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示范协议)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113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卫函〔2014〕1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和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落实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并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积极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卫[2005]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4.11【实施日期】2005.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卫〔2005〕8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属、部属、部队驻穗及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全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促进城乡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五年四月十一日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工作机制,推动全省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支援目标指导思想:坚持和贯彻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支援目标:建立二级以上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制度,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卫生院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卫生院管理制度,提高卫生院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具体安排(一)省人民医院等省属、部属院校附属医院、部队驻穗及厅直三级医院除继续贯彻《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山区县医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粤卫〔2003〕358号)要求外,每所三级医院对口支援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1所一般卫生院。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章合作范围1. 双方将在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医疗设备共享等方面进行合作。
2. 双方将共同开展疾病防控、医疗救援、医疗科研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第三章合作内容1. 医疗技术合作1.1 双方将开展医疗技术交流活动,定期组织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互访学习。
1.2 双方将共同研究和推广新的医疗技术、新的诊疗方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 人员培训合作2.1 双方将组织医疗人员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技能。
2.2 双方将共同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3. 医疗设备共享3.1 双方将共享医疗设备资源,提高医疗机构的设备利用率。
3.2 双方将互相借用医疗设备,满足医疗救援和诊疗需求。
4. 疾病防控合作4.1 双方将共同开展疾病防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
4.2 双方将互通疾病监测信息,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5. 医疗救援合作5.1 双方将建立医疗救援协调机制,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
5.2 双方将共同组织医疗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 医疗科研合作6.1 双方将开展医疗科研项目合作,共同推动医学科研的进步。
6.2 双方将共享科研成果,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合作机制1. 双方将建立协作机制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合作项目的实施。
2. 双方将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合作经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3. 双方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医疗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1. 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合作内容,共同推动合作事项的顺利进行。
2.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双方应共同承担因合作事项引发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粤卫办[2014]1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10【实施日期】2014.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年版)的通知(粤卫办〔2014〕1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原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临床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粤卫办〔2014〕5号)精神,结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基础篇),为保证患者安全和医疗护理工作质量,我委组织专家对《2009年度静脉治疗护理等安全质量目标》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附件: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版)目录1、急诊护理专科2、危重症护理专科及ICU3、心血管护理专科及CCU4、呼吸护理专科5、肾脏病(血透、腹透)护理专科6、糖尿病护理专科7、老年护理专科8、神经护理专科9、助产及母婴保健专科10、新生儿护理专科11、骨科护理专科12、肿瘤护理专科13、造口伤口护理专科14、外科护理专科15、精神护理专科16、静脉治疗护理专科17、医院感染管理专科18、手术室护理专科19、消毒供应中心护理专科护理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一、急诊护理专科安全质量目标(一)规范院前急救管理,提高院前急救的应急反应能力。
1.建立及完善120院前急救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流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粤府办〔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25日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持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强健康保障。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医疗卫生服务更加系统连续。
到2035年,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民群众享有更高品质的全生命周期卫生健康服务。
二、促进资源扩容与配置优化,提升现代化服务能力(一)建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
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强基工程,加大基层、边远地区和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扶持力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粤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函[2016]90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6〕90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税)局(委):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补助经费2016年我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40元提高至4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及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并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原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人数。
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助经费,2016年中央对我省补助7.5元/人,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列入省级财政补助范围的地区见粤财社〔2012〕91号)补助20.25元/人(对江门开平、台山补助14.175元/人),其余经费,由市、县财政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各地要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原则,确保基层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市要加强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尤其是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县(市、区),有关地市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督导落实补助资金,确保以县(市、区)为单位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45元并及时到位。
2016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省政府已将其列为省十件民生实事工作任务之一来强化督导落实,并建立月报制度,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每月及时向省报告资金到位情况。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
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5]2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粤卫函〔2015〕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汕头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意见》中规定“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我省范围内多个执业地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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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1352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示范协议)
甲方(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
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
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协作医疗机构义务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协作工作。
(二)每年根据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季节变换等特殊时段及部队担负急难险重、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根据武警支队任务需要,派出专家到武警支队开展
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健康宣教、技术帮扶等,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伤病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武警支队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急诊伤病员得到优先救治和享受优惠医疗。
(三)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进修计划,每年免费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到地方进行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防病治病能力;进修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方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地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驻地官兵就诊、住院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责任
(一)严格落实好警地联合应急协作机制,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发挥好部队卫勤保障突击队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地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地方医疗机构人员来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三)及时向地方医疗机构反馈工作开展情况,为下步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至年月止。
四、其它事项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送双方
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本协议书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盖章):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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