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行政执法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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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

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

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而行政执法的依据是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知识,并对其重要性和应用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定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权行使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它们确保了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权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分类1. 宪法:行政执法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宪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各项权利。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行政执法的规章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3.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执法规范。

如《刑法》、《环境保护法》等。

另外,还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也属于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范畴。

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重要性1. 维护公正和公平: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执法职权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执法的公正和公平,防止了执法的任意性和滥用权力。

2. 保护公民权益: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公民享有公正、合法的行政执法环境。

3.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4. 促进行政效能: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执法职权的程序和方式,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能。

四、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应用1. 行政执法依法行使: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权时必须依据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公民应当了解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执法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五、结语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它们的实施和应用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执法制度是什么-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执法制度是什么-

【替换名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执法制度是什么?导读: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实际上是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具有权限的司法或执法机关的法律解释。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加图】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都需要具有法律依旧否则就是非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需要对其非法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以及我国的行政执法制度,以供大家阅读。

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的行为。

此处所谓“法律”是广义上的类似于“法”的一个概念,泛指一国当中被纳入法律体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或成文法)、习惯(习惯法)和法院判例(判例法)。

由于各国体制不同,“法”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目前尚未承认习惯法和判例法,因此,“法”在我国主要由制定法构成.被纳入法律体系的可称之为“法”或者广义上的“法律”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等。

这些通常也被称为法律渊源或者法律表现形式。

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实际上是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具有权限的司法或执法机关的法律解释。

二、行政执法制度1、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法律资料]云南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职责范

[法律资料]云南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职责范

云南省公安厅(行政执法职责材料)填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二、执法种类(一)行政许可(共32项)第一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38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3、执法岗位职数:8人第二项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40项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3、执法岗位职数:8人第三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60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3、执法岗位职数:8人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核批准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一、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执法依据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直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

三、行政执法类别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许可非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非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非政府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给与行政制裁的具体内容行政犯罪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含警告;罚款;充公违法税金、充公非法财物;责令停工歇业;扣押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扣押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展开暂时性管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非政府的财产实行暂时性掌控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含: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管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扣押;对财物的扣留;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查封;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税: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须要,依法强制性地、拨用地获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内容行政犯罪行为。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作者:陈振成来源: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添加日期:07年09月29日在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说城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殉职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包括一些社会知名人士质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使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了困惑,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怀疑和动摇,有的同志在工作中降低了工作标准,已影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是目前最大的困扰。

对于许多试点城市来说,其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法律依据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以济南市(副省级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例:其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是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三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四是济南市政府规章《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市政府令第206号)、《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7号)。

对于其它城市来说,法律依据主要为《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凡是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都制定了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政府规章(珠海、厦门、青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济南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已列入人大立法议程,如果顺利的话预计明天能够出台。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

**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措施。

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和原则、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实行卫生工作行业管理。

2.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基本药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基本药物的统一集中采购、配送。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审核报批,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天水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水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水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天水市林业局。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6、•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7、•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8、•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8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8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30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31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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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行政执法依据1桑安发〔2011〕号桑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文件精神,现将桑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22—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桑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6、《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8、《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第八条二、行政执法依据—22——22——22—(一)行政许可(共15页)1、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条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全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四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条—22—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四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条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7、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2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9、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10、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九条—22—1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1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15、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17条(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二)行政处罚(共263项)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22—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22—责任制,导致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导致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8、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1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作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6、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17、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18、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19、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20、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21、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22、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2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不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26、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27、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2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5)《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2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0、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3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3、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3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3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的处罚种类: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3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3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38、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3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40、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4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4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4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4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4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组织4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设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47、生产经营单位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48、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49、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50、生产经营单位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51、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52、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5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5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5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56、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57、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行、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58、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59、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60、矿山企业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器作业61、矿山企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62、矿山企业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63、矿山企业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64、矿山企业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65、矿山企业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一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66、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堆积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67、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未采取探水前进68、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未采取探水前进69、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未采取探水前进70、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水前进71、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未采取探水前进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72、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73、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74、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75、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有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76、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7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7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没有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79、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80、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低于20%,二氧化碳超过0.5%81、井下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0℃时,未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82、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干批眼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83、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8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8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处罚种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2)《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86、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87、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8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逾期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2)《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89、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90、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91、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9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93、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94、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95、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96、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97、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98、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关闭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9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100、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101、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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