)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6)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四、公证业务的范围公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合同、继承、赠与、遗嘱、委托、声明、保证等公证事项。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包括出生、死亡、婚姻、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经历、亲属关系、收养、财产分割等公证事项。
3. 文书公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监事会决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公证事项。
4. 其他公证业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五、公证程序的规则1. 申请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处内部规章制度

公证处内部规章制度一、引言公证处是为公众提供公证服务的机构,其职能在于维护公正、公平、诚信的法律秩序。
为了保障公证服务的正常开展和提高工作效率,本规章制度制定了公证处内部的行为规范和标准,旨在规范公证服务流程,引领公证员实现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水平。
二、公证服务流程及规定1. 公证申请1.1 公证申请人应先阅读并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公证法》、《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等。
1.2 公证申请人需提供于公证行为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等。
2. 公证过程2.1 公证员应认真审核公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仔细了解申请人的请求和意愿。
2.2 公证员应当对公证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有效、完整。
2.3 公证员应当向公证申请人释明法定和规约责任,并告知其公证费用及收费方式。
3. 公证结果3.1 公证员应严格遵照公证法规,仔细核实公证证书内容。
公证证书应当表述清楚公证的要件和事实,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2 公证证书应当写明签名或盖章人信息及签名、盖章时间,并加盖公证章。
公证员应当保证公证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严谨性和合法性。
三、公证员的职业行为规范1. 情操规范1.1 公证员应当认真履行公证职责,坚持客观、公正、专业、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保守公证秘密。
1.2 公证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关注公证申请人的权益和需求,帮助申请人排除障碍,解决问题。
2. 行为规范2.1 公证员应当维护自己的职业形象,以庄重、严谨、诚恳的态度向公众传递认真负责的服务承诺和优质服务形象。
2.2 公证员应当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敬业精神,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3. 社会责任3.1 公证员应当对社会公认的公证服务标准有足够的认知和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正、公平、公开的目标而努力工作。
3.2 公证员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并支持公益活动、法律、道德等各种社会事务,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县区公证处管理规章制度

县区公证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县区公证处的管理工作,提高公证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县区公证处是依法设立的地方公证机构,主要承担公证业务和服务。
第三条县区公证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证原则,保持公证处的独立性、公正性、公信力,维护公证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县区公证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公证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县区公证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县区公证处应当定期开展公证业务质量评估,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公证处的工作效率。
第七条县区公证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
第八条县区公证处应当推行廉洁公证,严格遵守公证法律法规,坚决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九条县区公证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进公证事业发展。
第十条县区公证处应当加强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县区公证处设立行政领导班子,由处长、副处长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证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区公证处设立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业务处等职能部门,具体工作分工由领导班子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县区公证处设立工作督导组,负责对公证处的公证业务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公证服务的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县区公证处设立业务办理窗口,负责接待和办理当事人的公证业务,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五条县区公证处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证文书进行归档管理,保障公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公证业务第十六条县区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业务包括民事公证、行政公证、司法公证等,具体业务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如实告知公证处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公证处内部规章制度

公证处内部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证处内部工作秩序,提高公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结构1.公证处设有处长、副处长和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职责由公证处领导团队决策。
2.公证处设有公证员、行政人员等,人员编制由公证处领导团队确定。
三、工作职责1.公证处处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证处工作,组织制定重大事项和决策。
2.公证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负责具体事务的安排和协调。
3.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协助处领导做好科室内部事务。
4.公证员负责接待当事人,完成公证文书的制作和登记,并保守公证文书。
5.行政人员负责公证处行政事务的处理和办公场所的维护。
四、工作流程1.公证处工作分为预约、接待、公证和归档四个阶段。
3.接待阶段:公证员负责接待当事人,核对相关材料,并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书和授权书。
4.公证阶段: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制作公证文书并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进行公证,同时在公证书上盖上公章。
5.归档阶段:公证员将已公证完成的文书归档,进行电子备份,并录入公证处档案管理系统。
五、考勤制度1.公证处实行打卡签到制度,迟到、早退等情况将影响职工的工资结算。
2.公证处设立值班制度,保证公证处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值班,提供高效的服务。
六、纪律要求1.公证员必须遵守公证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公证工作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证处内部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索贿受贿、泄露公证秘密等行为。
3.公证处内部工作严禁私自泄露当事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隐私。
七、奖惩制度1.对于表现优秀的公证员,公证处将给予表彰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奖金等。
2.对于失职行为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公证员,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理。
3.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公证处将根据公证员的过错决定是否给予开除。
八、保密制度1.公证处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对所知悉的当事人信息和公证文书内容均需保密,禁止私自泄露。
公证处各项规章制度

