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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粤卫办人函〔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3〕1号),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4月13、14、20、21日举行。

为确保我省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承担,考试组织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工业信息化、保密、纪检监察、交通、电力等部门单位,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条件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粤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2〕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残联《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0日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精神,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持证残疾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教育质量全面提升,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网络资源平台应用全面推进,课程教学资源体系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基本建立。

融合教育全面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融合。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价[2011]15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6.23【实施日期】2011.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15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

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粤卫[2007]2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3.19【实施日期】2007.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卫〔2007〕28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卫规划发〔2006〕340号)精神,我们制订了《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效率明显提高,满足农村居民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附件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07年3月)目录前言第一章现状分析第二章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发展目标第三节建设原则第三章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第一节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第二节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第三节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第四章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建设标准、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第一节建设任务第二节建设标准第三节资金筹集第四节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第五节建设进度和管理第五章相关政策措施第一节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第二节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第三节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第四节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第六章预期建设成效附件:1. 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2. 广东省县级人民医院基本建设标准3. 广东省县级妇幼保健院基本建设标准4. 广东省县级中医院基本建设标准5.广东省县级卫生监督所基本建设标准前言加强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近日出台。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的通知》,对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指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我省医药行业特点、充分体现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制度。

具体为:高级评审向医疗卫生等急需紧缺专业和基层一线人才倾斜;中级评审以本人工作能力、业绩和岗位胜任情况为基础,不唯学历、资历、论文和奖项等;初级评审侧重考察其技术能力水平。

高级职称评审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公示”等程序进行;(一)在各医疗机构(含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等)从事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每年9月30日前提交论文要求,参加答辩。

提交的论文和专业材料要真实,必须是已取得或已受理待出版的著作、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专利等。

经过答辩评审通过后, 10月31日前将符合评审条件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送至单位审核,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再上报评委会评审。

专业材料原则上要求A4纸大小、 A4纸张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稿)。

所有材料必须注明时间、申报者、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

(一)统一认定条件,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做到同一标准、同一尺度。

凡在粤持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人才,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在省内外医疗机构(含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等)从事临床工作3年及以上;医疗技术方面符合省有关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并已聘用在我省医疗机构;有突出的专业技术成就和贡献,达到省内本专业领域同类人员的先进水平;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国家级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首位完成人,国家级或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首位完成人,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医师奖、广东省丁颖科技奖、省终身教授等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2016]10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0.18【实施日期】2016.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2016〕109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根据我省全面推进城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需要,我们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结合本地工作进展实际情况,在此框架上制定本地化绩效评价方案,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区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与指导,充分调动基层医护人员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2016年10月18日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为稳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建立签约服务补偿与激励机制,现制定《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各地评价本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效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价家庭医生团队绩效。

一、基本原则(一)导向性原则:通过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以首诊性、连续性、可及性、综合性、协调性为特征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构建分级诊疗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

(二)指导性原则:在省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基础上,依据不同地市经济发展水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信息化水平、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差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本地化评价方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事业单位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和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标准,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则、流程标 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承办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会计、统计、精算及分析工 作;承担省本级养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四)承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稽核内控工作;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法律事务。 (五)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档案管理,负责统筹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 (六)负责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单位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七)负责确定省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追偿省本级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 (八)执行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省政府授权支付的各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及财务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 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 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 院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事业单位 05 领导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粤府办〔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4日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救助和康复工作,推动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救助、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精神障碍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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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
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5]2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粤卫函〔2015〕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汕头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意见》中规定“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我省范围内多个执业地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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