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论论文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论文7篇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论文7篇第一篇:财政税收体制改革1目前存有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中的主要问题1.1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作为一种与财政和经济有直接联系的工作,财政税收工作人员往往面临着较大的利益诱惑,而要约束工作人员,使其能够恪尽职守,坚守岗位,就必须要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机制来支撑。
而目前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不健全,很多监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失去了其监督职能作用。
1.2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
财政税收应当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财政收入,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这样有利于民众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全面监督,能够促进财政税收的顺利开展。
但是很多地方和基层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并为真正落实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众的监督地位被完全忽视。
1.3规范化转移支付问题较多。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转移往往不够公开透明,其中存有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包括转移流程不规范、转移时间较长、转移模式落后、转移资金利用率较低以及贪污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
财政税收在从社会基层收取上来之后,要通过一定的转移来实现税收的合理运用。
但尽管中央已经采取了分税制的改革措施,在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中依然存有很多问题。
这就说明了当前我国财政税收转移支付流程仍然不够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仍然不够健全,转移支付中存有的多种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1.4财政税收名目较为混乱。
因为财政税收所涉及到的税收项目较多,因此其税收名目也相对较为繁杂琐碎,极易出现重复收费和乱收费的现象。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来取消部分税种,如农业税,个体户工商税等。
但是很多不知所以的税收名目依然在各地基层中存有。
这就严重破坏了国家好不容易获得的税制改革成果,为财政税收的顺利开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极大不利影响。
而目前我国对于财政税收乱收费的管理机制还未形成,很多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基层,这也是存有于当前财政税收体制中的主要问题。
2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措施与创新对策基于财政税收对国家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财政税收体制管理中存有的多种问题,我们必须要深刻的认识到当前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工作还负有艰巨的任务。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浅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浅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对策摘要:本文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对策做了简要介绍。
关键词:税收法律制度缺陷对策0 引言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推进税收法制化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是社会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税收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建国以来的一次全面性、整体性和规范性改革,无论从涉及的范围和改革的深度看都是前所未有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税收法律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但税收法律制度属于法律的一个分支,它是上层建筑的范畴,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需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税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已日渐突出,必须对现有税制进行改革。
1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法律制度本身有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与社会的发展脱节,很多新兴产业大量出现,例如网络资本运作是近两年才发展起来的,也是信息时代的资本运作发展的趋势。
它能够有效的规避异地运作的风险和难度。
它以资本运作的设计理念和奖金制度为基础,变异地运作为网络运作。
这种模式投资小、没有运作费用、操作简单、进人渠道广、发展快,比异地运作有着更加独特的优势。
但我国对这方面的税收还是空白。
还有随着网络的方便和快捷,很多行业都在网上交易,目的是规避税收,这些都是立法者要考虑的。
其次,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在执行力上出现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程度。
很多税务的征收都是靠行政手段完成,由于税法的执行大打折扣,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的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解释往往不尽一致,甚至产生冲突。
这种不一致乃至冲突的背后往往包含地方保护主义等复杂因素。
2024年我国地方税制问题论文

2024年我国地方税制问题论文一、我国地方税制现状我国地方税制主要由地方税、地方附加税和费组成。
其中,地方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附加税则是指按照中央税的规定,以中央税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费则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征收的各种费用。
目前,我国地方税制在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
据统计,地方税收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然而,与此同时,我国地方税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二、我国地方税制问题税种结构不合理我国地方税制的税种结构存在不合理之处。
一方面,一些税种的税收收入较低,难以为地方政府提供足够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一些税种的税收负担过重,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较大,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税收征管不规范税收征管是地方税制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税收征管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存在“重收入、轻征管”的现象,导致税收征管存在漏洞和不足。
同时,一些企业和个人也存在偷税、逃税等不规范行为,给地方税制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是地方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较窄,难以满足企业和个人的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地方税制问题的原因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地方税制的制度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
一些税种的设置和征收标准缺乏科学依据,导致税收负担不公平、不合理。
同时,税收征管、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也存在不足,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压力较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压力较大,是导致地方税制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可能会采取不规范的方式,如乱收费、乱摊派等,导致税收征管不规范、不公平。
税收意识不强税收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地方税制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和个人缺乏纳税意识,存在偷税、逃税等不规范行为。
中国税收期末论文

