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一、事业单位会计准则1.基本准则:主要涉及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和一致性等原则。
基本准则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核心,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2.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包括会计制度的选择和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等。
会计估计则是指对不确定的会计事项进行合理估计的过程。
3.会计要素: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与企业会计要素有所差异,更加注重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4.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等。
5.会计档案与审计:涉及会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以及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
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政策的确定、会计分析和会计核算的方法等。
会计核算制度是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则和操作程序。
2.预算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需要制定预算计划和预算执行计划,并按照预算进行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
预算管理制度是保证事业单位财务稳健运行和经济实现预期目标的重要管理工具。
3.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费用控制、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等。
财务管理制度是实现经济目标,保证财务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
4.内部控制制度: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等。
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事业单位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和风险把控的重要措施。
5.财务报告制度:事业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对财务报告进行编制和披露。
财务报告制度是事业单位向外界和内部提供财务信息的重要制度。
总之,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是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从基本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要素、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以及会计档案与审计等方面规范了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
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是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包括会计核算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等。
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解读

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解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适用于中央事业单位、地方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为事业单位提供了规范的会计原则和方法。
以下是对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一些重要内容和解读。
一、会计政策1.核算单位: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以法人为核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2.会计要素: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
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与企业会计一致,收入和费用的核算则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调整。
3.会计估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会计估计,包括预计损益、准备金和减值准备等。
4.会计政策变更: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更会计政策,但需要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变更原因和影响。
二、财务报表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要按照经济性质进行编制,将资产和负债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同时,还需要编制收益性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事业单位的损益表分为会计损益表和经济业务收益支出表。
其中,会计损益表反映会计核算的收入和费用,经济业务收益支出表则反映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按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分类编制,反映事业单位的现金收入和支付情况。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事业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包括资本变动、利润分配和其他综合收益。
三、会计处理1.收入确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收入的发生时间点进行确认,并将可确认的收入纳入当期损益。
对于尚未发生的收入,应当暂时列入准备项目。
2.费用确认:费用应当按实际发生时间点进行确认,并按照经济业务的性质进行分类。
3.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应当根据确认的条件和期限进行核算,同时,应当充分披露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使用情况。
4.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应当按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同时进行折旧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则根据使用寿命和确定性等进行摊销。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解读

新《 医院会计制 度》 在2 0 1 2 年1 月1 日起在全 国施行 , 相 比原制度从 固定资产的含义到科 目的设置 , 从 固定 资 产 的摊 销模式 到不 同资金 来源 的账务处理都 做 了详 细 规定 ,在借鉴 企业会计 固定资 产管理 的基础上 又有创 新, 紧 密配合 医疗体制改革 , 体现 了与时俱进 。 新《 医院会计制度》 下 固定资产的管理 1 . 我 国公立医院 固定资产管理中还存在许 多问题 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 ① 医院固定资 产管理不到位 。 医院各部 门的管理不到位 , 账账 、 账物之
关键 词 : 事业单位 ; 会计准则 ; 比较 《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的新 旧比较 新准则和原准则都是9 章 ,在条款 数量上并没有太 大变化 , 但是在实质 内容上却有重大变化 。 经 比较发现 , 新 旧会计准则的变化主要在适用对象 、财 务报告 目标 、
一
、
会计核算基础和财务报告 四个 方面 。 ( 一) 关于适 用对象 新 旧准则都在第二 条明确 指出了适 用对 象。 原准则 规定 : “ 本准则适用 于各级 各类 国有事业单位 。” 新 准则 的适用对象 是各级各类 事业单 位 , 去掉 了国有 , 扩大 了 适 用范围。 原准则把事业 单位会计 看作是预算 会计 的一 个 组成部分 , 新准则则 明确 了事业单位 会计标 准 , 即概
供有用 的信息。
二、 《 事 业单位 会计准 则》 和《 企 业会计 准则— —基 本 准则 》 比较 《 事业单位会计 准则》 和《 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 则》 ( 简称基本 准则 ) 二者都是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会 计法》 而制定 的。 但是 由于二者的适用 对象的性质不用 , 《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的适用对 象是 向社会提供公共 服 务 的非盈利性组织 , 《 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 》 的适 用对 象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设置 的企业 ,是从 事生 产、 流通 、 服务 等经 济活 动 , 以生产 或服 务满 足社 会需 要, 实行 自主经营 、 独立核算 、 依法设 立的一种盈利性 的 经济组织 。 这使 《 事业单位会计 准则》 和《 基本准则》 有着 很大的不 同。 ( 一) 财务报告的 目标不 同 《 基本准则》 的财务报告 目标是 “ 向财务 会计 报告使 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 、 经营成果 和现金 流量等有关 的会计信 息 , 反 映企业管 理层受 托责任履 行情况 , 有助 于财务会计报 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 《 事业单位会计 准则》 的财 务报告 目标是 “ 向会计 信息使用 者提供 与事 业单 位财务状 况 、 事业 成果 、 预算执 行等有关 的会计 信 息, 反映事业 单位受 托责任 的履行情 况 , 有 助于会计 信 息使用者进行社会 管理和作 出经济决策 ” 。 ( 二)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不 同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正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
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物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提供规范的准则和规程。
