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3)
分析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新改革

分析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新改革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3-000-01摘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于2012年12月5日由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本文通过新旧准则比较,进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新改革的必要性、革新性以及影响性分析。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新改革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近十五年来第一次改革。
其准则中,将事业单位会计共作的内容、结构、以及程序进行优化,这就为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指定了更明确地方向,提供了更全面的制度保障。
一、改革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必要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成为必然趋势。
自1997年会计准则颁布以来,事业单位就以此为标准进行会计管理与工作,其构建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日新月异变更下的市场动态,也不能满足事业单位现代化发展的需求,所以,进行会计准则革新成为必然。
1.适应宏观会计准则要求从97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来看,在会计核算、会计质量信息等方面,对各行各业的要求存在很大差别,这就不利于统一性与科学性报表制度的建立,使得各个事业单位以自身的会计准则要求来进行会计信息的综合统计,影响事业单位间的比较性信息对比的实现。
这就要求具有面向全体事业单位统一性使用的会计标准问世,以达到规范事业单位之间会计信息核查的作用。
放眼国际会计准则,会计概念框架应当包含于会计准则体系之中,但是,就97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来说,其会计概念具有孤立性,我国未来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当与国际会计准则具有同步性,以基本法则和概念基础参与到体系之中,这不仅是我国特色会计的要求,也是规范会计基本法则的保障。
可见,就其会计准则体系来看,无论是基于国际的会计准则体系要求还是我国事业单位内部的会计信息统计发展,都要进行会计准则的革新。
2.适应会计自身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成分被带入会计工作之中,而会计准则内容的缺失,使之会计工作缺乏市场性,从而阻碍着事业单位的持续性发展,如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产变动、流动负债等多方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代化的市场,而会计工作作为一项面向单位发展以及市场动态性的财务工作,必须进行适应性的改革。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提供规范的准则和规程。
本文将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背景、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核算方法和报告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一、背景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其特点是以非营利为目的,依靠供给经济实体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主要通过提供公益性服务来回报社会。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提高其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适用范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法定程序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其中,国有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投资或控股,以挂牌、代管、托管等形式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事业单位;其他经法定程序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三、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公正性、连续性、谨慎性、权责统一及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真实性要求反映事业单位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公正性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连续性要求持续追踪和记录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和财务信息;谨慎性要求在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时,采取相应的审慎处理方法;权责统一要求明确划分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比较和分析的能力。
四、核算方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了事业单位的核算方法,包括一般核算方法和特殊核算方法。
一般核算方法是指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进行的一般账户核算、成本核算、往来款项核算、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核算、长期投资核算、负债核算和净资产核算等。
特殊核算方法是指在一般核算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需要而设立的特殊核算科目和方法,如资金专用账、捐赠收入与支出核算、事业基金核算等。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 第十六条 【相关性要求】
•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 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 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 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 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 第十七条 【可理解性要求】 •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 用的金额。 •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 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 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 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 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 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 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 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 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 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 抵后的余额。
•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 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 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
负
债
• 第二十四条 【负债的概念】
•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
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 第二十五条 【负债的分类】 •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 动负债。 •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 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 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 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 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 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 金额入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新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201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臵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对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解读与思考

对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解读与思考作者:陈敏沈俊玲肖海英陈菁菁来源:《会计之友》2013年第05期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全面修订的需要,财政部对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12年2月15日公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2012年12月5日修订通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旨在初步建立统驭我国事业单位会计体系的概念基础和框架,增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相比《试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准则的定位、财务报告目标、会计核算基础等多方面进行了改进,更加符合我国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更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
但是,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从会计理论和实务的角度来看,还存在值得商榷和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关于准则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而言的,一般是指为了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包括医院、高校、测绘事业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等。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国家正逐步分类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同时,许多行业的事业单位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都在积极寻求来自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来源,不少事业单位都有了自己的附属企业,也有很多事业单位通过改革面临多元投资主体,会计业务日渐复杂,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的界限不再那么明晰。
因此,在准则中明确恰当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关键的。
从表1可以看出,2012年颁布的《意见稿》将试行准则中的“国有事业单位”更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事业单位”,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而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事业单位,在附则中又与《试行》准则以及《意见稿》相统一,在第四十七条中将“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排除在外,同时在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排除的规定,从而缩小了适用范围。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为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2年12月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函[2013]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平稳有效实施,制定了《吉林省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工作方案》吉林省财政厅2013年3月15日附件:吉林省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函[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促进事业单位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的重要任务。
财政部重新修订发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的有关精神,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更好地服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等方面管理的需要。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新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_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新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_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https://img.taocdn.com/s3/m/d4963b15bb68a98271fefa8f.png)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新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_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2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臵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3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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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第四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