中国税收论文题目:个人所得税改革姓名:张毓学号:20135778院系: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班级: 13工程造价0班个人所得税改革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过大的手段之一,但是当前个人调节力度弱,占GDP比重低,明显没起到该有的作用。
由于一些原因,税收主力军基本为普通工薪阶层.第十八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通过我国的税制改革,要形成有利于社会公平、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
本文从我国个税面临的问题与现状、以及与国外个税制度对比以及如何完善个税改革方面阐述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工薪阶层逃税漏税税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它是撬动经济的杠杆,可谓是四两拨千斤,在财税体制改革上扮演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角色。
富兰克林说过,人的一生有两件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纳税。
而其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直以来都是大众所关心的动态话题。
“研究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今年在不同场合的频频提及,似乎是在传递出个税改革的信号,这让个人所得税这根敏感神经再次拨动,事实上,今年的个税小步调整也不少,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时个税可分期缴纳政策明确、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税优惠.而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已经35年没有全面修订了。
除了几十年间,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
这项与普通百姓关系最密切、也最直接的税收制度,几乎维持着上世纪80年代初的面孔。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渐渐开始被诟病为“工资税",即上缴人群以工薪阶层为主。
据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字: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多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另据财政部的公开数据,2012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5820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为3577亿元,占61.4%,2013年,这一数字上升为62.6%.前几次个税法修改,重点都是调高起征点,每次调整也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薪阶层的税负。
中国税制论论文

中国税制论论文学院:土木建筑学院班级:土木工程F1006 姓名:悦敢超学号:201048040603浅析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全面性改革的认识摘要: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平原则是世界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
然而,由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缺陷,导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非常严重。
因此,必须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以有效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调节功能、公平分配引言: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然而,由于转型期的一些制度不完善,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贫富差距严重。
如果我国不尽快遏制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加剧的势头,则可能会危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甚至出现社会动荡。
因此,必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正文: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程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税制本身的公平性。
所谓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税收公平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和收入公平分配,而且也是保证税收制度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所以,长期以来,公平原则已成为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原则。
然而,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本身公平缺失非常严重,根本无法承担起遏制贫富差距扩大和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
因此,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将是势在必行。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4年税收改革时建立起来的。
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

论文题目: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学生姓名:莫少聪学号:111090066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班别:1102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指导教师:谢乃煌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日益发展,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渐渐地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慢慢凸显,这些问题导致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对社会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所以,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作一个简要的分析,以此说明这一税种亟需改革的现状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中国现状建议目录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情况 (3)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5)(一)我国现行税制模式不合理 (5)(二)税率结构过于复杂,累进税率级数过多 (6)(三)公民个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 (6)(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不科学 (7)(五)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公平 (7)(六)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够广泛 (8)(七)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9)三、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9)(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思考 (9)2、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及合理设计累进级次 (10)3、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11)4、扩大税基 (12)5、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 (12)四、结语 (12)参考文献 (13)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情况1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精选5篇)

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一、税收立宪的必要性在现代国家,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就是税收关系。
税收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不得不加以宪法约束。
世界各国宪法均有关于税收立宪的条款,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政实践则是直接从税收立宪开始的。
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税收在社会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国家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逐渐朝着税收关系的方向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已经写入宪法,而税收法治无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
税收立宪不仅是税收法治的根本前提,而且是近代法治和宪政的开端与标志。
世界各国无一不将税收立宪作为本国迈向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的第一步重大举措。
我国在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更应该及时进行税收立宪,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
二、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立宪规定的缺陷目前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可以发现,大多数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类似我国宪法中的人民的纳税义务。
因此不宜把规定人民基本纳税义务的条款解释为规定国家依法征税义务的条款。
我国的《立法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税收法定原则,但这并非税收立宪,而且其并非是从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的角度来规定的,考察世界其他国家也并无这种税收立宪之先例,因此,《立法法》的规定无法代替税收立宪的作用。
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法规占主导,而法律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
税制改革论文