本文将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背景、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核算方法和报告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一、背景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其特点是以非营利为目的,依靠供给经济实体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主要通过提供公益性服务来回报社会。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提高其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适用范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法定程序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其中,国有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投资或控股,以挂牌、代管、托管等形式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事业单位;其他经法定程序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三、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公正性、连续性、谨慎性、权责统一及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真实性要求反映事业单位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公正性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连续性要求持续追踪和记录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和财务信息;谨慎性要求在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时,采取相应的审慎处理方法;权责统一要求明确划分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比较和分析的能力。
四、核算方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了事业单位的核算方法,包括一般核算方法和特殊核算方法。
一般核算方法是指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进行的一般账户核算、成本核算、往来款项核算、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核算、长期投资核算、负债核算和净资产核算等。
特殊核算方法是指在一般核算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需要而设立的特殊核算科目和方法,如资金专用账、捐赠收入与支出核算、事业基金核算等。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帐 户的使用体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事业单位构成、特点及改革
3、专业性
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主要是教育、科研、 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活动,对相关方面的专 业性要求较高,其主要组成人员大多为专业人 员,其所从事的不是实物性质的生产活动,而 是以专业技术知识为支撑的服务性活动,具有 较强的专业性。
一、事业单位构成、特点及改革
4、资源提供多样性
政府收支分类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制定了《政府收支分类 改革方案》,并据此制定了《2007年政府收支 分类科目》,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即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 其中支出功能分类这是此次科目改革的核心。
政府收支分类
事业单位的“事业支出“明细科目设置。本科 目应当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和“其他资金支出”等层级进行明细核算,并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 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 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 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 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 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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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最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指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一系列准则。
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中国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5号)》,该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主要包括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会计政策: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要求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和执行适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应与经济、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相适应,并要求会计政策应当稳定和连续性。
二、会计核算: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财产权益事项的会计核算,准则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认定、计量和报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准则要求遵循谨慎性原则,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准则还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
对于收入和费用的核算,准则要求按实际发生时期进行确认,并对收入和费用的计量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财务报告: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要求事业单位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基本财务报表,以及附注和财务报告附录等辅助信息。
准则要求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公允、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准则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规定了详细的要求,包括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和披露等方面。
此外,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如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核算信息的保存和管理、财务报表审计等。
总的来说,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提高事业单位财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通过遵循最新的准则,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地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准确、有效地管理和运用财务资源,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修订)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2.06【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2012年12月6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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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正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
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物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
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一条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
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
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因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切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
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间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四章负债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
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净资产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账;减少应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支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的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收入第三十六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章支出第四十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
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确予以归集。
第八章会计报表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第四十六条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有。
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经营支出明细表。
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
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示。
第四十七条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八条会计报表可以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
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必要时需加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条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有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议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准则不适用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
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
事业单位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准则向国内有关方面和上级部门或单位编报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