公证处各项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证行为,维护公证机构的正常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公证处的设置公证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地方法院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公证处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三、公证人的资格1. 具有中国国籍。
2.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证人员资格条件。
3. 具有公证事务工作经验。
4. 熟悉公证业务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四、公证处的管理1. 公证处的管理机构为公证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2. 公证处办公室由公证处主任领导,协助主任管理公证处的各项事务。
3. 公证处办公室设立公证处内部管理规章,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
五、公证行为的程序1. 公证处接受公证委托后,应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和事项,并对公证申请进行登记。
2. 公证处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证业务程序进行公证活动,保证公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证活动完成后,公证处应当及时将公证文件送达委托人,并保存公证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查。
六、公证收费标准1. 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2. 公证处收费应当开具正规的收费票据,保证公证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公证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七、公证资质审核1. 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公证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及时更新公证资质。
2. 公证处应当建立公证人员从业档案,保证公证人员的资格证书真实有效。
3. 公证处应当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八、公证处的监督1. 公证处的公证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接受地方法院、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公证处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公开公证活动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3. 公证处应当对公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公正公平的公证行为。
九、公证处的奖惩制度1. 公证处应当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公证处和公证人员优秀表现及时给予表彰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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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规章制度
篇一:公证制度
第二编公证制度
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
一、公证制度概述
1、概念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
(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
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和事实。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地位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任务
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5、作用
(1)引导服务功能
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
(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2)预防功能
(3)监督保障功能
(4)沟通媒介作用
公证可以作为增进了解、提升诚信、消除隔阂、建立信用机制和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二、公证法
1、公证法律规范
它是指调整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在公证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的总称,包括公证实体法规范、公证程序法规范和公证组织法规范。
如《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程序规则》、《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收养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2、公证法律关系
主体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和提出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客体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内容是权利义务,公证机构享有公证权、调查权、收费权等权利,承担保密、回避等义务;当事人享有公证请求权、委托权、回避请求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等权利,承担提供证据、不作伪证、交纳公证费等义务。
3、地方公证法制建设
三、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1、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
公证由市、县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证处,不具备条件的在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剩余的个别转归人民法院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证处,中国公证员协会。
2、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
以事业体制为主体,多种体制并存的公证机构格局。
3、公证制度的发展
4、现代科技对公证行业发展的影响
第二章公证的基本原则和效力一、公证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1、真实、合法原则
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确实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所确认,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相符。
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2、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原则(《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件若干暂行规定》“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选派单位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经公证后生效”;许多地方法规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互换等,应当办理公证”;电脑彩票摇奖活动应经公证;《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被寄养人必须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保密原则
保密义务包括:要妥善保管公证文书和各种公证档案,防止遗失或泄密;不能私自向他人泄露公证内容;不能随便向当事人以外的人发放公证证书的正本、副本或抄本。
4、回避原则
回避是指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
关系的公证事项,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5、直接原则
公证人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与办理公证有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由公证辅助员完成。
6、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的原则
二、公证效力
1、证据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租赁合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如韩国法律规定,韩国公民或法人与中国签定的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文件须经中
国公证机构公证。
4、其他效力
(1)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担保法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不可撤销的效力
如继承法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公证业务范围及其分类
一、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1、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合同、协议
(2)证明收养关系和认领亲子
(3)办理继承公证
(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
包括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单方出具的担保证书公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赠与等。
(5)对招标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法律事件
出生、生存、死亡、海难、空难、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意外事件等。
(2)证明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
如证明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经历、身份、健康状况、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法人营业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有关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商业活动记录、证明文书、董事会决议等。
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本相符。
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代管的房屋,或实施强制拆迁的,或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办理提存
7、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
(1)办理抵押登记。
(2)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或司法建议。
(5)清点财产(遗产)、资金监管、财产分割。
(6)公证调解,担任公证顾问,提供常年非诉讼法律服务,开展证前证后的服务。
8、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公证
二、公证业务的分类
1、国内公证(民事和经济)
2、涉港澳台公证
3、涉外公证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文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第四章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
一、公证机构
1、公证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公证机构是具有服务、沟通、公证、监督职能作用的市场中介组织。
公证机构是具有履行国家公证职权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双重职能的国家专门的法律证明机构。
2、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组成设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