税制改革论文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
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
税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内容是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改为缴纳增值税。
遗产税也有可能被推出。
税制改革论文1企业所得税也称公司所得税,是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可以说是国际上的重要税种之一。
从近几年我国收入情况来看,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更显示出了企业所得税在我国总体经济收入中的重要地位。
而且企业所得税还能够对我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而使政府职能能够有效发挥,所以,国际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以期望对自身竞争力能够有所帮助。
从上个世纪开始,世界各国进行了多次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目的是为了调整税率和扩大税源。
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制的要求也出现了变更,为了能够加强外国对本国的投资、在适合本国国情的情况下提升综合国力,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实行了更为积极的税收制度。
我国也不能例外,现在国际经济变化日新月异,国内的改革阶段也是层出不穷,如果要想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就必须要对企业所得税税制进行优化调整,而且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改革步伐能够对我国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现状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目前征收的所有税种中的重要税种之一,它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调节企业内部经济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从九十年代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尤其是现在我国受国际经济影响较为严重,世界经济的集团化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中存在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而且国内的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能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到完全的掌握和控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税制论论文学院:土木建筑学院班级:土木工程F1006 姓名:悦敢超学号:201048040603浅析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全面性改革的认识摘要: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平原则是世界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
然而,由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缺陷,导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非常严重。
因此,必须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以有效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调节功能、公平分配引言: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然而,由于转型期的一些制度不完善,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贫富差距严重。
如果我国不尽快遏制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加剧的势头,则可能会危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甚至出现社会动荡。
因此,必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正文: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程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税制本身的公平性。
所谓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税收公平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和收入公平分配,而且也是保证税收制度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所以,长期以来,公平原则已成为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原则。
然而,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本身公平缺失非常严重,根本无法承担起遏制贫富差距扩大和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
因此,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将是势在必行。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4年税收改革时建立起来的。
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已从1994年的1.47%快速提高到2011年的7.23%,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四大税种。
通过2006年和2008年两次调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改善其收入的不公平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自身公平缺失的严重性,导致这种小的改革根本无法彻底解决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
个人认为这种缺失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分类税制模式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失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就是实行分类税制模式。
这种模式与我国当时的特殊国情是相吻合的,但是,随着十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调整,我国个人收入的来源和结构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收入渠道多元化的情况下,分类税制模式无法对个人的全部或主要收入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综合征收,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横向与纵向“双向”公平缺失,难以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甚至出现逆向调节作用。
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即使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也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平,违背了税收横向公平原则。
可见,现行税制模式有悖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使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失效。
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还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对纳税人的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作用。
显然,分类税制模式不利于贯彻“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税收公平原则,甚至使公平收入分配程度恶化。
2、费用扣除制度欠合理费用扣除制度的合理化,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
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次分项的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费用扣除制度。
这种做法虽简便易行,特别是1994年税改初期,在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不能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这种过于简化的费用扣除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目前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家庭人口多寡、健康状况、小孩和老人等因素,而是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本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同时,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 ,加剧了收入分配矛盾。
3、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明显高于工薪所得税负,这种不合理的税率结构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具有明显的歧视之嫌,与当前我国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相悖。
勤劳所得的税负有时会远高于非勤劳所得的税负,而这种不合理的税率结构,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立法精神。
4、税收征管不力没有真正将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制度落到实处,现行税法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所以,主动申报纳税的个人非常少。
这样,必然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未建立起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近年来,税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重点税源管理,推行了全员全额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但是,这与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
目前我国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仍未建立,许多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现金形式实现。
所以,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完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信息,使许多收入渠道广、隐性收入多的高收入者偷逃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这部分偷逃掉的大量税款成为许多非工薪高收入者暴富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反,工薪阶层的工资单比较透明,应纳税款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结果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管住了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甚至还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
二、依公平原则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公平原则,按照“转变模式、调整税率、规范扣除、强化征管”的思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1、转变税制模式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综合税制模式最具有公平税负的优势,但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很高;分类税制模式的公平性最差,但对征管约束条件相对宽松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和配套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
目前,除少数发达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从现实国情看,经过十几年的个人所得税实践,我国很多公民的纳税观念得到明显增强,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等实名登记制基本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初步建立。
因此,当前我国应尽快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创造征管条件。
2、调整税率结构税率结构设计的科学合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税负水平状况及改革的政策目标,建议改革后的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采用5%一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与现行工薪所得累进税率相比,改革后的综合所得累进税率有四个主要变化: (1)将原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5%~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了4个税率档次,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
(2)将原适用5%低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000元大幅提高至24000元,壮大了适用5%低税率的低收入群体。
(3)大幅度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所得额在60000元至120000元之间的税负水平(即由原边际税率20%降低至10%),有利于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收人。
(4)适当降低了所得额在120万元以上部分的最高边际税率,这有利于调动最高收入群体进一步发展生产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总之,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和税负水平更趋公平合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
同时,税率结构大大简化,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
3、规范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目前我国在转变税制模式后,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科学合理地设计费用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
主要思路如下:(1)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应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为获取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直接有关的成本费用;第二类为生计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用于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各种费用。
同时,为保证税收公平,建议全国实行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4、强化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管理公平(一)完善征管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方式。
进一步完善包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等征管制度,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征管制度的法律层次,增强其权威性,使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落到实处。
(二)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征管手段,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这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关键环节。
(三)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在大力做好税法宣传的基础上,应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
这既可为税收监控提供重要信息,又可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可靠依据。
同时,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加大对偷逃税行为以及不依法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稽查与处罚力度,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孙尚清,商务国际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岳树民,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的公平问题[J],涉外务,2004。
杨卫华,实现公平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EB/OL],中国税务学会网,2006-08-17。
周全林,论“三层次”税收公平观与中国税收公平机制重塑[J],当代财经,2008,(12):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