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审批《××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请示市政府: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现提请市政府研究审批,建议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联合印发。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附件:《××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联系人:×××联系电话:1234567)- 1 -附件:××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具体是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基本医疗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经考核后,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二、补助范围本办法适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
- 2 -三、核定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粤办函[2013]28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2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2013年6月5日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2.2省领导小组办公室2.3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2.4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应急处置3.1.1信息报告3.1.2响应启动3.1.3现场处置3.1.4处置措施3.1.5社会动员3.1.6区域交流3.1.7应急终止32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4.2资金保障4.3物资保障4.4机构保障4.5交通保障46平台保障5 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教培训5.3责任与奖惩6 附则附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1.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2.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3.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4.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1 总则1.1 编制目的切实提高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顺规通[2011]113号关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顺规通[2011]113号关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aaefc84d4d8d15abe234eb5.png)
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佛山市物价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顺规通〔2011〕104号),经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顺规通〔2011〕113号关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究,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和标准。
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统一为10元/人次;一般诊疗费包含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在内[具体包括: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二、执行范围。
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具体指《印发〈顺德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卫〔2010〕211号)及《关于将新容奇医院及其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门诊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机构的批复》(顺卫函〔2011〕38号)文中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粤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

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粤卫[2010]3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推进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并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9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快建立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理用药需求,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2009年,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肇庆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其余每个地级市选择一个县所有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全省医疗机构统一药品阳光采购、逐步实行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到2011年,初步建立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主要任务(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法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内选择。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1.25
•【字号】粤价函[2002]489号
•【施行日期】2002.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事故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2]489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02]291号)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省级由每例1800元调整为4000
元,地市级由每例1200元调整为3000元。
取消县级鉴定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鉴于此事社会比较关注,各级物价、卫生部门以及医学会等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6
【摘要】<正>苏价规[2016]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总页数】6页(P55-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相关文献】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的通知 [J],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
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5.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0]21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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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粤价[2011]15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6.23
【实施日期】2011.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
目和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
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