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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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一、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法律法规依据: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2.执法职责和权限: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是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他们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和卫生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具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等权力。

3.监督检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运行、从业人员的培训水平和卫生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将作为执法依据,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

4.行政处罚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采取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和吊销执照等。

这些处罚措施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惩治了违法行为。

5.执法督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执法督查制度,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督查机制,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6.信息公开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1.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的执法部门,配置专业的执法人员,确保执法活动的专业性和效率性。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3.建立信息化执法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化执法系统,实现执法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数据的自动分析,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精度。

4.加强执法督查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和外部督查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

5.加强社会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卫生执法制度的认识和理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执法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监督依据

卫生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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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形式
(二)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依法制定的调整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律。分两种:卫生基本法和卫生法。卫生基本法 内容涉及卫生方面最基本问题的专门法律规范, 是国家为保护人体健康的综合性、系统性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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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法律
(五)国际卫生条约
国际卫生法是用以调整国家之间、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总称。目前,国际卫生法的内容已涉及公共卫生与疾病控 制、临床医疗、职业卫生、人口和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 康保护、精神卫生、卫生资源、药物管理、食品卫生、传 统医学等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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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在法律解释实践中, 常出现法律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文本之间存在抵触, 或法律解释超越了解释权限、变成了新的“造法” 活动时,应维护法律文本的效力。解释是否超越权 限和解释是否同法律文本相抵触,都得结合具体解 释实例,由有权部门(一般是制定主体)进行分析 和裁定。
内容包括:①我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 本任务;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 职权、活动原则、法律责任;③对各类医疗保健、公共卫 生、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原则。
我国尚未制定卫生基本法,国家卫计委正组织卫生基本 法制定的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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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业 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相 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 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由企业组织制定,对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 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一般卫生监督执法依据

一般卫生监督执法依据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审批](7项)1、对食品的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三)本县(市、区)和外县(市、区)及其以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在本县(市、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四)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川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3、对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4、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监督
第四章 考核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永春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永春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永春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12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许可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市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许可。

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执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4、医师执业注册许可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5、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执法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执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成都市卫生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行政法规: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卫生法 第四章

卫生法 第四章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法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法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定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定性;( 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定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内履行其责任,不得越权或者滥用职权) 内履行其责任,不得越权或者滥用职权) 3.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定性;(是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 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定性;(是特定的、 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定性;(是特定的 具体的公民、 人或其他组织) 人或其他组织) 4.卫生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定性;(只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定性;(只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定性;(只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5.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主动性;(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就可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主动性;(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主动性;(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就可 以作出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成立的唯一条件是其合法性) 以作出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成立的唯一条件是其合法性) 6.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强制性;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强制性;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强制性 7.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可诉性。(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可诉性。(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可诉性。(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 卫生行政机关( 卫生行政机关 的卫生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的卫生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法律、 法律 法规授权机关( 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 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在法定授权范围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受卫生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 受卫生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卫生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委托行政机 在委托范围内, 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 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考试合格证书核发
执行处室:疾病控制与法制监督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名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名称: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名称: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接为顾客服务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名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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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措施。

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和原则、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实行卫生工作行业管理。

2.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基本药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基本药物的统一集中采购、配送。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审核报批,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4.组织拟订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规划、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5.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

6.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7.推进中医的继承与创新,拟订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中医药的行业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8.指导规范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9.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等)的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工作,依法调解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依法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10.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研发展规划和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11.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继续医学教育。

12.负责全市大型医疗设备采购的审核报批和医疗广告的审核查处;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对采供双方执行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综合管理、评价等。

13.负责卫生财务、会计、基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15.负责全市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内外重要来访客人和全市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6.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号)。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执法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拟订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2.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行政许可及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担省级和市级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4.负责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负责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准入和日常监督管理。

6.负责对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各类非法行医行为;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医疗广告的审查,对违法广告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7.负责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负责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8.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机构准入的日常监督管理。

10.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学生学习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11.负责全市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统计、核实和上报。

12.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13.参与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重大活动的卫生安全保障;14.承办市政府、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法律(共6部)(二)行政法规(共20件)(三)地方性法规(共2件)(四)部门规章(共59 件)(五)省政府规章(共2件)(六)规范性文件中编办[2010]104号《关于职业病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四、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项目(共6项)1.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实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3.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4.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5.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二)行政处罚(共229项)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取消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接生或出具婚前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或者责令停业,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承担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虚假证明或对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管理不善,泄露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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